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1957)
作者: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四十年》,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 时间:1957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1957年9月20日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妇女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教育全国妇女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且组织群众的力量协同社会各有关方面,为妇女群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的具体任务是:
团结和教育妇女热爱祖国,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本着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努力在各个生产战线上、各项建设工作中和家庭里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教育妇女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出贡献。
动员妇女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生产知识,提高思想觉悟和学会劳动本领,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
关心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和利益,组织群众的力量,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积极发展群众性的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并且同歧视、损害妇女、儿童的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思想行为进行斗争。
加强各民族的劳动妇女的团结,在这个基础上增进各阶层妇女的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努力增进中国妇女同社会主义各国妇女的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联合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妇女,为保卫世界和平、保卫妇女儿童的权利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在一切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学习,通过妇女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的模范行动和说服教育的方法带领妇女前进。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各有关方面的联系,努力为妇女群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妇女联合会的内部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一切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和妨碍团结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思想行为进行斗争。

第一章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妇女联合会的基本单位是基层妇女联合会和团体会员。妇女联合会建立全国领导机关,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的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全国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一)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二)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三)妇女联合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妇女联合会的决议进行工作,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四)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于下级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必须经常听取,并且认真处理。
(五)妇女联合会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都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按照需要召开代表会议,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各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工作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具体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称乡(镇)妇女联合会(简称乡或镇妇联),城市称街道妇女联合会(简称街妇联)。
第六条 基层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关是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基层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 基层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上一级妇女联合会或者上届基层妇女联合会委员会决定。基层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妇女群众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在城市按居住区域、在农村按居住区域或者生产组织进行。除了反革命分子,依照法律剥夺了选举权的反动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外,凡是年满16岁的妇女,都可以根据自愿参加选举。基层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 基层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妇女代表在基层妇女联合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妇女代表固定联系选举自己的妇女群众,有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群众传达和解释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号召,带领群众执行任务的义务;有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任务,选举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的委员会。
第十条 乡(镇)、街道的妇联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工作。乡(镇)、街道妇联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领导乡(镇)、街道妇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区或者生产组织分片召开妇女代表会议,听取群众意见,讨论和布置工作,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的任务如下:
(一)团结和教育妇女群众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妇联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要求,组织妇女群众的力量,推进妇女儿童的福利事业。
(三)组织妇女群众的自我教育,动员妇女参加学习。
(四)培养妇女工作的干部和积极分子。

第三章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的各级地方组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在自治州是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在县(市)、自治县是县(市)、自治县妇女联合会。
省、县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区和县以下的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办事人员,代表省、县妇女联合会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自治州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中央直辖市、县(市)妇女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地方各级的妇女代表大会分别由各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开;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下一级妇女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地方性的企业、机关、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女职工代表会议以及地方性的会员团体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查和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工作任务,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在各本级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各本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且根据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本级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的会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各本地方妇女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妇女联合会的全国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的全国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
第十九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前或者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国家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女职工代表会议以及全国性的会员团体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妇女工作的方针任务;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第二十三条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妇联的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二十五条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全国妇联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的妇女组织,凡是愿意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过全国的或者当地的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的批准,都可以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但是必须事先向所在的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关提出声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地方的妇女组织,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的原则,作补充规定;或者经相应的妇女代表大会另外制定章程,报上一级妇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