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同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党
作者: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5-26 时间:19870911
同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和《公安部、
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
性病蔓延加强综合治理的报告》的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通字〔1987〕106号

公安部党组:
现将中央书记处十二届第三百五十三期会议纪要中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中央书记处举行第三百五十三次会议。
……

(三)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加强综合治理的报告》。
会议认为,对卖淫活动要坚决打击,严厉取缔。要加强城市、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打击和取缔卖淫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制止其蔓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政策界限。要区分妇女外流同拐骗的界限,区分收财礼的人同人贩子的界限,对证据确凿的人贩子要严厉镇压。
会议决定:请公安部等部门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将文件加以修改,送乔石同志审定后转发。

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并国务院: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严打”第一战役之后,曾经有所收敛。但一九八五年下半年以来,又有增多之势,近期更趋严重。一九八六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拐卖人口案一千二百五十八起,比一九八五年四百八十八起增加一点六倍。今年一至四月拐卖人口立案三百八十四起,又比去年同期二百一十起上升83%。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发生,四川、河北、河南、广西、广东、云南、湖北、湖南、山东、安徽、福建、陕西、内蒙古等地尤为突出。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有以下几个突出的情况:
一、被拐卖的妇女中,多数是未婚女青年,未成年少女、幼女也逐渐增多。据山东省莘县调查,一九八四年以来,各地被拐卖到该县的妇女和儿童一千五百二十二人,其中未婚妇女和未成年少女一千零五十四人,占69.2%。不少被拐卖的少女被先奸后卖,受尽蹂躏凌辱,有的被禁闭、毒打,致残致死。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少女张小三,被拐卖到广东省吴川县,男方为防止她逃跑,竟将她的脚后筋割断。云南省姚安县一妇女被拐卖给一家兄弟三人为妻,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湖南省耒阳市十五岁少女黄和英、黄玉兰被拐到浙江省绍兴市,卖给两个四十多岁的农民为妻,被买主严加看管,失去人身自由。广西武鸣县一妇女被拐卖到河南内黄县,因不愿同买主成婚被毒打致死。
二、有的犯罪分子灭绝人性,不仅拐卖儿童,还贩卖婴儿。广西一个由五女一男勾结组成的拐骗犯罪团伙,人手一只大旅行袋,竟在石家庄市郊兜售贩卖婴儿。塞在袋里的婴儿,小的出生只有十几天,大的也不过两个月,就被当商品出卖。
三、有些犯罪分子成帮结伙进行拐卖犯罪活动。他们在拐骗地和卖出地建有“联络点”和“销售点”,在拐骗、接送、中转、出卖等环节,都有具体分工。四川省一九八六年共查办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一千零二十九起,其中团伙案件一百七十四起,占16.9%。陕西省、湖北省十余名拐卖人口犯勾结起来,先后将七个县的十五名妇女拐卖到山东省安丘县,得赃款一万二千余元。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在火车站查获两个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涉及成员六十四名,共拐卖妇女五十九名。陕西省岚皋县公安局抓获了以肖元礼为首的七人拐卖妇女犯罪团伙,他们活动于陕西、四川和湖北省的一些县、市,一旦得手,便带到河南,通过在新野、安阳县的同伙进行“拍卖”。该团伙作案三十一起,拐卖妇女儿童三十六名(其中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儿童九名),有十一名妇女、少女被这伙罪犯强奸。
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一些地方甚至发展到在车站、码头劫持绑架妇女,窜入民宅、托儿所,强抢婴儿、幼童。河北省围场县犯罪分子张国良、杨军面蒙纱巾,手持凶器,窜到农民申福田家,打伤申妻,抢走一周岁的小男孩,准备带到河南出卖,小孩被藏于村后一山洞内,冻饿而死。四川省绵阳、万县、重庆、达县等地市,今年四月,连续发生强抢、劫持儿童的案件,劫持的多是不足两岁的男性婴幼儿。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被害者的亲人,有的为寻找妻儿,变卖家产,背井离乡,家破人亡;有的思念成疾,精神失常,甚至含恨自杀。贵州省安顺地区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因拐卖妇女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有五十多起,发生打、砸、抢、抄家的事件四十余起,死伤十余人。云南省风庆县一妇女因其十五岁的女儿在昆明火车站被拐走,寻找无望,悲愤之下吊死在这个站内。在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发地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日趋严重,主要原因是:
一、拐卖妇女儿童“无本万利”,犯罪分子有利可图,趋之若鹜。一些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在受审讯时,就毫不掩饰地说:“拐卖妇女是一种轻松得利的生意,可以发大财。”
二、买卖婚姻的封建陋习,为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现在,广大农村结婚讲排场、摆阔气,姑娘出嫁要高额彩礼的歪风盛行。农民娶媳妇少的需花数千元,多的上万元,而“买”个媳妇不过两三千元,娶妻不如买妻,致使犯罪分子拐骗来妇女,很容易“成交”。内蒙古塞北一个十万人口的小县,仅一九八二年以来农民就买了七百多名四川妇女为妻,花费三百多万元。
