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1989)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 时间:19891117
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的妇女工作,特制订此工作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委和行政联系本单位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联的基层组织,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妇女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本单位党委和行政部门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团结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努力工作,认真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宣传贯彻上级妇代大会精神,完成妇联布置的有关工作。
(四)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男女平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妇女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妇女解除后顾之忧,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
(五)向党委、行政部门和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六)关心妇女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七)协助本单位做好少数民族妇女和归侨、侨眷、台胞、台属中的妇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群众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妇女委员若干人,组成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妇委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五条 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妇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可下设宣传组织、妇女权益、妇幼保健等小组。
第七条 直属部门较多的单位,可在各直属部门设妇委会或妇女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干部
第八条 女委员可专兼职结合。妇女人数较多的单位应适当配备专职妇女工作干部,人数较少的以兼职为主,妇委会的工作任务列为干部岗位职责,给予必要的时间保证。
第九条 妇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热心妇女工作、在妇女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女干部担任。在其任职期间,按中组部(86)11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当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妇女工作问题。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同时,向妇联反映情况。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拨款解决。
第十三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因地制宜、多渠道地扩大活动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