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6)
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5-16 时间:19860218
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
机构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下,妇联系统的领导班子得到了调整,充实了一批符合“四化”要求、热爱妇女工作的中青年领导骨干,班子的结构有了较大变化。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以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的党委在任免调动妇联负责人时不征求上一级妇联的意见;县以下妇联的编制缺额较多,有的地区甚至取消了乡镇妇联的编制;在妇联干部的选拔、配备、使用和待遇方面,标准掌握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联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妇女工作的开展。为了适应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协助各级党委做好妇联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更好地培养、选拔妇女干部,保证新时期党的妇女工作任务的实现,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妇联干部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配备。省级妇联领导班子的配备及主任人选的条件,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11号文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妇联“主任的人选要相当于省部、委级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按照这一精神,省以下各级妇联主任及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人选,要相当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在她们任职期间,应该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干部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二、中央组织部、国家编制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的联合通知〔组电字(81)10号〕指出:“妇联机关是女干部最集中的单位,特殊困难较多,各地在确定妇联编制名额时,应适当加以照顾。”各级党委应按照这一通知精神配齐配好妇联干部。特别要注意加强乡(镇)、街道一级妇联干部的选拔、配备。乡(镇)、街道妇联是妇联系统的基层单位,干部编制少,工作任务重,妇联干部一般不宜借调搞其他工作。
三、从工作需要出发,各级妇联主任是党员而且适宜的,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未参加同级党委的,要注意吸收她们列席党委或常委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便她们及时了解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意图,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有的妇联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也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她们及时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
四、各级妇联组织对下一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她们的任免调动应向其所在地区的党委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委管好下一级妇联领导班子。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同级妇联主任、副主任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联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五、为保持妇联干部的连续性和经验的积累,更好地为党培养、输送妇女干部,妇联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班子成员调整要有计划进行,避免大换班。要抓紧选拔县以上各级妇联班子的后备干部,主要选拔三十岁、四十岁左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妇女工作的优秀的妇女干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