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关于调查女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联合通知(1979)
作者: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卫生部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37-10卷 时间:19791020
关于调查女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五届人大第十63号提案和五届政协第一流81号提案都提出应当加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并要求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全总、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女工劳动保护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室第一流1号通知责成国家劳动总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出的问题,并务于一九八○年二月底以前办完。为此,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生部、纺织部、轻工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商业部、五机部、国家水产总局、全国供销总社等十四个单位,组成了女工保护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着手进行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
为了了解目前各地区、各产业、各系统女工保护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制定全国性女工保护法令的意见与要求,除由起草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作重点调查外,特请你们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调查;同时要求你们对文化大革命前我们曾报中央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请务于十二月底以前将调查报告和意见寄给我们,以便及早草拟出符合当前实际需要的女工保护条例,按时上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审批。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卫生部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女工保护情况调查提纲

一、基本情况
1.所调查的地区、产业、系统女职工总数。其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女职工各有多少?
2.所调查的单位女工分布情况以及各工种女工人数。
3.直接从事接触铅、苯、汞等以及其他特别有害女性机能工种的女工数及她们的工作时数。有哪些工种不适合妇女参加?
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如高空、井下、潜水和搬运等)的女工工种人数。女工负重量情况。
二、女工保护工作现状
1.女工保护工作是否有专人和机构管理,隶属部门?
2.现行的女工保护制度和措施都有哪些?为什么有的能坚持,有的不能坚持?
3.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保护措施的单位各有多少?没有保护措施的单位有多少?各占调查总数的百分比多少?
4.现有哪些妇幼保护设施?设有哺乳室或托儿所、幼儿园的单位有多少?设有孕妇休息室的有多少?设有妇女卫生室(有冲洗设备)的有多少?是否有专人管理?使用情况如何?是否起作用?上述设备全有的或全没有的各有多少?应该设置而未设置的有多少?以上各项占调查总数的百分比是多少?
5.女工在工作中因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引起妇女病(月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等)、流产、或婴儿中毒及其他职业病的各有多少?占调查总数的百分比是多少?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1.文件中有那些规定是迫切需要而又可行的?哪些规定目前执行尚有困难,原因在哪里?应当如何修改?
2.如实行女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不作夜班,应规定多长的期限比较合适?
3.女职工产假应规定多少天合适(产前多少、产后多少,理由是什么)?如果延长产假,对生产是否有影响?如何解决?
4.除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外,制定全国性的女工保护法令,还应补充哪些内容?
5.其他还有什么问题?
四、调查方法:
1.可以采取普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以典型调查为主。典型调查材料要力求具体能说明问题,每个地区和专业系统至少要报来两、三个企业典型材料。
2.各地区、各产业、各系统,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增列调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