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袒护甚至支持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地方农村,男人娶不上老婆已经成为当地突出的社会问题。有的农村基层干部不但不把拐卖妇女当作犯罪行为,反而认为是“成人之美”,百般支持袒护,甚至阻挠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四、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打击不力。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严打”战役之后,有放松打击的现象。加之打击这类犯罪活动,需要跨省市开展调查、取证、追捕和解救,费力、费时、费钱,缺少办案的经费。
五、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低,缺乏辨别能力,嫌当地生活条件艰苦,受外流风气的影响,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诱惑,受骗上当。
针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严重情况,我们的意见是:
一、必须统一认识,组织有关方面联合作战,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斗争,尽快刹住这股恶风。拐卖妇女儿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绝对不能容许的严重犯罪活动。现在一些地方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不是政法机关个别办案所能解决得了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特别是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要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斗争,狠抓几个月,把这股恶风刹下去。
各地要摸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底数,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底数,拐骗地、卖出地和集散转运地窝点的底数。要加强对妇女儿童失踪线索的调查和案件的侦破,从案到人,从人到案,深入查证,下决心把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查获归案。对盘根错节的拐卖人口的犯罪集团,要加强拐骗地和卖出地有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加强集散转运地的控制,查清全案。对构成拐卖人口罪的,不管是一道贩子,还是二道、三道贩子,不管跑到什么地方,都要坚决追捕回来。拐卖人口的大量 是流窜犯,抓获后可以依法先行收容审查,迅即查明犯罪同伙,力争一网打尽。
二、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等两个文件(中办发〔1983〕14号文件)和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以拐卖人口为业的惯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用劫持、绑架或用药物麻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盗卖婴儿、幼儿,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该逮捕、起诉的一定要逮捕、起诉,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该杀的坚决杀掉;并责令退还所得的全部财物。要抓住典型,大造舆论,形成声势,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扩大社会影响。
此项打击行动不登报、不广播。但典型案例可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关,有选择地在地方报纸上公开宣传,配以评论,号召人们认清此类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奋起与之作坚决的斗争。
三、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中,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钱物的行为,要同以拐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不能当作拐卖人口对待,不要扩大打击面。但对这种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有的可给予必要的治安行政处罚。
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姑息放纵,决不容许基层干部支持包庇。对合谋、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或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从中获取好处的基层干部,要以拐卖人口的共同犯罪论处。
拐卖人口是严重犯罪,收买妇女儿童也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明知是幼女,买后即与之同居者,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他们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得由受害人亲属补偿。任何人,特别是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如有阻挠解救工作、进行人身迫害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护受害妇女儿童,做好解救工作。被拐卖妇女已经在现住地与人结婚同居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慎重处理她们的婚姻家庭问题。男女双方原无配偶,愿意结合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户口迁移。对身心受到摧残的少女、幼女,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违背本人意愿强迫成婚遭受摧残虐待的妇女,均应解救回原籍与家人团聚。一定要叫这类严重违法的买主“人财两空”,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原有配偶的妇女,原则上动员回原籍,维护原来合法的夫妻关系,经动员女方坚决不愿返 ,原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据情由法院依法裁决。对被拐卖儿童,一经查明下落,即应及时解救,护送回原籍或通知亲属接回。
五、结合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和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重点地区(包括拐骗地和卖出地)要认真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懂得买卖人口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教育青年妇女提高警惕,自觉抵制诱骗、拐卖活动。建议重点省、自治区,由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妇联、司法部门起草统一的宣传提纲。只有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了,才能形成抵制买卖婚姻陋习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社会舆论。
