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70110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妇厅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三八绿色工程”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妇女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积极性。林业部自1993年以来,支持全国妇联建立了一批“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基地建立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人才效益。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地在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妇女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中的作用,现将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制定的《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全国妇联办公厅
1997年1月10日
附件:
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林业部拨专款支持、全国妇联主办、由基层妇联承办的以经济林为主的集生产、科研、服务、创收为一体的“妇”字号基地。
第三条 基地应起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妇女营林水平的提高和妇女人才的成长。
第四条 基地应逐步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要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加大科技含量,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第二章 建立基地
第五条 由国家重点工程林范围内的地(市、盟)、县(旗)妇联呈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论证、筛选后报全国妇联,会同林业部审批。
第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经费由林业部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拨到执行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由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负责管理使用。
第七条 受全国妇联委托,由城乡工作部(甲方)与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乙方)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姓名、职务;
(二)基地名称和地点;
(三)甲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资金回收方式、时间及比例;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的时间及金额(按约定比例);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基地建设要定点、定牌,执行项目的单位要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措施得力。
第九条 基地经费属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挪用、截留。
第十条 在基地建设中,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配套资金和技术服务,并将基地发展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基地要逐步建立党政领导重视,妇联主管,林业部门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科技人员指导,妇女群众参与的企业化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所建基地必须吸纳50%以上的妇女劳力参与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要以基地为依托,大力开展对妇女的培训工作。要把林业实用技术培训与扫盲教育相结合,与实施绿色证书培训相结合,与女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相结合。
 第十四条 基地要围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林业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有重点的发展优势树种和名优特新品种,大力推广和运用先进林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品的商品率,逐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五条 基地要以增加妇女收入、增强妇联服务实力为目标,采用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农林间作等综合开发方式,不断提高基地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要严把营林质量关,加强对林地的管护、检查和验收,确保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承办基地的地方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基地建设。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要与执行地相关的经济组织签订利益分成合同,完善必要的法律手续。需要确认林权归属的,可根据当地情况申办基地林业执照。
第十八条 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应按合同要求上缴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应于每年12月向全国妇联报告本年度情况。
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地面积,经营品种;
(二)启动资金、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组织妇女接受技术培训情况;
(四)本年度基地的管理情况、经济效益;
(五)下年度效益预测分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全国妇联授权城乡工作部主管基地,实施监督指导,进行检查及评估。
 第二十一条 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可委托基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分管“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的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基地的地方妇联负责,并可指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地管理不善,上级妇联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基地更换管理人员。基地长期亏损,起不到示范作用,全国妇联将视情况撤销基地牌子,收回全部投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