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指示(1983)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来源:《妇女工作》,1983年第5期 时间:19830200
中央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指示

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1983]14号文件,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 转发了全国妇联党组和公安部党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等两个文件,并指出: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和部门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许多地方拐卖和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严重犯罪活动非但没有得到根本制止,而且仍在蔓延,令人触目惊心。这种丑恶现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同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特别是同广大农村欣欣向荣的景象极不相称。在这种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治安混乱,风气败坏,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都受到影响。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央书记处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彻底查明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希望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今年内,要把打击诱骗拐卖和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严重罪犯(即“人贩子”),包括从香港等地混入大陆从事诱骗拐卖妇女的罪犯,作为开创新局面、实现“三个根本好转”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列入党政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定期布置、检查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进行坚决的打击,对那些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首犯、惯犯要依法从重从快当众惩处,并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其他罪犯,教育干部和群众。
二、积极做好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法律、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城乡基层干部,懂得在这方面应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搞清正确同错误、错误同犯罪的界限,以提高识别、抵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一是要深入调查目前在保护妇女、儿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方面(诸如恋爱婚姻、家庭关系、计划生育、劳动、学习和民主权利等),存在哪些实际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一项一项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组织落实,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隙。
三、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援,密切配合。该自己办的事情,一定要积极办好,决不允许推拖扯皮。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解放军指战员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勇于解救受害者。如果因某个单位或某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因而造成危害妇女、儿童的严重后果,一定要分别情况,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四、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今年上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同志,专门开一次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会议。希望各地把这一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以及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中央并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和全国妇联。

附件:
公安部、全国妇联党组关于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节录)
(1982年12月)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意见

(一)加强法制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中一段时间,宣传贯彻新《宪法》和《婚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社队基层干部,加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阻力。要动用典型事例,教育妇女不上当受骗,教育群众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形成抵制买卖婚姻陋习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强大社会舆论。
(二)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同时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以图谋钱财为目的,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对于其中的惯犯和犯罪团伙的头子,以及兼有劫持绑架妇女、儿童,强奸、轮奸妇女,摧残妇女、儿童罪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办,公开宣判,以儆效尤。
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决不容许以任何借口姑息放纵。对支持包庇买卖妇女、儿童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对其中参与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应绳之以法。
必须明确,买卖人口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许的,收买妇女、儿童是违法行为。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所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得由受害妇女、儿童的亲属补偿。一定要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人财两空。任何人,特别是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如有阻挠解救工作,进行人身迫害等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为介绍婚姻充当牵线人,从中索取男方钱物,是一种社会陋习,但同拐骗和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同,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把有这种行为的人当做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看待。对这种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决不要把“人贩子”的面搞宽了。
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正常通婚,要与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对群众自愿的异地婚姻,不要干涉。
(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被拐卖的妇女,多数已与流入地的社员结婚同居,不少人已生了孩子,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慎重处理她们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愿意结合的,应补办户口迁移和结婚登记手续,就地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对身心受到摧残的少女、幼女,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违背本人意愿被迫成婚,备受虐待、摧残的妇女,应及时解救送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对原有配偶的妇女,原则上应动员其回原籍,维护原来合法的夫妻关系,如经说服教育,女方坚决不愿返回,可据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对被拐骗贩卖的儿童,应及时解救,护送他们回原籍或通知亲属接回。任何人不得阻挠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对解救工作无理取闹的,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制止其继续蔓延发展,涉及到各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我们建议,各地应在党委负责同志的主持和领导下,组织公安、法院、检察、民政、司法、纪检、宣传、财政、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参加,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今冬明春,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要狠抓一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彻底摧毁拐卖犯罪团伙,解救受害妇女、儿童。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召集一次重点地区的专门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部署工作,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办案经费和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经费,建议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保证,以利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