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8)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46-137 时间:19880816
转发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关于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全总党组、全国妇联党组:
《关于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请你们联合通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试行,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央办公厅关于工会、妇联建立基层组织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工会、妇联
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八年七月)

为了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的密切合作,经全总和全国妇联反复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交财贸企业,要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
1、企业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一位工会副主席兼任。女职工人数比较少的,设女职工委员,承担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
2、在工会、妇联各自的章程中,明确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业务上的指导,实施细则由双方具体商定。
3、建议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的团体会员身份,作为一个方面,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
(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全国妇联章程建立妇女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指导。
(三)乡镇企业女职工多是刚刚离开土地的农民,乡镇企业中的妇女组织就是原来乡、村中的妇代会。在新的情况下,妇联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它们得到巩固和发展。考虑到乡镇企业日趋发展壮大,建立工会势在必行。乡镇企业建立工会以后,工、妇两个组织应该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而又相互协调地开展工作。
(四)街道和街道企业仍然是城市妇联的重要阵地之一,街道妇女工作应该继续得到加强,不应削弱。
(五)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为了便于工作协调,全总或全国妇联,省、市、县各级总工会或妇联实行双向或单向兼职,分别有一位常委以上负责干部在对方担任相应职务。
(六)在一个市或市的局部地区,如何设置妇女组织更为有利,可以探索,建议有关地方党委要认真负责地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