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1983)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来源:《中国妇女运动文件选编》,湖南省妇联妇女干部学校编,1987年4月版 时间:19830408
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遵照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现将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中央书记处指出:嫖妓、卖淫,是剥削制度的产物,是旧社会的腐败表现。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曾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取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活动早已绝迹。但是,近几年来,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一正确政策的情况下,由于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国内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警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和工矿区重新出现了卖淫活动,而且有的地方目前还在继续蔓延。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检查一下这方面的问题,凡有卖淫活动的地方,都应当参照《报告》中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加以严格有效的取缔。并且要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一抓到底,绝不允许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复活和继续蔓延。
有卖淫活动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禁止卖淫活动的内部通告,也可以结合其他治安问题,颁布地方性的法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对卖淫者和嫖妓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治安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应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对于强迫妇女卖淫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必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六十九条分别坚决判刑。同时犯有其他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诱骗卖淫而愿意悔改的妇女,则应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今后如再有卖淫行为,必须从严处理。
各地执行以上指示的情况,望向中央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四月八日
附:
关于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近几年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针对一些地区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情况,公安部曾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和一九八二年六月两次发出通知,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据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浙江、辽宁七个省、市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二年一至十一月,共查获参与卖淫嫖宿活动的各类人员一万一千五百多人。其中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的流氓霸头和窝主一千二百多人,卖淫妇女四千一百多人,嫖宿分子五千八百人(内有诱骗、嫖宿妇女的外国人和港澳不法分子三百二十三人)。依法逮捕了六百九十一人,劳动教养六百六十二人,收容审查七百七十人,行政拘留二千一百多人,罚款一千五是多人。取缔卖淫窝点九百多处。还收缴了“春宫”电影、淫秽录像带三百二十二盘,淫秽书刊、手抄本、画报、图照以及淫具、淫药等十万余件。
通过打击取缔,一些地方卖淫活动有所减少,但远未得到有效制止。在一些省、市特别是沿海地区和某些工矿区,卖淫活动还在继续发展蔓延。据广东、福建、浙江、湖南等省调查,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市、县发现卖淫活动。辽宁省七个市、地,一九八二年上半年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卖淫窝点,比一九八一年全年查获总数分别上升一点六倍和三点四倍。农村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数也日趋增多。在江苏、四川、辽宁等省查获的卖淫妇女中,农村妇女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据广西贺县妇联调查,该县斧头山大队五个生产队,共有六十七户人家,外出卖淫的就有二十八户三十五人。尤应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外国人和港澳不法分子入境嫖娼的增多。广州市去年七、八两个月就抓获港澳嫖客九十九人。港澳黑社会组织拐骗、引渡女青年出境为娼的案件也多次发生。由于卖淫活动的蔓延,早已绝迹的梅毒、淋病又开始出现,对人民健康造成威胁。
近几年卖淫活动蔓延发展的原因:一是,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一正确政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渗透。黄色下流的淫秽书刊、图照、录音、录像、电影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流入,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而我们抵制这些方面影响的思想教育措施却没有跟上,加之我们的某些文艺作品也反映了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使一些缺乏理想、追求享受、意志薄弱的人,由追求物质享受和“性自由”、“性解放”,逐步堕落到卖淫宿娼。二是,有些老娼妓、老鸨和新滋生的流氓恶棍,勾引、教唆女青年卖淫。这些人为数虽不多,但有活动能量,腐蚀性大。三是,有些基层单位,对嫖宿暗娼活动视而不见,甚至放任、纵容,也助长了卖淫活动的发展。河南有一个矿区,采煤工人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沾染了嫖娼恶习,而这个单位有的领导竟然认为这可以使工人少请假回家,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有些饭店、旅馆、招待所,为了“赚钱”,发现卖淫嫖宿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有的还为之提供方便。四是,有些地方对暗娼卖淫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对唆使、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够有力,对卖淫妇女的帮教改造措施也不落实,以致卖淫活动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卖淫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的必须坚决消灭的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坚决制止其蔓延发展。经与宣传、文化、教育、卫生、政法和总工会、团中央等各部门研究,共同认为,要彻底制止卖淫活动,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力量,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为此,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在卖淫活动有蔓延的地区,特别是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地方,建议由党委和政府主持,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海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司法公安部门,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提出有力措施,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基层,尽快把卖淫活动歪风刹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抓好经常性工作的措施。
二、要结合“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道德风尚教育和理想前途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能力。要在适当的范围,运用典型事例,揭露流氓、窝主坑害女青年的罪恶行径,教育群众充分认识卖淫活动的危害,自觉地同这种丑恶现象作坚决斗争;要教育群众,在同入境的外国人和港澳人员交往中,既要友好相待,又要防止上当受骗。要关心青少年和职工的业余生活,积极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宣传、文艺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注意作品的社会效果,避免对青少年产生不好的影响。
三、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责成各单位,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发[1982]15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由单位党政领导负责,限期彻底收缴,并坚决杜绝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和淫秽书画物品的传播和扩散。中央党政机关和部队领导机关尤应带头做好。对收缴不力,甚至以各种方法抵制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各有关单位对录像设备,应建立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传播、复制黄色下流录像制品。海关、外贸和其他涉外接待单位,要从各方面加强管理,堵塞淫秽书画物品流入和传播扩散的渠道,防止青少年受淫秽书画的腐蚀毒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首犯、主犯,要依法惩处。
四、对参与卖淫嫖宿活动的人,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组织卖淫团伙的首犯和骨干分子,强迫、唆使妇女卖淫的分子,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老鸨、窝主,以及拐骗、引渡妇女出境为娼的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对少数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已沦为娼妓的人,发现一个,收容一个,送去劳动教养。对多数虽有卖淫行为但愿意悔改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街道、村镇和家长密切配合,做过细的工作,把她们教育挽救过来。对被欺骗、引诱一时失足的妇女,不要和卖淫妇女一样对待,要保护她们的自尊心,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她们振作起来,不使她们走上破罐破摔的道路。对嫖宿分子,要视其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特别恶劣的要依法惩处。对于诱骗、玩弄妇女的外国人和港商、华侨,要坚决按照我国的法律,严肃处理。
为防止性病蔓延,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卫生部门要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流落港澳卖淫被港澳当局送回的妇女,入境时由广东省卫生部门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染有性病的,应予以治疗。
五、为有效地制止卖淫活动,社会各方面要广泛支持配合。尤其是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要加强经常管理。发现卖淫活动,要及时制止、报告,坚决纠正那种放任不管以及单纯为了赚钱而放纵包庇的违法行为。今后,凡知情不报或支持纵容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中共公安部党组
中共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