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在部分城市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的通知(1995)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50920
全国妇联关于在部分城市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的通知
(妇厅字〔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落实刚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贯彻我国政府为实现《内罗毕战略》而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更好地在今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高妇女参与程度。全国妇联决定,由全国妇联联网,在全国十九个城市首批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逐步形成全国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网络系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重新配置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资源。做好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需要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对此
,各级妇联组织在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中,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帮助下岗妇女再就业作为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下岗女工进行转岗培训,并协同政府部门开辟就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安置下岗女工,为支持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是妇联组织和企业界为下岗女工再就业所做的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它对于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改善我国妇女的就业状况,促进妇女的发展
,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也将对完善我国政府的就业政策,深化劳动制度的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全国“再就业工程”,提供可借鉴的依据,产生积极的影响。
为了支持全国妇联的这一举措,中国光大电脑开发有限公司捐赠了具有人才市场日常动作、控制管理、统计分析、远程数据通讯等多种功能的软件20套。江苏武进芙蓉电子实业总公司
常州蓉昌电子有限公司捐赠了486多媒体电脑1台,386电脑19台。全国妇联决定,将这批设备分赠给全国十九个城市妇联,由这些城市妇联主管“巾帼建功”活动的工作部门专人负责,为妇女再就业提供系统的服务。首批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的城市是: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青岛、长沙、西安、武汉、哈尔滨、成都、合肥、太原、常州、兰州、沈阳、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昆明、柳州。其它大中城市妇联目前有电脑的同时愿意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并加入这一网络系统的,可通过省妇联与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联系。我们将努力创造条件分期分批扩大这一信息网络。
我们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就是要通过妇联组织这一社会工作系统
,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全面系统的妇女就业信息网与数据库,由全国妇联联网、汇总、分析,以便较系统地掌握下岗女工的情况、妇女转岗培训情况和各地安置下岗女工再就业情况,并适时将这些情况传递给政府有关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这些中心还要为下岗女工定期介绍职业信息、培训信息、求职方法,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的指导教育,组织各类技术培训,使更多的下岗女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全国妇联办公厅
1995年9月20日
附件:
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管理规定(暂行)
(1995年11月妇厅字〔1995〕4号)

第一条 性质及任务
1.1 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妇联组织为下岗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的机构;
1.2 “中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设立的,应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妇女的平等就业和充分就业,进一步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入开展。
第二条 基本职能
2.1 “中心”要成为妇联组织收集、储存妇女就业有关情况的信息数据库,及时监测妇女再就业动态;
2.2 “中心”要客观、准确地评价妇女再就业状况;
2.3 “中心”要为政府的就业决策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2.4 “中心”要直接为下岗妇女重新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工作方法
3.1 “中心”应直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妇女再就业的第一手资料;
 3.2 “中心”应广泛收集妇女就业资料、数据、政策、法律等信息;
3.3 “中心”应及时汇总信息,进行分析研究;
3.4 “中心”可适当开展就业咨询服务,指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联合有关方面开展导向性的培训活动;
3.5 “中心”可建立求职妇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适当推荐妇女就业;
 第四条 报告制度
4.1 “中心”应向全国信息中枢(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办公室即全国妇联城乡部)履行报告制度;每半年报告一次,具体时间分别为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4.2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 下岗妇女有关情况,包括总人数、下岗原因分类、求职意向等;
b 下岗妇女培训情况,包括培训人数、渠道、内容、期数等;
c 下岗妇女再就业情况,包括再就业人数、渠道、行业分布、收入水平等;
d 提出政策建议有关情况,包括内容、是否采纳等;
第五条 组织管理
5.1 “中心”可由“巾帼建功”活动办公室协调管理;
5.2 “中心”工作由市妇联分管“巾帼建功”活动的主席(副主席)负责;
5.3 “中心”日常工作配备专人承担,人员不足时可视条件从社会招聘;
5.4 “中心”所配电脑设备必须用于下岗妇女再就业工作,不能挪作它用;
 5.5 鉴于妇联系非政府组织,可适当开展非营业性的有偿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妇女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