六、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的工作,办案经费和解救经费要有保证。建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作出规定,用于这件事的办案费、遣送费、回乡妇女儿童的救济费以及少量救济粮,本着节约原则,分别在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实报实销,以利工作开展。
七、加强统一领导,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通力合作。建议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组织分安、检察、法院、民政、司法、纪检、妇联、共青团,以及宣传、财政、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具体组织,明确分工,协同作战,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好。
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可以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班子,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做好调查和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中央、国务院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公安部党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司法部党组
民政部党组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
附件2:
关于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加强综合治理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近几年来,经过开展“严打”战役,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已经基本改变,总的趋势是好的。但是,不少地方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仍有发展蔓延之势。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曾作过多次重要指示。早在一九八一年,当卖淫活动刚刚露头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严肃地指出:“我们有的城市有了娼妓,为什么不管?要把他们抓起来送去劳教,减少城市压力。”“不要以为有一点精神污染不算什么,值不得大惊小怪。有的现象可能短期内看不出多大坏处。但是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和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邪路,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一九八六年九月,国务院就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专门发了通知。各地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相继开展了取缔卖淫活动和性病防治工作,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是,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已波及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严重的有湖南、陕西、河南、贵州、湖北、四川、广东、广西、浙江、福建、辽宁、黑龙江、上海等地区,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公安机关统计,一九八六年全国共摧毁卖淫窝点二百一十八个,查获嫖娼卖淫案件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一起,比一九八五年上升53.9%;查获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各类违法人员二万五千零二十一人,比一九八五年上升77.9%。其中卖淫妇女一万零七百三十三人,上升79.9%;嫖客一万二千一百三十二人,上升84.2%;窝主七百零六人,上升83.9%;强迫引诱妇女卖淫者三百九十三人,上升25.6%。今年一至四月查获卖淫嫖宿人员一万零二百七十二人,比去年同期又上升65%,实际情况要比掌握的数字严重得多。随着卖淫嫖宿的增多,性病也在蔓延,仅据广西、广东、贵州、黑龙江四省区不完全统计,发现性病患者一万五千五百七十八人。新疆从一九八○年以来,仅梅毒病人就发现五千九百八十六例。据估计,目前全国性病患者累计不下五万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来华外国人中,不仅发现性病患者,而且发现艾滋病患者;容易传播艾滋病的同性恋,在国内也有发现。目前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
卖淫活动由沿海向内地蔓延和发展。前几年卖淫嫖宿活动仅在沿海开放城市比较突出,目前已在内地一些大、中城市及一些矿区蔓延开来,连一些偏僻农村也有发现。
卖淫妇女多以赚钱为目的,并以此为业。重庆市一九八六年九月查获的五十名卖淫妇女,以卖淫为业的占74%;哈尔滨市一九八六年查获的二百六十二名卖淫妇女,以卖淫为业的占63%。
卖淫妇女结帮成伙流入开放城市和其他大中城市的增多,其中农村妇女占相当比例。广州市查获的卖淫妇女中,外地流入的占80%左右,来自西藏以外的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在宾馆、饭店活动的卖淫妇女大多按籍贯结帮成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
卖淫活动逐渐向综合犯罪发展。有的借卖淫之机进行偷窃、诈骗;有的与嫖客、皮条客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嫖客争风吃醋,殴斗伤人甚至杀人。
卖淫妇女涉足的场所正在扩展。已由大宾馆、中小旅店、路边店扩展到发廊、私人住宅,甚至利用出租汽车进行卖淫活动。广州市一九八五年六月查获的卖淫案件中,利用出租汽车勾搭卖淫的占81%。一些出租汽车司机兼作皮条客,为接送的客人介绍暗娼,甚至以汽车为卖淫窝点。
嫖娼者大多数是个体户、汽车司机和采购人员,他们流动性大,往往成为性病的主要传染源,嫖客中还有一些外国人和港澳人员。北京市查获的一百一十四名卖淫妇女中,有二十六名妇女先后向六十一名外国人卖淫。
