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1998)
作者:全国妇联、国家民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80609
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
(妇字〔1998〕17号)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由于历史、社会、自然的原因,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妇女问题较突出,如贫困程度深、文盲率高、妇女病多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发挥各族妇女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对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妇女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妇女工作,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进步,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妇联、民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摆正位置。全国妇联和国家民委要有负责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部门,省级妇联、民委要有一名主席和主任分管少数民族妇女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主管此项工作。妇联、民委要制定规划,明确责任,加强联系与合作,有针对性地抓好少数民族妇女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妇女中存在的问题,呼吁、协调社会有关方面予以解决。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将适时召开少数民族妇女工作会议和研讨会。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
妇女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发展经济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基础。党的十五大为振兴民族经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有利时机。各地要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妇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增强市场经济意识和竞争意识,艰苦创业、治穷致富。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的科技培训,组织少数民族妇女积极参加“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培训活动,把应用种、养、加实用技术与开发本民族特色、特种产品相结合,发掘、培养一批少数民族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要继续组织好省际对口扶贫工作,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发展妇女扶贫项目和东西部地区的互助合作项目,为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争取政策上的倾斜和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三、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妇女人才的成长
发展民族教育,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妇女人才,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妇女进步、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素质偏低,文盲率达41.65%,高出全国水平近10个百分点的现状,各级妇联、民委要特别重视和积极推动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协助教育部门抓好堵盲、扫盲、脱盲后继续教育的工作。要大力兴建“春蕾小学”,扶助和支持创办女子学校,或在中学、职业学校加设民族女子班,使民族地区妇女教育更加突出特色,符合实际。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偏低、人才短缺的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工作,采取多种渠道和有效形式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建议民族院校、各级党校、妇干院校优先吸收、培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培训班,对各条战线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与能力。
四、大力普及妇女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妇女健康关系着家庭幸福和下一代人口素质。目前,边远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妇女患病率高,婴幼儿死亡率高。各级妇联、民委要重视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健康教育,把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健康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程。全国妇联、国家民委要在继续执行好民族地区新法接生、妇幼卫生知识培训项目的基础上,加大保健扶贫力度,协调卫生部、计生委、统战部等部门,开展妇女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区可从少数民族妇女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健扶贫活动。要加强民族地区家庭文化建设,引导更多家庭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进步。
五、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民委的共同责任。各地要重视、支持民族法制建设,坚持和促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关心和保护少数民族女工的利益,妥善安置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下岗女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在民族地区的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法制教育,帮助少数民族妇女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六、积极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坚持不懈地开展各族妇女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反对民族分裂,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各级妇联、民委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创造各民族妇女和睦相处、亲密合作的社会环境,形成以有利于民族团结为荣,有损于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要重视和发挥各族妇女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中的特殊作用,积极扶持、宣传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1997年,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共同发起了全国各族妇女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此项活动要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并将定期进行表彰。表彰活动要重在教育,立足创建,认真评选,加强宣传,使之成为激励各族妇女奋发进取、团结合作、积极奉献的有效载体。
各级妇联、民委要按照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分别报全国妇联和国家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