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城市妇女工作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1987)
作者:全国妇联党组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5-16 时间:19870521
关于城市妇女工作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中央书记处: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向妇女运动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暴露了妇联工作中的某些不相适应之处。1986年6月,我们曾经召开省、市、自治区妇联主任会议,专门研究了新时期农村妇女工作的有关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在城市妇女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形势的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妇联干部普遍关注并亟盼解决的突出问题。全国妇联和各省市妇联正在就此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并拟在今年的省市妇联主任会议上进行专题探讨。现将城市妇女工作的情况和需要请示中央解决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各地城市妇女工作的现状:
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关于妇女工作的方针指引下,各地妇联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团结教育广大城市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和四化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为妇女儿童做
为了提高城市妇女的素质,各地妇联广泛开展了面向各界妇女的有特色的大规模活动,诸如专题讲演、巡回报告、技术比武、知识竞赛、创造发明评奖、文艺书法展览等等,将激发自强精神、传播科学知识与促使多作贡献有效地结合了起来,并注重运用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向全社会进行宣传。许多市妇联组织的“家庭学法竞赛”、“家庭知识竞赛”,成了深入千家万户的社会活动。
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国县以上的妇联普遍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建立和健全了三级信访网制度,配合司法部门解决了许多久拖未果的案件,解救了大量受迫害的妇女,并且注重普法教育,帮助广大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各地妇联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打击嫖娼、卖淫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各地妇联在传统的“五好家庭”活动中注入符合时代特点的新内容,使“五好家庭”活动纳入了各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抚育、培养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各地妇联团结了一大批儿童教育、儿童医学、儿童文艺、儿童用品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各界热心人士,发展了各种类型的托幼园所,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儿童游乐场所,并且创办了新颖活泼的家长学校,促使儿童工作向系列化、规范化发展。
为了缓解广大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各地妇联动员和组织有生产能力的街道妇女,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家庭服务事业,办起了一些面向群众生活的服务网点。一些居委会的妇代会,把所属地段居民的生、老、病、死都列入了自己的服务范围,成了名符其实的职业妇女的“后方基地”。
为了调动各界妇女的积极性、扩大妇联组织的群众性,各地妇联还十分注重加强与民主党派爱国妇女组织之间的传统关系,以推进妇女界统一战线的发展,并且注重加强与各种新兴的知识妇女联谊组织的联系,以弥补过去对知识妇女关心不够的缺陷。
各级妇联围绕改革开放所开展的城市妇女工作虽然发展不平衡,但从总体上说是卓有成效的。它拓宽了妇联的工作领域,扩大了妇联在社会上的影响,改变了妇联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广大妇女亲切地称妇联为“娘家”,一些知识妇女庆幸自己不再处于“被妇联遗忘的角落”了。许多城市的妇联组织被评为先进单位,受到党委表彰。
改革使城市妇女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改革也使城市妇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这主要表现在,有关妇联工作对象、工作范围、组织设置以及体制上的某些规定,与当前改革开放对城市妇女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它束缚了妇联的手脚,必须进行改革。为些我们希望能将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提请中央研究解决,以便在全党重视、全社会关注之下,进一步做好城市妇女工作。
二、请示中央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关于城市妇女工作的对象和范围问题
全国妇联章程规定,妇联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也就是说,妇联的工作对象和范围应是全国所有妇女。建国初期,城市妇女就业率极低,家庭妇女比重达90%以上,中央确定妇联以街道为主要阵地,以家庭妇女为主要对象来开展工作是适宜的。但是目前我国妇女已经大规模地参加了社会生产,街道妇女只占城市成年妇女的15%左右。她们或者是街道服务网点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或者是无业妇女和离退休妇女,年纪多数在五、六十岁以上。而85%的城市成年妇女是职业妇女,她们是城市妇女的基本力量,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如果城市妇联不把这支大军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那么怎样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的妇女工作方针呢?因此,城市妇联的工作对象绝对不应局限于仅占15%的街道妇女,而应面向全体妇女,重点是职业妇女。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妇联必须加强团体会员的工作,并对组织设置进行相应的改革,疏通以下三条渠道:
(1)充分发挥工矿企业工会女工委员会作为妇女节联团体会员的作用。
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的一项重要工作。1980年2月,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密切配合进行女职工、职工家属工作的试行意见》,充分表明了工会和妇联协力搞好新时期女工工作的共同愿望。《意见》明确写道:“基层女工工作委员会是工会的下属机构,又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女工工作委员会的这种双重身份,正是可以集工会和妇联两方面的优势,做好女工工作的有利条件。但是《意见》比较侧重于女工委员会作为工会下属单位的一面,而没有具体写明它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同志由此产生了某些错觉和误解,将女工委员会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对立起来,以致造成了一些地方女工委员会与妇联组织之间正常工作关系中断的情况。事实上,妇女问题在工会不可能摆在重要位置,而在妇联,却是首要任务,女职工历来就是妇联的主要服务对象。例如各地妇联法律顾问机构和信访组织所接待的妇女中,工厂女工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妇联开展的一些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活动,女工也是积极参加者。这说明,女工委员会与妇联密切配合有利于女工工作的开展,反之则会损害女工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切实肯定女工委员会的双重身份,进一步明确女工委员会作为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即:“有向妇女联合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妇女群众传达贯彻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号召,执行各项妇女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参加妇女联合会组织的有益活动,并对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各级妇联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见全国妇联章程)
