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1983)
作者:中央办公厅 来源:《妇女工作》,1983年第5期 时间:0314
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妇联党组
《关于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

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审阅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
(1983年2月28日)

根据中央书记处关于“县以上各级妇联逐步设置法律顾问处或法律顾问小组,为保护妇女权益服务”的指示,最近,我们征求了司法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一致认为,随着我国法律逐步完备,法制日趋健全,各级妇联组织要向广大妇女深入进行法制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提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是各级妇联组织应尽的职责,必须逐步开展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此,妇联干部必须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并在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以配合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全国妇联建立法律顾问处,各省、市、自治区妇联建立法律顾问小组。开始,可由妇联指定专人或某一工作部门先把这项任务承担起来,而后再选调、充实懂法律的干部,切实开展工作。以上法律顾问机构都要有一定的专职人员,编制从有关妇联内调剂解决。省辖市和县妇联设法律顾问。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妇联先选择一个市或县妇联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二)各级妇联法律顾问机构,在工作中要和同级司法机关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可聘请当地的律师,特别是女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参加妇联有关法律方面的活动。
(三)在各级妇联组织中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干部,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请各地党委现在就要帮助妇联选拔中青年女干部到法律训练班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进行培训,并吸收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妇联工作。
(四)有计划地加强对妇联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全国妇联及地方妇干校或妇训班,应在司法部门帮助下逐步增设法律课程,使各级妇联干部(包括信访干部)在轮训中受到法律知识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自己培养一批女律师,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同时,还可组织在职干部学习法律,运用多种办法帮助妇联干部熟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县以上各级妇联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是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工作的需要,是党交给妇联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妇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创造、总结经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