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发动农村妇女大量养猪的通知(1957)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15-125卷 时间:19570314
中华全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发动农村妇女大量养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妇联: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月18日发出了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 提出继续贯彻执行“私有、私养、公助”方针,切实安排饲料的生产和分配,提高生猪收购的价格,保证养猪农民每出卖一头肥猪能留肉八斤到十五斤,并指示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强对养猪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工作等具体措施。这项决定对于提高农民养猪生产积极性,帮助农民克服养猪生产的困难,大量发展养猪生产将产生巨大的作用,从而也就有利于增加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的肉食供应和促进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妇联组织应当认真地宣传贯彻这个决定,充分发动妇女自觉地积极地多养猪。为此,要着重进行下列三项工作:
首先要向广大农村妇女说明发展养猪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养猪是农村妇女的光荣责任的道理。这项生产历来就是由农村妇女担负的,现在根据党和政府以私养为主的方针,最便于发挥妇女的特长和养猪习惯。养猪这一重大职责就很自然地落在妇女的肩上,因此必须教育妇女艰苦劳动,克服困难,发挥养猪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自觉的多养肥猪。只有这样才能圆满地完成党和政府的养猪生产任务。
第二,要具体地向妇女说明养猪的好处,如多养猪就能多积肥,多积肥就能多打粮食。多打了粮食,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能多积累,社员也就能够增加家庭收入,多分粮食,增加零花钱,这对改善妇女、儿童和全家的生活都有好处。多养猪就能多供给城乡人民的肉食,有利于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多养猪又能多增加猪肉、猪鬃的出口,可以换回化学肥料、机器、钢料等,这对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有很大作用。总之多养猪既有利农民家庭,又有利城乡人民和国家建设。我们各级妇联要针对当地妇女群众对养猪生产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生动的具体的宣传解释,使人人懂得养猪的好处,人人动手养肥猪。
第三,要经常宣传介绍养猪模范人物及模范事迹,推广她们克服困难,生产采集和安排饲料的经验。不断地用具体事例鼓舞群众养猪的积极性,提高养猪的本领。现在各地群众中对于饲料的采集和储存,对于改进饲养工作,对于生猪的防疫和治疗等方面,都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帮助群众总结这些经验,组织群众自我教育,推广好的经验,进行具体的示范,运用群众的智慧,组织群众的力量解决可能解决的困难问题。
各地妇联可以联合有关部门,选择适当的时机召开养猪积极分子会议,妇女代表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扩大宣传养猪的好处。还可以推动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养猪技术训练班,培养传授技术的骨干。运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如编成通俗的小册子、连环画、制成幻灯片等。传播群众中好的经验。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属市妇联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本通知向县以下妇联组织直到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进行传达,组织讨论,以便很好地配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动广大农村妇女完成党和国家发展养猪生产的任务。
本通知不要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宣传执行。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195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