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的复函(1991)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来源:《“六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88-1993)》,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时间:19910629
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的复函

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请你们联合通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1年6月29日

附件1: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
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的密切合作,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协商一致,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参照执行。
(一)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工会、妇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有关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重要的统计、信息,在报送工会的同时,也报送妇联。
(三)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
(四)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团体会员身份,作为一个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五)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六)县以上工会和妇联的领导干部实行双向兼职。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和同级妇联,都应分别有一位领导干部在对方担任相应的任务。双方交叉兼职的干部,参加规定的各种会议,切实加强日常的工作联系,相互参与工作意见。
(七)县以上工会、妇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工会在制定一个时期女职工工作计划时,妇联在提出有关女职工工作要求时,双方都应事前通报情况,密切协调。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相互参加有关会议。凡是工会侧重抓的工作,妇联要积极支持;凡是妇联侧重抓的工作,工会要积极支持。有关女职工的重大问题,双方可以联合调查,联合制定解决方案。
(八)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中的女职工工作,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函〔1988〕17号文(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函
1988年8月16日

全总党组,全国妇联党组:
《关于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请你们联合通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试行,在试行中不断总结,逐步完善。198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关于工会、妇联建立基层组织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附件3: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关于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
1988年7月

为了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的密切合作,经全总和全国妇联反复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交财贸企业,要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
1.企业在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一位工会副主席兼任。女职工人数比较少的,设女职工委员,承担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
2.在工会、妇联各自的章程中,明确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业务上的指导,实施细则由双方具体商定。
3.建议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的团体会员身份分,作为一个方面,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
(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全国妇联章程建立妇女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指导。
(三)乡镇企业女职工多是刚刚离开土地的农民,乡镇企业中的妇女组织就是原来乡、村中的妇代会。在新的情况下,妇联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它们得到巩固和发展。考虑到乡镇企业日趋发展壮大,建立工会势在必行。乡镇企业建立工会以后,工、妇两个组织应该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而又相互协调地开展工作。
(四)街道和街道企业仍然是城市妇联的重要阵地之一,街道妇女工作应该继续得到加强,不应削弱。
(五)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为了便于工作协调,全总或全国妇联,省、市、县各级总工会或妇联实行双向或单向兼职,分别有一位常委以上负责干部在对方担任相应职务。
(六)在一个市或市的局部地区,如何设置妇女组织更为有利,可以探索,建议有关地方党委要认真负责地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