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对当前农村买卖婚姻情况的分析和意见向中央的报告(1965)
作者:全国妇联党组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23-32卷 时间:19650728
全国妇联党组对当前农村买卖婚姻情况的分析和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据我们去山西、浙江、陕西、江苏、北京郊区通县等地区的二十一个生产大队参加四清运动工作组的汇报,又据中央机关在江西、湖北等六个省的九个生产大队参加四清运动的部分女干部座谈,这三十个大队普遍反映买卖婚姻流行。现将这方面的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目前农村婚姻问题,突出的表现:一是普遍借婚姻关系索取大量财物。例如山西洪洞县孔峪公社里开大队,从1962年以来,有三十三对结婚的,其中是买卖婚姻的有二十八对,占85%。有些大队,近几年结婚的,几乎全是这种买卖婚姻。二是陈规陋习盛行。如结婚要大办酒席,拜天地,甚至新媳妇要坐花轿,戴凤冠霞佩等等。结婚费用一般要三、五百元,有的七、八百元,高的达千元以上。这样大的结婚费用,远远超过了目前贫下中农的负担能力,对贫下中农压力很大。土改以后,曾经出现过许多贫雇农光棍汉结婚的可喜现象,但是现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光棍汉。例如浙江肖山县西兴公社东湖大队一至九生产队一百三十三户中,就有七十三个三十岁上下的贫下中农娶不起老婆。再如山西定襄县管庄公社寇村大队,全大队三百户中,有五十户是光棍汉,全是贫下中农。有的家庭东借西借,凑了钱,娶了媳妇,负债累累,群众说:“有钱人养儿不操心,没钱人养儿扎下穷根”。不少干部为结婚而走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道路。有的干部甚至为了解决婚姻问题,被阶级敌人拉拢腐蚀。
随着这种买卖婚姻而来的,是早婚流行。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领童养媳、换亲等现象。离杭州不远的肖山县西兴公社东湖大队,当一九六四年五月工作组进村时,全大队还有八个童养媳,其中支部书记及妇联主任各领一个。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思想和习俗的影响。从一九五二年土地改革及第二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后,封建的婚姻思想和习俗,受到了重大的打击,但并没有彻底清除,近几年来又有反潮;再由于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滋长和一度出现的经济上的暂时困难,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也随之滋长;从而普遍出现了所谓“高价姑娘”、“千金小姐”等等。加上,反对社会主义企图恢复资本主义的阶级敌人,也利用婚姻关系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干部,散布金钱婚姻观点,恢复旧习俗,甚至进行诱骗、贩卖妇女等等破坏活动,毒害劳动人民,更助长了买卖婚姻的泛滥。以上种种情况说明,在婚姻问题上的阶级斗争、两条道路、两种思想的斗争还是严重和尖锐的。它束缚了劳动人民的思想,直接影响到贫下中农经济上的翻身,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关系到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巩固和发展。
从工作来看,自一九五三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后,我会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其他群众团体,对婚姻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虽有发现,并作过一些调查研究,但始终没有采取措施,认真严肃对待。在这期间,曾有不少地方的妇联,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同有关单位一道,进行过一些宣传,但由于没有一抓到底,或工作没落实到基层,因此,效果不显著。以致长期以来,没有向干部和群众进行过婚姻法的再教育。基层的新干部和适龄的男女青年,很多根本不知道婚姻法的内容;不少党的干部界线不清,有的严重违反婚姻政策。婚姻登记流于形式,许多严重违法的的婚姻案件没有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近几年很多地方婚姻问题无人过问,歪风邪气,通行无阻。事实证明,如果在这方面我们放松了工作,社会主义不去占领阵地,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势力就一定会去占领。
(二)在去冬今春四清运动中,各地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和做法基本上有三种:
第一种:华北有些地区,根据华北局负责同志的指示,把反对买卖婚姻作为四清运动中横扫歪风邪气、挖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根子的内容之一,认真加以对待。在思想建设阶段中划出一段时间,有重点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第二种:有些地区在运动过程中,有意识地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并结合宣传婚姻法的要点。有的队还注意培养结婚不要财物和新事新办的典型,树立新风气。
第三种:有的地区认为这是小是小非问题,上不了纲,只能在经常工作中去解决,没有进行工作;甚至发生了突出问题也不认真解决。
实践证明,反对买卖婚姻是广大贫下中农的强烈要求;是击退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势力的内容之一。凡在四清运动中,结合作了工作的地区,对于充分地、广泛地发动群众,解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矛盾,对于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阵地,都起了积极作用。凡是有问题而又不注意结合进行工作的地区,这些问题就原封不动,不利于调动群众特别是贫下中农的积极性;个别地区甚至在四清运动中,还发生了因不满包办婚姻而自杀的事件,在政治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对农村婚姻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对结婚时为购买生活必需品拿出一部分费用的,不应当作买卖婚姻或铺张浪费对待,也不宜过多干涉;对通过婚姻关系索取大量财物和婚姻方面的陈规陋习,要加以反对,并通过长期教育逐步改变。农村中有婚姻方面的介绍人还是需要的;但借介绍婚姻拉拢腐蚀干部和从中得利的地富反坏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为此我们建议,在运动中,可以针对当地的情况,适当结合解决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培养新事新办的典型,树立新的社会风尚。目前,应集中提倡以共同走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劳动为前提的自主婚姻,批判以金钱物质条件为前提的买卖包办婚姻;并提倡朴办婚事,反对陈规陋习。对婚姻方面严重违犯法纪、侵犯人权的坏人坏事,要重点批判,进行打击。宣传方法和解决问题的程度,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可以在运动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结合解决问题,进行教育;也可以花几天时间集中宣传。总之不能当作小是小非问题,不闻不问。
但运动毕竟只有几个月,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主要的还要靠加强经常工作。为此,我们还建议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各级妇联要遵照毛主席、刘主席在一九六○年的一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指示精神,认真承担这项工作,主动建议各级人委的民政部门、法院、共青团等单位共同面向基层,通过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首先,加强经常的调查研究;根据当地突出的问题及群众的思想,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培养、推广新人新事的典型;关心解决群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地遵守婚姻法。其次,建议各级法院要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典型婚姻案件,公开宣判,扩大法制教育。民政部门认真把好婚姻登记这一关,健全婚姻登记制度。特别要号召干部、党、团员,都要学习党的婚姻政策,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婚姻法。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
196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