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制止涉外买卖婚姻的通知(1993)
作者:全国妇联办公厅 来源:《“六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88-1993)》,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时间:19930430
关于制止涉外买卖婚姻的通知
(妇厅函字〔199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三资企业和外国商社大量增加,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日益频繁,境内外公民接触机会增多,涉外、涉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以下统称涉外)的婚姻逐年增加,各种婚姻介绍机构也不断出现。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及宣传导向有片面性,近年来,发现个别以营利为目的的婚姻介绍机构勾结我境内不法之徒,从事买卖婚姻。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召开“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会议,现将会议议定的意见通知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应进一步明确涉外婚姻的指导思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政府保护公民的合法婚姻,禁止买卖婚姻,保护妇女的权益。当前我对涉外婚姻宜持谨慎态度,采取不鼓励的方针。
二、对涉外婚姻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现有涉外婚姻介绍所或从事这类活动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婚姻不是商品,中外买卖婚姻必须禁止,更不允许作为第三产业。
三、加强统一归口管理。涉外婚姻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为保障合法涉外婚姻,可由民政部门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会同妇联成立少量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向中外择偶者提供咨询服务。可收合理服务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内正常的婚庆服务业务可继续进行。
四、注意涉外婚姻的宣传导向,加强教育和引导。新闻媒介要注意掌握涉外婚姻的宣传导向,在当前情况下以不报道或少报道为好,即使报道也要真实、客观,尤其不宜渲染这类婚姻的好处。妇联组织要加强对青年和妇女的教育,帮助他们发扬民族自尊精神,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认识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的建立是在中国,而不是在国外。尤其要教育女青年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全国妇联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