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劳动部关于开展“巾帼创业”活动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6)
作者:全国妇联、劳动部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0510
关于开展“巾帼创业”活动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妇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中,做好失业女职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女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对于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国妇联决定在“九五”期间开展“巾帼创业”活动。各级妇联组织、劳动部门应重视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指导,密切合作,统筹规划,切实搞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工作,把“巾帼创业”活动纳入“再就业工程”中去,会同劳动部门,共同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劳动部门要注意发挥妇联在帮助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并给予支持。
二、劳动部门应把“巾帼创业”活动作为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介绍机构应对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给予特别的关注,可采取开办妇女就业洽谈专场、妇女人才招聘会、妇女职业介绍窗口等形式,为下岗女职工提供专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女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九五”期间,全国妇联每年将组织20万下岗女职工参加培训。各级妇联组织应因地制宜,大力开展下岗女职工转业训练活动。转业训练要注意实用,讲究实效,努力提高再就业率。劳动部门对妇联举办的培训活动,应及时给予信息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等项就业服务。妇联开展的下岗女职工转业培训活动,经费多方筹集,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运用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予以适当支持。
四、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兴办以安置下岗女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对妇联以安置下岗女职工为主兴办的生产自救型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其性质,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劳服企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的借款扶持。
五、各地要注意调查研究,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巾帼创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全面实施。
全国妇联
劳 动 部
19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