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协助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给各级妇联的通知(1952)
作者: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0-40卷 时间:19520810
为协助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给各级妇联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四日颁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不仅对各种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规定了解决的办法,而且对过去旧社会就业被人歧视找不到职业的知识妇女以及广大家庭劳动妇女也指出了道路。这对于贯彻男女平等政策及我们为妇女服务增加了便利的条件和新的力量。各级妇联应坚决为协助政府实现这一决定而积极地进行如下具体工作:
第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内容,广泛地向群众进行宣传。在城市要普遍召开基层妇女代表会议,传达、讨论这一决定,以加强群众对就业前途的信心,提高群众准备就业能力的学习情绪,克服群众中可能产生的就业急性病,防止妇联领导上的本位主义;同时在宣传劳动就业中要极力防止轻视家庭劳动的情绪,要有意识地说明家庭劳动的意义,使不能和暂时不必就业的家庭妇女安于家庭劳动。在输送妇女就业时,应根据先解决失业妇女的职业问题,后解决求职妇女的职业问题;先解决生活困难和有技能的妇女的职业问题,后解决生活不很困难或无专长的妇女的职业问题。这一原则应结合统一调配就业的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按照目前情况,有可能在一个相当时期内,还要采用家庭手工业和手工业互助合作方式来解决大批家庭妇女劳动就业问题,在这方面,妇联不但要极力宣传,而且要成为合作总社组织广大家庭妇女参加家庭手工业生产的有力助手。为此,妇联干部对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应认真学习研究,以求贯彻执行。
第二、各级市妇联,应有计划地调查妇女失业或求职情况:如人数多少、思想情况、文化程度、有无专长、要求工作迫切的程度、以及就业有何困难等;同时要密切和生产、贸易、教育、卫生、合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详尽地了解发展建设的情况和需要人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配合有关部门按部就班地解决妇女的劳动就业问题。
第三、为了解决许多妇女的失业求业问题,必须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改造思想和学习知识技能。家庭妇女由于过去受旧社会的歧视,一般缺乏文化和技能,即使其中有大批的知识妇女,也由于长期不就业而荒废或降低了原有的文化和技术。在就业上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观念,另一是有业务知识或技能,以免在国家需要工作人员的时候,却没有适当人员来供给。我国大规模的建设即将开始,妇女就业之门将日臻广阔,因此各级妇联特别是城市妇联,应有预见地将动员和组织妇女群众,提高思想、培养文化知识和技术能力,作为经常工作,并作为解决妇女劳动就业问题的中心一环。
第四、随着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儿童托管工作也将日益迫切,要求各地妇联扩大和发展儿童保育事业。运用群众组织力量发展群众互助自办的托儿站,以适应新的情况。
各地妇联特别各大、中城市妇联在进行上项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希随时报告我们。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