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民委、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的通知(1986)
作者:卫生部、国家民委、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4-19 时间:19860310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
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甘肃、四川、吉林、湖南、
湖北、广东、福建、浙江、辽宁、黑龙江、河北省、自治区卫生厅、民委、妇联:
现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计划及贯彻落实的措施,将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工作有力地向前推进一步。
卫生部
国家民委
全国妇联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卫生部、国家民委、全国妇联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九日在贵州省遵义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次会议贯彻全国党代表会议精神,贯彻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妇女工作、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指示,总结和交流了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新法接生、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经验;讨论制订了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规划。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将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的健康繁荣,为国家“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会议认为,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总的说是发展的、前进的。特别是建国初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较快,成绩显著。早在一九五一年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的《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中,提出以推广新法接生为首要任务。随即从沿海、内地动员了大批妇幼干部,组织少数民族妇幼卫生工作队,深入到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妇幼保健人员,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与妇联、民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宣传妇幼卫生知识,推广新法接生、科学育儿等。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民族地区城乡妇幼医疗保健网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百分之二十的旗(县)普及了新法接生,基本控制了新生儿破伤风和产妇产褥热。在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如子宫脱垂、尿瘘等方面,已初见成效。定期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和防治儿童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宣传节育知识,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帮助少数民族妇女实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
但是,由于“左”的影响,以及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缓慢,很不平衡。当前存在问题较多,突出的是:一、有近百分之八十的农、牧、山区尚未普及新法接生。有的县新法接生率仅百分之四点七。孕产妇、婴儿死亡率还很高,局部地区出现了人口倒挂情况。二、妇幼保健网不健全,人员少、素质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分之九十的县没有单独的妇幼保健机构,青海省有百分之五十的县妇幼保健站无房无设备,贵州、甘肃、青海等省许多乡和村几乎没有专职妇幼保健人员。民族地区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平均每万人中仅零点六四人,而且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人员未经过专业训练。三、妇幼卫生经费严重不足。县妇幼保健站(所)除去“人头费”难以顾及其他,连开展妇幼卫生宣传也无力进行,在部分贫困地区废除了五十年代实行的免费接生。四、有些卫生行政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列入议事日程。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同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急待振兴。

会议认为,要振兴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必须贯彻全国党代表会议精神,以改革为动力,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分类要求。“七五”期间,以普及新法接生为重点,以降低母婴死亡率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组织,大力培训队伍,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主要疾病,使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有明显地提高。到一九九○年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旗(县)新法接生实现普及标准;农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到万分之六和千分之三十以下,牧(山)区降到万分之十和千分之五十以下。在此基础上向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的目标奋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好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认识问题。
会议认为,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工作是整个民族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各族妇女、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少数民族的繁荣和“两个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说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开发边疆、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认识,全社会都应重视妇幼卫生工作。
切实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是振兴妇幼卫生事业的关键。在新法接生尚未打开局面的地区,建议由当地政府的领导挂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以领导和协调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局)要真正把妇幼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讨论研究几次。主管厅(局)长每年要有一定时间亲自做点妇幼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掌握领导的主动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妇幼卫生工作。卫生、妇联、民委等部门,进一步紧密配合,为发展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共同努力。
会议认为,定期检查评比是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好办法,也是领导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各省、自治区可以定期组织这样的活动,但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和考核、奖罚、创文明单位结合起来。一九八六年西南(包括广西)、西北(包括内蒙)两地区将分片进行试查。卫生部妇幼司将分别参加两大区检查活动。
