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联系统与港澳台地区妇女交流工作的管理意见(1995)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50726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联系统与港澳台地区妇女交流工作的管理意见
(妇字〔1995〕18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妇联系统与港澳台地区妇女组织和人士的交往日益增多。为了加妇联系统与港澳台地区妇女交流工作的管理,及时进行政策指导、沟通信息,特通知如下

1.凡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活动,须经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港澳台处按程序申报办理。
2.各地方妇联组织与港澳地区妇女组织及人士的重要交往活动,及邀请港澳妇女人士任妇联执委及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等,应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
门审批。有关情况,抄送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港澳台处。
3.各地方妇联组织与台湾妇女组织和人士的交往活动,按照当地对台办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接待计划、总结和处理意见,抄送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港澳台处。
4.为便于联络,加强政策指导,沟通信息,请全国妇联各直属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名单报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港澳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