当前卖淫嫖宿活动之所以发展蔓延,遏制不住,主要原因是:
一、前一时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精神污染严重。近几年,淫秽书刊、色情录像等在一些地方大量传播,诲淫诲盗以及不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充斥街头,甚至在一些发行量很大的正式出版物上也公开宣扬“性解放”、“性自由”、“系列婚姻”等淫乱腐朽观念,致使一些人尤其是青少年蒙受毒害。
二、有些行业疏于管理,漏洞很多,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方便。少数宾馆、饭店、旅馆、个体出租房屋和出租汽车的一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求赚钱,对各种丑恶现象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内外勾结,以容留卖淫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
三、对卖淫嫖娼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取缔不严,打击不力。
四、对卖淫嫖宿活动与性病的发展蔓延尚未引起各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重新出现的卖淫活动,完全不同于旧中国那种迫于生计而卖淫的情况。现在的卖淫妇女绝大多数并非生活无着,而是贪图物质享受,好逸恶劳,追求腐朽的寄生生活。要杜绝这种在新的条件下滋生蔓延的社会丑恶现象,单靠哪一个部门都难于解决,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把教育、管理、打击、取缔一起抓起来,才能奏效。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卖淫活动和性病蔓延,贻害无穷。要克服那种听之任之、麻木不仁的精神状态,下大力气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控制卖淫活动和性病蔓延的势头,进而逐步做到基本禁绝。凡卖淫嫖娼活动和性病蔓延比较严重的地方,当地党委和政府应抓紧部署,集中开展取缔工作。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单位加强管理,绝不容许卖淫嫖宿和拉皮条等现象存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加强经常的查禁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防治工作。
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工作。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而没有制裁嫖娼与卖淫者的必要条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嫖客和卖淫妇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起不到震慑作用。建议对刑法中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规定。此外,对劳动教养等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在补充立法以前,可先按危害社会秩序罪的有关法律、条例对嫖娼、卖淫者予以惩处。
三、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要采取坚决严厉的措施,发现一个收容一个。凡是经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后,再次卖淫或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由民政、公安等部门收容起来,送专门的教育场所,边教育边治疗性病。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包括外国人),一律进行性病检查,有性病的应强制治疗。对患有艾滋病的来华外国人,一经发现立即强令出境。
目前,部分城市已由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了十八处教育场所,有效地教育、改造了部分恶习不深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并为他们治疗性病,社会各界反映很好。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城市,没有建立教育场所的,应由当地公安、民政、妇联、财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尽快建立。
四、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证。性病检查、防治、科研、培训、宣传所需试剂和药品的研制生产,修建卖淫嫖宿人员收容教育场所和劳动教养场所,都要花一点钱,建议根据财政分灶的情况,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给予专项解决。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搞好综合治理。对解除劳教和从教育场所放出来的卖淫嫖宿人员,要由所在单位或街道、乡、村负责继续做好帮教工作,使他们不再重犯。各级妇联要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一项根本任务。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妇女进行“四有”、“四自”教育。
六、在人民群众中普遍进行防治性病的宣传教育。由于在我国性病已绝迹多年,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包括年青的医务人员不知道或不能识别什么是性病。应当由卫生和宣传部门组织编写有关性病的常识,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使大家了解性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措施。同时,选择一些因卖淫嫖娼而引起性病的病例,制成科教录像带、幻灯片,在一定范围内放映。
七、建议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不定期召集有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全国妇联、总工会、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制订计划,协调工作,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各地党委、政府也要有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拟在近期召开中央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参加的电话会议,请乔石同志到会讲话,以引起各地重视。
以上建议当否,请批示。

公安部党组
司法部党组
卫生部党组
民政部党组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