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妇委转发聊城地委、妇委《对合作社内女社干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待遇的意见》(1956)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4-91卷 时间:19561128
中央妇委转发聊城地委、妇委
《对合作社内女社干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待遇的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妇委:
现将聊城地委、妇委《对合作社内妇社干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待遇的意见》转发你们参考。
如何合理地解决女社干工分待遇问题,是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着的问题。全国农村合作化以后,大批的农村妇女干部担任了社、队的领导工作。她们之中确有一部分是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优良的坚强骨干,同时也确有一部分女社干还缺乏锻炼,工作经验不足,能力比较弱,还不能很好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因此,对她们的工分待遇,必须根据她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加以评定。不问工作能力和所担负工作的繁简,一律要求男女社干一样待遇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不对的,但必须看到她们的工作成绩,根据她们的劳动情况,给以合理的报酬。聊城地委、妇委所反映的情况,是带普遍性的。各省、市、自治区妇委应深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本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问题和意见,并建议党委督促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理解决女社干的报酬问题。

中央妇委办公室
1956年11月28日
附件1:
中共山东省委妇委转发聊城地委妇委关于
《合作社内妇女社干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意见向地委报告》

各地、市、县妇委:
兹将聊城地委妇委关于《合作社内妇女社干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意见向地委报告》,转发你们作为参考。该报告反映了当前在男女社干的待遇问题上,还较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据了解这种情况不只在聊城地区存在,其他地区也存有同样的问题。为纠正这种现象,切实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各地妇委,应搜集这方面材料,及时向党委汇报。对女社干工分的补助,应遵照省委指示精神解决,原则不应分别男女或只根据妇女劳力的平均工分确定,而应视其所分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繁简,误工多少,工作积极性如何,来合理确定女社干的报酬和劳动日的补助。因此希你们结合当前合作社内劳动工分的清理,在秋季分配以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建议党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并望将情况汇集,总结及时报省妇委。

中共山东省委妇委
1956年9月4日
附件2:
聊城地委批语
各县、市委:
兹将地妇委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妇女社干贯彻执行同工同酬意见向地委的报告转去。报告中所反映意见,各地都是普遍存在的,应引起注意,并认真贯彻执行同工同酬待遇。

中共聊城地委
1956年7月4日
附件3:
对合作社内妇女社干
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待遇的意见向地委的报告

根据各县阅报,妇女社干的工分待遇与补助工分上除积少数社补助比较合理外,多数社都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一般的对妇女社干补助,低于男社干待遇的一至二倍,甚至有少数社对妇女社干根本没有补助。据聊城县三个社的调查,其中就有两个社对妇女社干补助工分过低,如傅坟乡胜利农业社,同样干部男生产正队长补助70个劳动日,妇女正队长能完成同样任务仅补助3至5个;又如阎庄乡民主社,女社长康有莲,工作一贯积极,热情高,但补助她30个劳动日,而低于男副社长150个劳动日。有因补助工分过低,工作消沉,不愿参加会议,怕耽误个人劳动,也影响积极性的发挥,因而影响了领导妇女参加生产,阻碍了妇女工作的开展。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一、在支部与社委领导上,对培养妇女社干部领导妇女生产,完成社的增产任务,关心解决妇女特殊利益问题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而错误的认为妇女社干起作用不大,工作任务不重,除领导妇女参加生产和组织娃娃组外,其他没有工作可干的看法,不是站在妇女社干所负担的工作范围与领导好半数妇女社员生产,积极完成社的增产任务上来衡量妇女干部,而是片面的认为妇女工作不重要,低估了妇女干部的作用,压缩了妇女社干工分的待遇。
二、严重的存在着轻视妇女的思想,认为妇女社干在妇女群众中还行,而比起男社干来就不行了,不从妇女社干所分担完成的任务出发,而向妇女社干提出了比生产技术、比领导全面生产等过高的要求;还有的错误的强调妇女社干有孩子,堕脚缠手,怕影响工作,而降低了妇女社干待遇的标准。如寿张县景阳岗社女社长刘月英,工作一贯积极能干,有工作能力,就因强调她有孩子,而补助她35个劳动日,低于同级干部男副社长的145个劳动日。
三、强调社小,行政管理费开支有限,怕妇女社干工分待遇高了减少男社干工分待遇的补助。如临清张三塞乡农业社,女副社长吕玉兰,工作积极、热情,能完成各项工作而没有补助她一个劳动日。
根据以上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发挥妇女社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使工分待遇补助的合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补助工分待遇的原则上,既要反对无条件压低妇女工分的待遇,又要防止平均主义。要正确的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干部即:男女正社长、副社长,生产正副队长,具有大体相当的工作能力,在补助上基本上应该一样,如果妇女社干工作能力较强、贡献较大,应当享受较高的待遇;如工作能力较弱、贡献较小,也应当享受较低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妇女社干,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工作上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根据社干补助工分的原则,为作到基本上合理,就必须打破男干部轻视妇女的思想,扭转对妇女老一套的看法,认为男的会干啥女的也得会干啥和向妇女提出过高的要求是错误的,应当克服。因此,就必须使男干部认识到妇女社干发动妇女搞好生产,对实现社内增产任务有重要意义,而领导与组织妇女参加生产,同样是一个相当繁重的工作,在这个认识基础上才能作到大体上的合理。
(三)对妇女社干分配工作时,应当适当的照顾她们的家务和生理上的特殊情况;同时要积极帮助她们克服困难,进行妥善的安排,不能因为她们有这些特殊问题而加以歧视。
(四)我们各级妇联应积极深入下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听取妇女社干的意见,对这些情况和问题都必须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实事求是的解决办法,建议党委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妇女社干补助过低的应当适应提高,应补助而没有补助的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助,要求作到合理。另一方面在进行这项工作中,我们妇联一定要搞好基点,总结经验,及时建议党委,以便使女社干的工分待遇在同工同酬原则下得到合理解决。

山东聊城地委妇委
195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