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批发“中央妇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农村中因婚姻问题继续发生自杀被杀情况的报告”的指示(1953)
作者:中共中央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1-31卷 时间:19531229
中共中央关于批发“中央妇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
农村中因婚姻问题继续发生自杀被杀情况的报告”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地委:
中央妇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农村因婚姻问题继续发生自杀被杀情况的报告,虽然只根据几个地区的材料,但其反映的情况是严重的,估计其他地区亦有此情况。特将这一报告发给你们,请你们督促各级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加以重视。但因今冬明春各地要大力宣传总路线、完成粮食统购统销、进行冬季生产、整顿和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和展开普选,任务至为繁重,故原拟在春节前后展开的大规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现中央决定不在单独布置进行,希各地结合上述各项工作,认真地严肃地处理违反婚姻法的杀害或伤害妇女的案件,对于杀死妇女和强奸未成年的幼女的案件尤须公开地予以惩处,籍以防止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及伤害现象的发展,并注意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作为今后的经常工作。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妇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
农村中因婚姻问题继续发生自杀被杀情况的报告

主席并中央:
今春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虽然获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在运动以后因婚姻问题及家庭纠纷而发生的自杀被杀现象,在有些地区仍很严重。据极不完全的统计:河南省自一九五九年一月至五月,因婚姻及家庭纠纷而死的五○九人,(男一四一人,女三六八人);湖南省八三个县、市,自一九五三年一月至五月,死三一一人;山西省榆次、雁北、忻县、运城、临汾等五个专区的二十二个县,自一九五三年四月至七月,因婚姻纠纷发生命案三九起,死亡四二人(女三六人,男三人,幼儿三人),受伤六人(男一人,女五人);绥远省集宁专区一九五三年一月至六月,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者七五人(男四二人,女三三人,大都是青壮年)。个别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因婚姻及家庭纠纷而自杀被杀者反比运动前增多,如河南商丘专区一九五三年上半年共死妇女三二九人,其中在运动前(一、二月份)死六十人,在运动中(三、四月份)死八四人,在运动后(五、六月份)死一八五人。洛阳专区是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展得较好的地区,但仅孟津及嵩县,在运动后三个月内仍发生打骂虐待妇女的二五八起,打伤七二人(死的还未统计)。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研究继续发生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事件的原因,约有以下四种:
一、今春贯彻婚姻法运动中遗留的思想问题及具体问题,尚未得到及时的适当的解决。例如:
1、区乡干部思想未真正打通,故未能及时主动地抓紧调解婚姻及家庭纠纷与适当处理问题。有的是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婚姻问题,以致有的妇女因找干部三次五次都不给解决问题,最后回去被男人、婆婆杀害;有的妇女被强奸,司法部门非要有人证物证才肯处理,逼的妇女自杀或被杀。如天津乔桂珍的后嫁丈夫韩学志强奸了她前夫所生的大女儿,还要强奸二女儿,她几次告到天津县法院及县检查署,经几次调查,法院硬说白天在驴圈强奸是不可能的,韩本人又坚不承认,全村群众集体联名写控告书、按手印,法院和检查署又说是假的,是干部捣鬼,甚至直接对当事人说:“我们认为没有强奸。”对此案拖延很久不作处理。这样,韩回去就更加大胆,结果把母女三人完全杀掉。
有的干部封建思想严重,处理问题不公,往往使妇女感觉不到政府的支持,没有说理的地方,只好走绝路。如山西汾县四区王丑女,今年十八岁,与本村一个青年感情很好,提出结婚,被家族责骂,群众讥笑,村长不给写介绍信,区政府也不发结婚证,逼得她投井而死。又如河南罗山县河店区上半年死七人,主要是区、乡干部不敢过问婚姻与家庭纠纷所致;而该县竹竿区,则未死一人,主要是区委重视婚姻法的宣传工作,经常教育干部及时抓紧解决各种纠纷,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结果该区群众情绪高,生产及其他工作搞得都好。
2、干部对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认识不明确或作了错误的宣传,使群众误解婚姻法。如有些人把婚姻自由,误认为提倡性乱。据河南密县今年四、五月份极不完全的统计,就有三十个未婚青年妇女怀孕(大部是积极分子和青年团员),致公开通奸,打胎、溺婴及死伤人命事件增多,群众极为不满。
3、政府对有些严重犯罪分子未及时惩办,运动中的案件拖到现在未处理的还不少。如河南开封傅绍祖强奸了八个五至十岁的幼女,太康爱国中学许仁刚强奸了十五个六至十三岁的幼女等类案件,至今尚有一部分未处理;另一部分则处理很轻,如许仁刚犯强奸女生刘筱林,专区法院只判五年徒刑,后省法院改判一年,以致许犯在释放后,不仅不改正,后又强奸了更多的幼女。对于打伤、逼死妇女,甚至情况很残的案件,也还有不少未加处理或处理很轻,故有的婆婆、丈夫说:“你死也活该。打了你,我顶多再作个检讨,有什么了不起。”而直接间接地助长了犯罪行为。
4、不少地区的干部有自满情绪,觉得本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搞得差不多,死人现象早已停止了,因而麻痹大意,把经常贯彻婚姻法的工作置于脑后,对家庭与婚姻纠纷不主动处理,甚至死了人,也是不告不理。
5、因妇女离婚带产问题未能适当解决,引起纠纷,使男女双方自杀被杀的也不少。有离婚时女方要带财产,男方觉得“人财两空”,日子不能过,先把女的杀死,然后自杀的。如河南邓县同砦乡韩秀芝因离婚后要带走财产,被原夫李春生于五月三十一日杀死,连其母也被杀死,李春生则畏罪自杀。
二、灾荒后农民生活困难,一时失去生活与生产的信心,因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及打胎、溺婴事件骤然增多。如河南商丘、洛阳、郑州及安徽涡阳县等死人较多地区,因为家庭纠纷口角自杀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因打骂老婆所引起的家庭纠纷比平常增加三分之一以上。
三、在未搞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灾区、土改区、少数民族地区、会道门活动严重的地区),因受运动的影响,有些青壮年妇女和青年男子要求婚姻自由,得不到支持而自杀或被杀;也有些有虐待妇女行为的婆婆、丈夫闻风畏罪自杀。据西南、西北、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的零碎材料,因婚姻纠纷而造成的死亡现象,比往年增多。如与搞婚姻法运动地区比较,则这些地区死的男人较多。
四、在大部分地方的领导上,没有具体制定经常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有的也仅仅是笼统地提了一下,而没有下文。乡村里有个别结合生产经常宣传婚姻法的好经验,我们也没有下功夫去总结。
以上仅是综合几个地方妇联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究竟如何,尚待深入了解。我们认为,目前农村中婚姻问题依旧相当严重,希望中央各有关部门,对此加以注意,派强有力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有效办法,以制止自杀被杀现象的发展。

中央妇委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