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六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88-1993)》,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时间:19910916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于1991年9月4日颁布施行。这表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表明妇女的合法权益愈益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两个《决定》与妇女有着密切的关系,各级妇联要把学习宣传两个《决定》与“二·五”普法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并把它当作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为在广大妇女干部和妇女群众中做好对两个《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组织广大妇女认真学习两个《决定》
两个《决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对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妇联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发动组织妇女,认真学习两个《决定》。通过学习,明确两个《决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使广大妇女学法、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两个《决定》
各级妇联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标语墙报、宣传橱窗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介,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在广大妇女中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决定》,形成宣传两个《决定》的强大声势。可通过幻灯、影视等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编印一些宣传小册子,选编一些典型案例,发到基层妇女组织和妇女手中,做到两个《决定》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宣传两个《决定》要注重实效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以点代面逐步推开。要注意培养宣传骨干,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培养宣传队伍,使两个《决定》的学习、宣传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三、继续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
要以两个《决定》为武器,发动妇女检举揭发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卖淫妇女、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情况及违法犯罪特点和动向,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提供客观情况和斗争依据。
四、与公安等部门配合,继续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及失足妇女的帮教工作。
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级妇联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并热情协助解决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安置等问题。要对受害妇女进行两个《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识别能力,防止受骗上当,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激发她们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觉悟和热情。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组织地开展异地通婚服务,帮助大龄青年解决婚姻上的困难。
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卖淫妇女的帮教、挽救工作,使她们改掉恶习,振作起来,重作新人。
各级妇联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认真做好两个《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并请将工作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城乡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