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进一步贯彻执行妇代会组织通则的通知(1951)
作者: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9-43卷 时间:19510308
进一步贯彻执行妇代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从去年九月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三次执委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妇女代表会议的组织通则,颁发各地实施以来,半年中不少地区的妇联认真地运用了这一组织形式,扩大了与妇女群众的联系,获得了不少经验,但有些地区妇联对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干部对此尚存在着某些糊涂思想。
今后为着要继续贯彻这一组织通则,更好地执行蔡畅主席《在伟大爱国主义旗帜下进一步联系与教育广大妇女群众》一文中指出的“团结全体爱国妇女扩大妇女群众的组织”的任务,各地妇联必须做到下列两点:
一、各地妇联干部必须认真地学习这一通则,真正掌握它的精神;尤其各地妇联领导干部必须认真研究,亲自下手,创造经验,教育干部,推动这一工作全面开展。
二、各省、市以上妇联必须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原有的工作基础,遵循蔡畅主席提出“要求各城市和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农村的妇联,今年能订出普遍建立与健全这种组织的具体计划;在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现在先行选择重点,试行建立,取得经验,准备今冬实行土地改革时普遍推行”的原则,订出本年建立和健全妇女代表会议的具体计划与步骤。
各地在实施这一组织通则中,应将一般情况和新的经验及问题,适时地向全国妇联汇报。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附1:
妇女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九月十八日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三次执委会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妇女代表会议是民主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民主妇联)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凡赞成当地民主妇联的章程决议并有公民权的妇女,均有选举及被选举为代表之权。
第二条:各级妇女代表会议,以下列方法召开之:
甲、地区的各级妇女代表会议以政府行政区域为单位召开之。
乙、各业的妇女代表会议,以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为单位召开之。并得召开一定区域的同一职业的妇女代表会议。
第三条:妇女代表会议的任务如下:
甲、向妇女群众解释人民政府的号召和上级妇联的决议,并动员她们加以执行。各业的妇女代表会议,除上述任务外,又应动员妇女群众执行各该单位工会组织的决议。
乙、听取并审查当地民主妇联及各业中妇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订出本地或本单位的妇女工作任务及具体工作决定。
丙、团结妇女,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汇集这些意见和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工会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丁、选举该地区民主妇联委员会或该业妇女组织的委员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妇女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妇女群众采用民主选举或推选及邀请等办法产生之。
第五条:妇女代表会议的组成:
甲、地区的妇女代表会议由下列三种代表组成:
一、当地的各种职业妇女及女学生中产生的代表。
二、散住农村或街道的妇女中产生的代表。
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的女代表及领导该地工作的民主妇联常委。
乙、各业妇女代表会议由下列两种代表组成:
一、由各该业妇女中产生的代表。
二、各该业工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中的女代表及其妇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领导各该业妇女工作的民主妇联常委。
第六条:代表的名额及任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民主妇联决定之。
第七条:妇女代表会议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领导关系:
甲、各级妇女代表会议及其所选出的委员会受上级民主妇联领导。
乙、各业妇女代表会议除受该单位的群众组织的领导外,并得加入当地民主妇联为团体会员,接受其领导。
第九条:妇女代表会议及妇女代表大会:
甲、市县以上召开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市县以下召开各级妇女代表会议。
乙、妇女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与妇女代表会议相同。惟选举妇女代表会议的代表方式可较灵活,范围可较广泛。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会议所选出之委员会可采用最大多数群众所赞成和习惯的名称。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人数可按代表人数及工作需要自行决定之。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代表会议的会期可按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之。可定期召开,也可按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通则由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修改之。

附2:
关于妇女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几点说明

(一)在总则第一条中“凡赞成当地民主妇联的章程决议,并有公民权的妇女均有选举及被选为妇女代表之权”一项的规定是为了在政治上划分敌我界限。同时关于代表的条件问题,妇女代表会议的组织,是应包括最广泛的各种妇女群众为基础的群众性的组织,他不是积极分子的组织,不论进步、中间、落后的妇女,都有她们自己的代表人物,所以妇女代表会议的代表,也应是广泛的包括真正能代表各种不同的妇女群众的意见的代表。过多的条件即限制了代表的广泛性。故在通则的第一章第一条中有关代表的条件,仅作原则的规定。
(二)第二条甲项“地区的各级妇女代表会议以政府行政区域为单位召开之”。所谓政府的行政单位即各大行政区、省、市、县、区、乡等单位。如在城区以下,有必要再组织派出所或街道的妇代会议,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工作需要决定之。
(三)关于妇女代表会议和妇女代表大会,确定市、县以上可以召开妇女代表大会,因为市、县以上均有比较健全的妇联机构,群众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所以他有条件召开妇女代表大会,而市、县以下,按照目前妇女群众的组织水平,并为了易于召集,以开妇女代表会议为宜。
(四)当地人民代表会议及各业代表会议中的女代表为妇女代表会议的代表是非常必须的,她一方面将妇女群众的意见反映给人民代表会议或各业代表会议,另一方面又将人民代表会议或各业代表会议的决议拿到妇女群众中去贯彻执行。当地民主妇联常务委员及领导各该业妇女工作的民主妇联常委必须参加妇女代表会议为代表,以发挥其领导作用。
(五)农村的乡或村的妇女代表会议是属于地区性的妇代会议,所以应受上级妇联的领导,而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为了统一农民力量向地主阶级进行斗争,农民协会可直接召开妇女代表会议,妇联对这种地区的工作应通过农民协会来实现其领导。
(六)各级妇女代表会议所选出的委员会,名称不必强求统一,这些委员会的任务就在于会议闭幕后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主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