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妇女联谊会工作条例(1989)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 时间:19891117
妇女联谊会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妇女联谊会(协会、促进会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行各业、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组织的横向妇女群众团体。在民政部门登记后,经申请由同级妇联归口部门批准可成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执行本条例。
第二条
妇联联谊会的任务是: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交流有关知识和信息,提高会员政治、文化、科技素质。
2.传达贯彻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妇联的决议,完成妇联的有关工作任务。
3.结合本职工作,为社会提供文化、科技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4.宣传、表彰会员的先进事迹,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关心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6.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并根据联谊会各自的条件,开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7.发展会员。
第三条
联谊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集体会员制。
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其职责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决定联谊会的方针、任务,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理事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联谊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活动,召开下届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一般任期三年,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按专业开展活动。
理事会选举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人数多的可视需要设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联谊会根据需要可参加妇联的有关活动,向妇联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对妇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谊会的活动和制度由各联谊会根据情况自定。
第五条
联谊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靠自筹。由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缴纳会费,也可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社会赞助,开展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