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同意《全国妇联体制改革的设想(送审稿)》的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88)
作者: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6-134 时间:19880719
同意《全国妇联体制改革的设想(送审稿)》的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通字〔1988〕98号

全国妇联:
现将中央书记处十三届第八次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七月十五日上午,中央书记处由胡启立同志主持,举行第八次办公会议。
(一)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妇联体制改革的设想(送审稿)》。
会议认为,妇联体制改革设想的基本思路是好的,改革的目标、方针和内容基本符合十三大对群众团体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会议决定:请全国妇联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并就改革设想中关于建议各级人大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建议国务院设立妇女儿童发展委员会、基层工会女工委员会与妇联的关系、妇联组织在少儿工作中应起的作用等问题,抓紧和有关方面协商,并写出单行材料,一并报政治局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改革设想提出的关于妇联创办盈利性企事业的问题,也是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群众团体在改革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的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一系列政策,请阎明复同志召集有关部门开会,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向政治局常委会汇报。

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妇联体制改革的设想
(送审稿)

根据党的十三大对群众团体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结合妇女工作的实践,我们就妇联自身的改革提出如下设想。
(一)
建国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不断提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使妇女的聪明才智得到进一步施展。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必将进一步提高,前景是光明的。
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法制不够完善,全民文化科学素质偏低,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远未肃清,妇女抚育子女和家务劳动负担较重,这些情况制约着目前我国妇女解放的程度。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保障男女平等作了一系列规定,但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依然存在。许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和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依然存在,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作长期艰苦的努力。因此,需要有一个群众化、民主化程度比较高、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的妇女群众团体正确地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效地协助党和政府逐步妥善地解决涉及妇女利益的各种问题。这个团体的建设和充分发挥作用,不但有利于妇女的进一步解放。也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妇联过去为团结、引导妇女群众实现党的中心任务,为促进男女平等做了大量工作,成绩要充分肯定。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左”的思想影响和高度集中的体制,在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妇联的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上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认识不足,充分表达和维护妇女的特殊利益不够。妇联的职能不够明确,存在行政化倾向,群众团体的特色不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少。妇联组织制度不够完善,城市妇联工作对象主要是街道妇女不利于妇联团结联系城市广大职业妇女。妇联的经费紧缺,活动阵地和设施更是欠缺,也严重地影响妇女工作的开展。
解决以上问题和困难,主要靠妇联自身的改革。只有加快和深化改革才能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二)
妇联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把妇联建设成为社会职能明确,充满活力,能够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对广大妇女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带领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妇女群众团体。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
一、明确妇联的性质、职能和任务
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统战性,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妇联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妇联的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表达和维护妇女的具体利益,逐步实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最终争取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
据此,妇联的主要任务是:
1、团结、教育、引导妇女,努力提高素质,增强“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作用。
2、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向社会宣传妇女,反映妇女的意见、要求,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条例的制定。
3、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4、巩固和扩大各界妇女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交往,增进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二、明确妇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为了使妇联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应该明确妇联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通过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联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1、要求在各级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中,应有妇联的代表。要求各级人大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2、建议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妇女法完善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利的具体规定》。
3、通过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妇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理顺妇联与各方面的关系
1、妇联与党的关系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要保持群众团体的特色。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通过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妇联特别是基层妇女组织,要争取在党委的支持下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按照妇女工作的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妇联与政府的关系
妇联是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引导妇女关心国家大事,通过各种渠道,与政府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府各部门在制订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政策、法令、条例和其它措施时,应吸收妇联参加,听取妇联介绍情况,采纳妇联正确意见,并使其制度化。
鉴于妇女问题牵涉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绝非妇联这样一个群众团体或政府某一部门能够单独解决的。因此建议在国务院设立妇女儿童发展委员会,由一位副总理兼任主任,计委、教委、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一负责人兼副主任或成员。代表政府全权处理、协调妇女儿童事业的重大问题。
3、妇联与其它群众团体的关系
妇联与其它群众团体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在共同维护全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各自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各自的组织系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做好工作。
4、妇联与各民主党派妇女组织的关系
妇联和各民主党派的妇女组织要加强联系,增进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四、改革妇联的组织制度
妇联的工作对象包括城乡各族各界妇女,要因地制宜通过各种组织形式,与各族各界、各层次的妇女保持密切联系。为了增强妇女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意识,探索搞活基层的机制,在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和团体会员制的同时,可以在局部地区探索其他新的形式。
1、妇联在农村和城镇街道的基层组织是妇代会,也可以按行业自愿组织各种形式的妇女团体。
