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1989)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 时间:1117
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

一、性质
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简称农村基层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的桥梁和纽带。
二、任务
1.向农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妇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妇女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发动、组织农村妇女搞好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勤劳致富。
3.教育、引导农村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组织、动员她们学政策、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
4.教育农村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抵制封建迷信和落后习俗,向拐卖妇女儿童、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好子女,讲究卫生,预防疾病,关心妇女劳动保护。
6.开展“五好家庭”活动,拥军优属活动。提倡勤俭持家,尊老爱幼,邻里和睦,遵纪守法的文明新风。
三、组织
1.农村基层妇代会设在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妇代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2.基层妇代会代表由妇女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一般十至三十人选举一名代表。代表任期三年,改选工作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
选举基层妇代会代表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妇代会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应按相等或略高于民族人口的比例选配。
凡有三个代表以上的自然村可成立妇代小组,推选一名小组长。
3.基层妇代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妇代会委员,委员人数根据村的规模和各种经济组织中妇女群众的多少而定。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居住分散的山区、牧区,其组织形式可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妇代会主任或副主任要由少数民族妇女担任。
4.妇代会代表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热心为妇女群众服务。
5.基层妇代会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学习制度。工作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保证完成妇女工作任务。
四、经费与报酬
1.基层妇代会活动经费主要由乡村企业、集体提留或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多渠道解决。
2.基层妇代会干部的报酬由县、乡政府作出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