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妇女发展商品生产典型示范户的联合通知(1989)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六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88-1993)》,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时间:19890714
关于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妇女发展商品生产典型示范户的联合通知
(妇字[1989]11号)

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各省(区)妇联、农业银行:
今年三月,全国妇联、中国农业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各族农村妇女中深入开展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的联合通知》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支持,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竞赛,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为了推动这项竞赛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各地妇联的要求,全国妇联和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决定,今年在国务院核定的贫困县中,每个县重点抓好两户贫困户妇女发展商品生产的典型,以对当地妇女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典型示范户,应注意从现有的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户中培养,并且具有自力更生、自我积累发展生产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用贷款垒大户。贷款支持的重点应是适于妇女家庭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编织业等,对于超过家庭经营能力的加工业和经商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务必使培育的典型示范户在当地农村妇女中,学得了,推得开,达到预期目的。
二、扶持典型示范户的所需贷款,由当地农业银行在上级农行已经下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中统筹安排解决。每户承贷的数额不宜过多。贷款管理的具体要求仍按原办法规定不变。
三、各级妇联和农行要搞好协作。妇联主要负责典型示范户的选择、推荐和培养,积极为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典型示范户借款直接向当地农行申请。农行要进行必要的贷前审查,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信贷政策和条件严格掌握,自主发放贷款。如果妇联推荐的典型示范户不具备贷款条件,可以更换。妇联和农行要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全国妇联
中国农业银行
198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