会议认为,各级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妇幼卫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在近三、五年内,建议地方财政给予重点扶持,争取在各省、自治区卫生事业费中妇幼卫生经费占到百分之十左右,在国家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专款中,各地可以拨出适当数量用于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县、乡、村公益金提取一点用于妇幼保健。总之,采取多渠道集资把妇幼卫生事业搞上去。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要将妇幼保健工作送到基层去,必须逐步为县妇幼保健机构配备交通用车。
二、坚持改革方向,健全妇幼保健组织。
会议认为,妇幼保健组织不健全,难以开展工作。各省、区要有计划地在三、五年内把尚未建立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起来。特别是县一级妇幼保健机构,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都要建立起来。有的县较小,人口少,技术和经济条件较差,暂时不能单独设站(所)的,也应加强妇幼保健科(组)的建设。在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省(自治区)、州(盟)、旗(县)的妇幼保健机构都应达到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使之真正成为本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中心。乡卫生院也要建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有专职妇幼保健人员。村一级要有女乡村医生和接生员。在改革中合理解决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报酬问题,力争形成一个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妇幼保健网。
会议认为,要振兴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必须坚定不移地、积极慎重地进行改革。继续实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妇幼保健机构的改革的重点、内容应从单位的实际出发,不断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引向深入。妇幼卫生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同时注意经济效益。建立把责、权、利统一起来的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妇幼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面向基层,防治结合的工作方向,做到方向明确工作搞活。
三、打好基础,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妇幼保健人员。
会议认为,妇幼保健人员少、素质差、人才来源缺乏的问题亟待解决。“七五”期间,在校生和在职人员的培养同时并重。人才培养要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办好妇幼保健高、中、初级教育。卫生部拟在重庆、兰州两个医学院和同济医科大学,为民族地区办妇幼保健专业,培养本科生、专科生。各省、区也应在医学院有计划地培养妇产科、儿科本科生、专科生。中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由各省、区负责。提倡定向招生,重点培养本地的少数民族学员。
在职妇幼保健人员的培养,实行分级负责。全国拟在二十多个培训基地为民族地区培训妇幼保健师资、业务带头人和部分管理干部。各省、区也要把在职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作为战略任务认真抓好。乡村医生、接生员的培训由旗(县)负责。争取经过三、五年的努力,使妇幼保健专业队伍数量有较大的增加,素质有所提高,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
会议认为,加强沿海、内地与民族地区的技术对口支援是培养干部、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方法。对口支援的方式可按照卫生部、国家民委、劳动人事部(83)卫医学习班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全国妇幼保健干部培训基地,可针对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组织讲师团,到民族地区边讲学、边指导,帮助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研究和适宜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也可以组织民族地区妇幼保健人员参观学习,不论那种形式都要使民族地区的妇幼工作得到好处。
四、大力宣传妇幼卫生知识。
会议认为,搞好妇幼卫生的宣传教育,是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先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把开展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成立宣传科(组)或设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宣传工作和宣传品。卫生、妇联、民委要同计生委、文化、教育、科协、宣传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把开展妇幼卫生宣传,提高少数民族的妇幼卫生科学知识水平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要搞一批有民族特点,针对性、科学性、趣味性强的、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把妇幼保健、节育知识送到少数民族的山寨、牧场。
与会同志表示,要积极响应全国党代表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大力推行优生优育,加强妇幼保健”的号召,勇于开拓,立志进取,为振兴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服务于国家四化建设,实现二○○○年总的战略目标,团结奋斗,再展宏图。

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
一九八五年十月
附件2:
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

指导思想
一、我国宪法法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七五”期间,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民族团结,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促进民族地区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以改革为动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兴办妇幼卫生事业。“七五”期间,以普及新法接生为重点,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为目标,以健全组织为保证,以培训人才为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前导,按城、乡、农、牧(山)区不同情况,分类要求,抓住和解决当地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问题,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为九十年代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主要指标和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到一九九○年要求达到以下指标: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旗(县)新法接生达到普及标准(即新法接生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千分之一以下);其他旗(县)新法接生率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农区万分之六以下,牧(山)区万分之十左右;
3、婴儿死亡率农区千分之三十以下,牧(山)区千分之五十左右。