2、城市厂矿企业,基层工会女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妇联和工会应在各自的章程中阐明女工委员会与妇联的关系,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彼此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与工交、财贸经营性企业性质不同。这些单位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全国妇联章程建立妇女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指导。如果这些单位建立了工会,工会的女工委员应当是妇女委员会的成员。
4、乡城企业女职工是刚刚离开土地的农民,原来就是妇联的工作对象。目前,乡镇企业中大多有妇女组织。妇联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它们得到巩固和发展,在还未建立妇女组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组织。考虑到乡镇企业日趋发展壮大,建立工会也势在必行。乡镇企业建立工会后,工、妇两个组织并存,各自根据不同特点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5、各级妇联要积极拓宽工作领域,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同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发展横向联谊组织,形成多层次的立体网络。对于各界妇女自愿建立的联谊组织,只要她们为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素质,扎扎实实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妇联就应该同她们建立联系,加强指导,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的入会手续,成为团体会员。
6、在一个市或市的局部地区,如何设置妇女组织更为有利,可以探索,建议有关地方党委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目前,海南省根据特区的特点,群团组织逐步过渡到民间化的体制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应该予以关注,认真总结经验。
五、改进妇联的领导机制,加强决策民主
应改进妇联领导机制,以加强领导机构的活力,进一步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发挥常委、执委和妇女代表的作用,加强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
1、各级妇联领导应加强学习,经常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应定期向常委会、执委会作述职报告,听取各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2、为充分发挥常委的作用,全国妇联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对妇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展开讨论,本着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策。常委会的组成,要力求能履行领导职责。
3、全国妇联每年举行一次执委会,讨论审议下一年度妇联的主要任务。在执委会闭会期间,执委们还可根据妇联的主要任务和自己的专长,组织若干工作小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某些专题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善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妇女代表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因时因地采取适当方式,经常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妇女群众,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及时向妇联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省以下各级妇联,可参照上述精神,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条例,以充分发挥常委、执委、妇女代表的作用。
6、各级妇联机关,特别是全国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机关,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气和行政化作风。
六、改进干部人事制度
妇联要逐步实现选拔干部民主化,完善干部的选举、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受群众信任的干部队伍。
1、各级妇联领导人应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2、各级妇联主要领导干部仍由地方党委管理,上级妇联协助。妇联领导人在任职期时,党委如有必要调动其工作时应与上级妇联协商。以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过渡到各级妇联领导干部由妇联系统自行管理。
3、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妇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妇联应了解各界妇女干部的情况,经常向党政部门推荐干部,把妇联建设成培养输送妇女干部的一个渠道。
4、各级妇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公开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建立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晋升、淘汰等制度。
七、改进妇联的活动方式
为适应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多方面地满足广大妇女的需要,妇联要积极转变活动方式,立足基层,面向社会,以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为中心,开展各种有吸引力的活动。
1、运用深受妇女欢迎的文化技术培训、专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方式,把广大妇女吸引到妇联周围,同时通过这些活动,推动广大妇女积极学时事、学理论、学科技,全面提高素质。
2、运用协商对话的方式,使妇女有机会就国家和社会的一些重要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要求,同时通过对话提高思想认识,帮助妇女了解或解决各方面的问题。
3、组织、推动妇女干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开展妇女问题的调查和妇女理论、政策的研究,通过这些活动增进社会对妇女的理解,重视妇女问题,并为制订妇女政策和妇女立法提供依据。
4、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活动,利用各种现代传播媒介,向妇女宣传社会,向社会宣传妇女。
5、建设活动阵地,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文化宫、妇女俱乐部、妇女之家等。利用这些阵地所提供的条件,开展法律、心理、职业、医疗等各种咨询活动,为妇女排忧解难,组织各种有妇女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增进妇女身心健康。
八、扩大妇联活动经费来源
为解决经费紧缺的困难,在党和政府支持下,各级妇联应充分运用群众团体的优势,多渠道地扩大经费来源。
1、财政部门除按干部职工人数发给妇联经费外,应拨给一笔妇联业务活动经费。鉴于妇女活动阵地欠缺,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发给各级妇联一笔活动设施建设经费。
2、对妇联所办报刊、出版、旅游和其它事业,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使其能以盈利部分用于妇联活动和这些事业单位本身的发展。此外,应允许和扶持妇联创办一些盈利性企事业,用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3、建立妇女发展基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出于自愿的捐献和赞助。
(三)
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进行妇联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妇联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对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理解。对十三大报告中关于群众团体改革的目标和内容的论述,要逐段讨论领会,以保证我们的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2、对改革,既要坚决勇敢,又要稳妥慎重,必须自觉服从党的总体部署,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级妇联的改革尽量与同级党委的改革相衔接相配合。要注意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得到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协助。
3、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改革的内容和进度不可能一刀切。先改什么,后改什么,如何改法,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大问题的改革必须征得当地党委的支持,进行试点,并报全国妇联。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干部反复讨论,集思广益,拟订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改革方案。
4、各地妇联近几年都曾在体制改革方面进行过一些尝试,其中有许多是成功的、行之有效的,要总结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要鼓励各级组织和干部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开拓创新。我们近几年在改革方面的探索毕竟还只是初步的,绝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要充分认识妇女运动任重道远,充分认识当前妇联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整个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在十三大精神指引下,使我们的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特别要集中精力解决如下一些重要问题:如何使妇联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群众团体的特色,如何很好起到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何增强各级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的活力,如何在维护全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表达和维护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等等。
以上改革设想,已经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原则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