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等两个文件(1983)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1-350 时间:19830209
转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等两个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现将公安部党组和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和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妇女盲目外流的通知(摘要)》转发给你们。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和部门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许多地方拐卖和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严重犯罪活动非但没有得到根本制止,而且仍在蔓延,令人触目惊心。这种丑恶现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同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特别是同广大农村欣欣向荣的景象极不相称。在这种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治安混乱,风气败坏,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都受到影响。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央书记处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彻底查明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希望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今年内,要把打击诱骗拐卖和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严重罪犯(即“人贩子”),包括从香港等地混入大陆从事诱骗拐卖妇女的罪犯,作为开创新局面、实现“三个根本好转”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列入党政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定期布置、检查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进行坚决的打击,对那些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首犯、惯犯要依法从重从快当众惩处,并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其他罪犯,教育干部和群众。
二、积极做好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法律、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城乡基层干部,懂得在这方面应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搞清正确同错误、错误同犯罪的界限,以提高识别、抵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一是要深入调查目前在保护妇女、儿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方面(诸如恋爱婚姻、家庭关系、计划生育、劳动、学习和民主权利等),存在哪些实际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一项一项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组织落实,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隙。
三、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援,密切配合。该自己办的事情,一定要积极办好,决不允许推拖扯皮。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解放军指战员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坚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勇于解救受害者。如果因某个单位或某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因而造成危害妇女、儿童的严重后果,一定要分别情况,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四、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今年上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同志,专门开一次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会议。希望各地把这一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以及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中央并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和全国妇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二月九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传达到各基层党组织)
附件:
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公安部和全国妇联,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进行过多次调查,作了工作部署。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妇联等有关部门,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有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还在蔓延。为了贯彻落实“十二大”精神,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消除这类丑恶现象,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争取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现将我们了解的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
从七十年代初开始,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村妇女大量外流的现象。其中多数,是经人介绍,去外地成婚。但在妇女流出流入较多的一些地方,少数犯罪分子乘机以帮助找对象、介绍进工厂等欺骗手段,进行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近几年,这类犯罪活动,已经不同程度地蔓延到四川、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广西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许多县。据一些重点我公安机关的调查,被犯罪分子拐卖的妇女,一般占外流妇女的百分之十左右。少数地方,还出现了在车站、码头劫持绑架外流妇女的职业性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的为首分子,多是刑事惯犯和流窜犯罪分子,有的拐卖妇女多达几十人,有的在拐骗、接送、中转、出卖等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策划和犯罪活动的分工。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农村集市上标价出卖拐卖骗来的妇女。河南安阳最近破获一个拐卖妇女犯罪集团,主犯六人,为首分子何连华,是四川江油县造反派头头。这个集团八一年以来,拐卖妇女六十余人,卖到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省,获赃款万余元。现已发现与这个集团有联系的人贩子还有几十人。
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也在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些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多在车站、码头、街巷、公园、商场、影剧院等公共繁华场所,采取哄骗和强制手段,将儿童拐走。有的竟窜入民宅、幼儿园、托儿所,乘人不备,将孩子抱走。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内蒙、山西等地,近年来被拐骗贩卖的儿童已有二百五十多人,主要卖到山东、福建等省的农村。山东、河北、河南的一些人贩子,还到内蒙农村公开收买儿童,转手倒卖。有的犯罪分子,男女搭配,冒充夫妻,以“无子女”为名,低价收买婴儿,又以“多子女”为由,高价转卖,从中渔利。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境凄惨,后果严重。有的妇女被强奸、轮奸;有的被毒打监禁,失去人身自由;有的被转手倒卖多次,受尽凌辱;有的被迫害致残致死。受害妇女的亲人,为寻找妻女,往往变卖家产,背井离乡,落得家破人亡。不少家长因失去孩子,寻找无着,痛苦万分,有的思想成疾,精神失常,甚至含恨自杀。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制止的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为什么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十年内乱,社会风气和标准遭到严重破坏,恶果远未消除;加上又有国外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渗透,旧社会沉渣泛起。目前还存在于部分农村地区的买卖和变相买卖婚姻,以及法制观念淡薄,客观上也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此外,一些地方,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也存在某些问题。主要是: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不少的同志,没有认清这是一种黑社会的罪恶活动,没有把它看成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相容的丑恶现象,而这种丑恶现象在我们国家本来是早已绝迹了的。因而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理。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部门,由于对处理的政策法律界限和管辖权限等不十分明确,因而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有所忽视,或者处理偏轻,该捕的未捕,该判的未判,重罪轻判。
由于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同大量的经人介绍撮合的婚姻搅和在一起,不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差,往往分不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对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不仅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办好事”、“成人之美”。少数人甚至同流合污,包庇、支持、参与这种犯罪活动,极力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在一些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甚至瘫痪的地方,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法制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中一段时间,宣传贯彻新宪法和婚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社队基层干部,加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阻力。要运用典型事例,教育妇女不上当受骗,教育群众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形成抵制买卖婚姻陋习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强大社会舆论。
(二)坚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同时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以图谋钱财为目的,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对于其中的惯犯和犯罪团伙的头子,以及兼有劫持绑架妇女、儿童,强奸、轮奸妇女,摧残少女、儿童罪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办,公开宣判,以儆效尤。
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决不容许以任何借口姑息放纵。对支持包庇买卖妇女、儿童党员、干部,应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中参与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应绳之以法。
必须明确,买卖人口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许的,收买妇女、儿童也都是违法行为。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要批评教育,所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得由受害妇女、儿童的亲属补偿。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如有阻挠解救工作、进行人身迫害等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为介绍婚姻充当牵线人,从中索取男方钱物,是一种社会陋习,但同拐骗和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同,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把有这种行为的人当作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看待。对这种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决不要把“人贩子”的面搞宽了。
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正常通婚,要与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对群众自愿的异地婚姻,不要干涉。
(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被拐卖的妇女,多数已与流入地的社员结婚同居,不少人已生了孩子,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慎重处理她们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愿意结合的,应补办户口迁移和结婚登记手续,就地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对身心受到摧残的少女、幼女,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违背本人意愿被迫成婚,备受虐待、摧残的妇女,应及时解救送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对原有配偶的妇女,原则上应动员其回原籍,维护原来合法的夫妻关系,如经说服教育,女方坚决不愿返回,可据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对被拐骗贩卖的儿童,应及时解救,护送他们回原籍或通知亲属接回。任何人不得阻挠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对解救工作无理取闹的,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制止其继续蔓延发展,涉及到各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我们建议,各地应在党委负责同志的主持和领导下,组织公安、法院、检察、民政、司法、妇联、共青团、纪检、宣传、财政、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今冬明春,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要狠抓一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彻底摧毁拐卖犯罪团伙,解救受害妇女、儿童。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召集一次重点地区的专门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部署工作,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办案经费和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经费,建议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保证,以利工作的开展。
以上报告,已征求中宣部、中纪委、高检、高法、民政、司法、团中央、铁道、交通、财政等部门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中共公安部党组
中共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