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淑在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1988)
作者:王庆淑 来源:《女职工劳动文件汇编》,吉林省新闻出版社1991年版 时间:19880727
在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

新闻界的同志们、朋友们、姐妹们:
今天,劳动部、卫生部和全总、全国妇联四家,在这里举行记者招待会,共同商量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数十年来,新闻界的朋友们热情地宣传男女平等,妇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此,我代表全国妇联,向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职工的特殊利益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今天,国务院又颁布了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史上的重大事件,它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广大女职工的亲切关怀,深刻反映了几千万女职工的迫切要求和愿望。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否受到重视,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因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和进步的程度又有了提高。党的十三大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全党的中心,保护几千万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就是保护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女职工只有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1983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和县(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女职工总数已达4199万,比建国初期增加了69倍,到1987年,女职工又增加到4869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6.8%。
近年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妇女参加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人数也日益增加,在个体经营者中,妇女就占有相当比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2100万个体劳动者中,妇女占40%。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妇女劳动力开始了战略转移。目前我国已有3500多万农村妇女进入乡镇企业,占乡镇企业人员总数的41.2%。她们为国家、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女职工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已得到公认,她们的贡献和进步已赢得了党和人民的赞誉。
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妇女运动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由于广大女职工承担着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重担,在竞争机制引进用人制度后,使她们在受教育、就业、参政等诸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如有些工厂在招、用工方面,招男不招女的现象十分突出;优化劳动组合,在女职工又出现了编余,第二次就业难,以及阶段就业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同时,法律上赋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一些企业也得不到实现,这虽然是前进中的问题但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不致妇女又失掉合法的劳动权利。敬请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声疾呼,使全社会都来帮助、支持、解决这些问题。
在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之际,我们各级妇联组织,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配合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运用各种现代化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规定》精神深入人心。要造成一种社会舆论,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妇联干部,要带头学好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要及时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学习、从而不断提高女职工自身保护能力。
各级妇联,在宣传贯彻中,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注意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那些经济条件尚未具备、暂时难以执行“规定”中某些条款的企业,要教育女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发展生产,使“规定”逐步全面贯彻落实,促进这项工作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