农村以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产科质量为主。已经普及新法接生的农村,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实行高危管理,推行科学接生(全产程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大力防治胎位性难产、产后出血、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完成尿瘘和 以上子宫脱垂现患的治疗扫尾,力争控制新发病例。按照《全国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大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科学喂养指导,配合防疫部门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大力防治儿童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儿童系统保健。
城市以“优生”、“优育”为重点,开展婚姻保健、围产保健、婴幼儿後保健。努力降低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儿童体格发育水平。1990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四以下、婴儿死亡率降至千分之二十以下。有条件的城市还可开展女工保健和子宫颈癌的防治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大力普及节育知识,坚持以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加强节育技术考核、管理,提高手术质量和节育效果。到199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降至十万分之八以下。
从“少生、优生、优育”出发,围绕防治妇女儿童的主要疾病,进行调查和科学研究,探索适合民族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的有效办法,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主有措施的条件
一健全组织。有健全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现有的县妇幼保健所(站)通过整顿、充实,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使之真正成为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中心。县妇幼保健所(站)的专业人员,一般五千至一万人中配备一人,百万人口以上的大〔所〕不应少于十人。人员配备要注重素质,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未经专业训练的人没,不得安排做妇幼保健工作。县妇幼保健所(站)必须有开展保健门诊的设备和业务用房。“七五”期间未建立县妇幼保健站(所)的县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来。
乡卫生院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配备专职妇女卫生人员二至三名。到1990年每个乡卫生院都有一至二名中专毕业的妇幼卫生人员。每个村都要有会接生、会做妇幼保健的乡村医生、卫生员或接生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解决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报酬,他们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时,要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在贫困的地区,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的收入较低,请当地政府给予扶持和补助,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同等劳动力的水平,以巩固基层妇幼保健网。
“七五”期间,对新疆、西藏、内蒙、宁夏、广西、贵州、云南、青海、甘肃、四川十省、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建设和配套。对无省妇幼保健机构的贵州、云南、四川、青海、新疆、西藏要力争建立起来,正在筹建的内蒙、宁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所),要重点装备和充实技术力量。省、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起全省、区妇幼保健科研和培训干部的任务,切实指导全省、区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二、培养人才。尽快培训少数民族地区妇幼保健人才,是发展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战略任务。五个自治区及云、贵、川、甘、青五省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卫生院所需补充的大中专毕业生,预计为二点五万人,其中大专毕业五千人,“七五”期间争取解决一半。要充分利用各省、自治区现有办学条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自治区、省的医学院校既培养妇产科、儿科专业的本科生,也培养妇产科三年制专科生。全国拟定兰州、重庆两个医学院为西北、西南地区试办妇幼保健专业。
加速培养中级妇幼保健人员,除各省、自治区现有中等卫生学校的助产士、妇幼医士每年招生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办助产学校、妇幼医士、儿保医士学校,培养中级妇幼人员。此外,还可积极试办卫生职业高中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以充实基层。初级保健人员的初训和考核,由县卫生学校、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所(站)共同负责。乡村医生都要给以妇幼保健、节育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特别是女乡村医生要掌握接生技术。
在职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同济医科大学、重庆医学院、兰州医学院、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首都儿科研究所、成都市妇幼保健院等作为全国的培训基地,为民族地区培训高级妇幼保健师资、技术带头人和部分管理干部。省、自治区和州、市也要有培训基地。到一九九○年将现有从事妇幼保健工作而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妇幼保健人员轮训一遍。
加强内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技术支援,以加速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对口支持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聘请专家兼职和咨询服务,组织参观,专业技术协作,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提高班或派讲学团到民族地区传授技术方法等,对口支持的地区分工,参照卫生部、国家民委、劳动人事部(83)卫医字36号文件。
三、宣传教育。妇幼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性、社会性,特别是普及新法接生是个移风易俗的问题,要动员群众同迷信和不卫生的习惯作斗争,必须有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与妇联、民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把知识交给群众。首先要向民族地区的干部、教师,特别要向领导干部和一切有文化的妇女进行宣传,通过他们再向广大的群众宣传动员。
制作一些有民族特色的幻灯片、电影片、录像片、画册等妇幼卫生宣传品投放给民族地区。各级妇幼卫生机构要添置必要的宣传工具,如幻灯机、电影机、录像机、宣传车等。
四、加强领导。这是搞好妇幼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对妇幼卫生工作一年抓几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目前,新法接生尚未打开局面的旗(县),建议由当地政府领导挂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以协调和领导妇幼卫生、新法接生工作的落实。各地尽快解决县妇幼保健所(站)无房、无交通工具、无业务经费的问题,在近几年内从卫生事业费中拿出适当数量支持妇幼卫生事业,改善县妇幼保健所(站)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省(自治区)、州(市)卫生厅(局),应建立相应的妇幼卫生处(科)、县(旗)卫生局要有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分期分批普及新法接生和健全组织、培训人才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加强科学管理,建立适合妇幼保健工作特点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级各类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和行之有效的检查评比奖罚制,调动医疗、防疫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妇幼保健工作。
卫生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