(2)因地制宜发展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妇委会组织。
五十年代国务院所属部委曾建立过妇委会,有的一直持续到“文革”前夕。1979年以来,国务院的九个部委以及上海、广东、福建、江西、山西、辽宁、河南等地的一些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相继建立了妇委会。1983年全国第五次妇代会通过的妇联章程和中组部1986年11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妇委会的组织性质和合法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妇委会的领导成员一般都由在本单位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兼任,能代表本单位妇女的政治、经济利益,直接与党委对话。因此,妇委会在团结较高层次妇女、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促进妇女人才成长,加强妇女参政议政,消除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偏见以及缓解后顾之忧等妇女特殊问题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普遍的欢迎。目前,全国此类妇委会已有九千多个。但是,现在全总要求在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面面建立组织,并单方面提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不再建立另外的妇女组织”(全总1985年1月〔工厅2号〕文件)以来,这些部门的妇委会组织立即受到了影响。我们认为,妇委会是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与工会、青年团平列的机构,它具有在女知识分子和女干部中开展工作的优势。而工会不可能把妇女问题放在主要位置上,它下属的女工委员会层次又低了一格,难以代替现有妇委会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由于建立工会组织而取消或者削弱妇委会,在女知识分子和女干部比较集中的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应该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健全妇委会。在这些地方,工会和妇委会可以并存,工会不设女工委员会或者由女工委员兼任妇委会副主任或委员。
(3)加强妇联在乡镇企业中的组织。
乡镇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亦工亦农的劳动者。在乡镇企业中的女劳动者一般占总人数的40-60%,多的甚至占到90%。她们原来都是妇联基层组织──农村妇代会的成员;她们成为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正是妇联积极发动妇女投入商品生产的直接成果。所以在许多乡镇企业兴办之初,妇女组织便在其中建立起来。目前,全国大部分乡镇企业都已建立了妇女组织──妇代会或妇代小组。但是,许多地方反映,全总已开始在乡镇企业中建立工会,并要以女工委员会取代妇代会。我们认为,妇联在乡镇企业中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开展工作比较方便;组织体制实行代表制,妇代会主任多由企业的女干部兼职,不增加企业编制和经费开支,与现阶段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如果要在乡镇企业中建立工会,那么它与已有的妇代会之间的关系,也应是密切配合,而不是取而代之。
2、关于加强托幼工作领导的问题。
1979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十三个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当时的副总理陈慕华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由全国妇联党组代管。各省、市、自治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1982年,国务院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撤销,但是,省、市、自治区的托幼办大多没有撤销(目前全国仍有21个省、市、自治区设有托幼办,其中除三市外,托幼办均归妇联管)。各地的实践证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做法,符合当前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现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各方面优势,解决目前尚不能由国家全部承担的托幼问题,国务院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撤销,给托幼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们建议重建国务院托幼工作领导机构。
1987年4月,国家教委发出《幼儿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街道民办幼儿园和乡、村幼儿园,分别转归教育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管理。我们认为幼儿教育在提高我国民族素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理应同各级教育一样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由政府职能部门统筹管理。但是,必须看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78%的民办幼儿园,基本上都是由妇联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建起来并进行管理的。这种幼儿园符合我国的国情、国力,在相当一个时期,仍将是我国托幼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教委《条例》的实施应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7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结合起来,即继续坚持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切不可为了追求正规化,简单行事,出现公办园所不增加,民办园所往下降的局面。民办幼儿园转归教育部门的步子不要过急过猛,不要搞一刀切。凡是托幼办公室原来一直归妇联管,妇联对托幼工作有积极性、有潜力,而教委马上接管又确有困难的地方,仍可归妇联管。
另外,在收托三岁以上儿童的幼儿园转归教育部门而托幼办组织又不健全的情况下,收托0-3岁幼儿的托儿所将更无人管理,这个问题怎么办,请予指示。
3、关于解决女干部成长缓慢的问题。
我国女领导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比例很小,近年来且逞下降趋势,大多数地方已低于建国初期。如五十年代全国70-80%的乡(镇)有女乡(镇)长,而现在仅9%的乡(镇)有女乡(镇)长。目前县(市、市辖区)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6.8%;地(市、州、盟)级女干部仅占同级干部的6.5%;省(部)级女干部仅占同级干部的5.4%(以上仅指政府系统)。我们认为,女性成才固然要靠自身努力,但社会也应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建议:
(1)希望各级党组织从开发妇女智力、推动妇女解放,从而促进社会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培养女干部的问题。坚持男女干部一个标准,一样提拔。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决策机构中女干部有一定比例;在女干部、女职工比较多的卫生、教育、文化、轻纺、商业、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掌握干部人事大权的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必须有女领导干部;吸收各级妇联主任任同级党委委员;各级党委在审定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应保证女性不少于25%。
(2)建议中组部和各省、市委组织部门建立妇女干部机构,专管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问题。并希望中组部能尽快召开一次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座谈会,专题研究有利于女干部成长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4.关于在城市积极筹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问题。
为了提高城市妇女素质和抚育、教育儿童工作的水平,城市应有计划地建设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议将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建设纳入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分期分批地在城市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在基层建立“妇女之家”。
以上问题,恳请中央予以研究、协调。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