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加强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8)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80217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加强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妇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托幼事业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进一步提高托幼园所的质量,促进其建设与发展,适应社会需求,全国妇联制定了《加强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妇联
1998年2月17日
附件:
加强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级妇联积极创办托幼园所,探索多种托幼工作模式,努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创办6000多个托幼园所。为进一步提高托幼园所质量,促其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特制定妇联系统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与任务
1、妇联托幼园所是妇联主办和管理的托幼机构,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福利事业。
2、托幼园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儿童和家长服务,促进婴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托幼园所要严格履行国家教委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等有关规定。贯彻保教结合原则,遵循科学教养规律,创设优良教育环境,提高管理教养水平。
4、各级妇联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需求定发展的原则,创办和建设不同类型的托幼园所。
二、领导与管理
1、妇联要加强对托幼园所的领导,儿童工作部要有专人负责托幼园所工作。
2、托幼园所的管理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由妇联任命或聘任,保教人员由园所长聘任并报妇联备案。
3、托幼园所业务上接受教育、卫生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4、妇联要加强对保教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按有关规定评定专业职称,为园所长和保教人员创造学习、交流、提高的条件。
三、队伍与要求
1、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热爱幼教事业,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和保教工作能力。
2、园所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园所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5岁以下的人员要争取提高现有学历。
3、托幼园所教师须具备托幼教师资格,保育员应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四、建设与经费
1、托幼园所的建设与发展应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争得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支持。新建、扩建、修缮要明确土地、房屋产权归属。在坚持育人为本的前提下,可通过加强服务拓展经费来源。
2、托幼园所可根据不同等级、类别和当地物价,确定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准。
3、托幼园所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主管单位的审计和监督。
4、为了托幼园所的巩固和发展,妇联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