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1989)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 时间:19891117
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

一、性质
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简称城镇基层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城镇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任务
1.向城镇妇女群众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妇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努力搞好生产与工作,为四化建设做贡献。
2.教育妇女用社会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开展“五好家庭”活动,拥军优属活动,大力提倡尊老爱幼、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
3.协同有关部门,发动组织城镇待业女青年、闲散女劳力和离退休女职工,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尽可能举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女职工后顾之忧。
4.向社会宣传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妇女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取缔嫖娼、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对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保健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配合学校与社会搞好对青少年的教育。
6.代表妇女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
1.城镇基层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
2.城镇基层妇代会一般设在居民委员会一级。街道和居委会所属的生产、生活服务厂组应建立妇代会或妇代小组。
3.基层妇代会的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或街道办企业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可与居委会的换届同步进行,代表如有变动随缺随补。
4.基层妇代会的代表应热心为妇女群众办事,公道正派。
5.基层妇代会由妇女代表选出委员若干人,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四、经费与报酬
1.基层妇代会活动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亦可通过开展有偿服务等多渠道解决。
2.基层妇代会干部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