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巾帼扶贫行动”的通知(1996)
作者: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0228
关于实施“巾帼扶贫行动”的通知
(妇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公布后,全国人民极大地增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各条战线正以实际行动做好新的一年的开局起步工作。针对我国妇女在贫困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文盲率高,技术素质偏低,受教育培训机会少,并患有多种地方病、妇科病等现实问题, 全国妇联七届三次执委会依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出关于在“九五”期间开展“巾帼扶贫行动”等“巾帼系列行动”的决议。“巾帼扶贫行动”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至少帮助100万贫困妇女脱贫。为加快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保“巾帼扶贫行动”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巾帼扶贫行动”与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实施“巾帼扶贫行动”,是第四次世妇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的首要的战略任务,是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妇联组织参与实现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扶贫机构和妇联要高度重视,把此项活动与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统一运筹,整体推动实施。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支持并配合“巾帼扶贫行动”的开展。
二、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兴办“巾帼扶贫”项目。解决贫困妇女的脱贫问题要立足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级妇联要组织贫困妇女从事投资少、见效快,适宜妇女操作,能够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开发项目,动员贫困妇女大力开展庭院经济和科技含量高的种养业,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争取国内外资助用于兴办扶贫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时,要把“巾帼扶贫”项目列入计划,对妇联申报的扶贫项目,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三、要动员各方力量开展对贫困地区妇女的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各级妇联组织要创造条件,动员各方力量,认真抓好对贫困地区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使之尽快掌握一、两门实用增收技术和手段,培养一支脱贫致富的妇女带头队伍。从1996年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国家592个贫困县的妇联干部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对“三西”地区的妇联干部继续进行重点培训,以她们为“二传手”,带动和组织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同时,配合劳动部门有组织、有选择地开展贫困妇女的劳务输出工作,增加贫困妇女的就业机会。
四、各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巾帼扶贫”责任制,明确扶贫对象、帮扶措施、脱贫时间,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级妇联、扶贫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工作,促进“巾帼扶贫行动”的顺利开展。
全 国 妇 联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9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