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0)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六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88-1993)》,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时间:19900517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
联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妇字〔1990〕14号)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件。《决定》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保持和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优良传统的重要性,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盛衰兴亡,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既包涵着非常丰富的历史经验,又体现出极为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妇联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加强党同妇女群众的联系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而妇联要能充分发挥这种独特作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与妇女群众的血肉联系。贯彻《决定》精神,发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既是党的事业对妇联的要求,也是妇联自身建设的需要。为此,特提出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增强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是贯彻《决定》精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思想保证。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普遍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要把学习《决定》与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结合起来;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教育,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结合起来;同马克思主义文明进步妇女观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要把这项教育作为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列入岗位培训和理论学习的规划,列入妇女干部院校的教学大纲,坚持不懈地抓好。当前,要以整风精神集中安排一段学习,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认清妇联组织的基本社会职能,树立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观点;
第二,理解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的深刻含义,树立对党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相一致的观点;
第三,把握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的方向及途径,进一步推动妇女的解放,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树立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观点;
第四,明确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妇女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树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观点。
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
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使工作的过程真正成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过程,这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根本所在。各级妇联组织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决策及决策执行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并形成为制度。为此,要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调查研究。各级妇联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一方面,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对每个时期妇女工作应抓住的重点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科学论证。在通过调查研究获得第一手材料之后,还要就需要决策的问题,充分听取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意见,主动征询党政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向专家进行咨询。在此基础上,对各种意见进行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尽量得出提供决策的意向。有些重大问题,还要在论证阶段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检验或修订决策意向。
第三,民主集中。这是决策程序的关键。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妇联章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实行正确集中,形成决策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实行表决。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四,实践检验。决策作过之后,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并且通过宣传发动,使决策化为群众的行动。在群众的实践中,考查检验决策是否正确,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
三、坚持干部下基层制度,把工作做到妇女群众中去。
各级妇联干部下基层,了解民情,广交朋友,多做实事,这是获取正确认识,振奋革命精神,克服官僚主义习气,改进工作作风,从而密切与群众联系的重要环节。妇联系统的干部具有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应按照中央的规定,将下基层的工作制度化,更加自觉地坚持下去。
第一,各级妇联干部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时间下基层。省以上和地(市)县妇联的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两个月和三个月。
第二,妇联干部下基层,要将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同了解妇女群众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动基层工作的开展结合起来。应该到困难大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理顺情绪;到出现新情况、新变化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协助当地干部打开局面。
第三,妇联干部下基层,务必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以平等态度对待群众,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上反映;要关心群众疾苦,尽力协助解决问题。每次下基层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汇报,并就所了解的重要问题写成调查报告或研究文章。全国妇联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调查报告的评选活动。
第四,实行层层建立联系点的制度。全国妇联、各省(区、市)妇联,要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单位作为联系点;全国妇联和各省妇联的领导同志,也可分别确定自己的联系点。各部门每年要派人下联系点1-2次,各级领导同志每年也要下联系点1-2次,做到了解点上的基本情况、工作动态、群众思想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等。对于距离较近的联系点,要做到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下达后及时去了解情况,逢年过节专程去慰问五保户、烈军属,学雷锋为群众做好事。
第五,各级妇联要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利用这个渠道研究基层的情况,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认真处理,要为妇女群众伸张正义。
四、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搞好妇联的廉政建设。
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改善党群关系,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措施。各级妇联在保持廉洁方面一般是做得较好的,要一如既往,更加自觉地严格要求。
第一,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培养、选拔妇联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妇联干部的任免需经组织部门按管理程序进行考核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妇联领导机关中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同一单位安排工作。
第二,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不准用公款宴请内宾;干部下基层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交伙食费;各种会议不超过规定的伙食标准,不发放纪念品,不准用公款滥发奖金、实物;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得向基层索要礼品、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
第三,严格遵守国家外事活动规定,领导干部出国,必须是为了执行公务,不得接受外商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不得以考察为名进行与其主管业务无关、与其职能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严格控制出访组团及出访人数。出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有关外事活动的宴请和用餐,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事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按规定上缴。
第四,凡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调整工资,分配住房、发放生活补助等,一定要坚持政策、原则,公正廉洁。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五、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有计划地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真心实意、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落实《决定》各项规定的突破口。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
近两年,全国妇联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为妇女儿童办好以下几件实事:
第一,争取将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八五”计划,促使全社会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第二,促进《妇女法》起草和审议,加强监督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执行;
第三,积极推动“扫黄”和“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开展,重点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和取缔嫖娼卖淫丑恶现象,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积极抓好扫除妇女文盲的工作,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女童入学率,减少女童辍学率;推广常州市中专、技校招生工作经验,进一步解决招工招生中男女分数线不平等的问题;
第五,推动有关方面注重解决优秀儿童读物的出版发行、优秀儿童影视节目的制作放映,以及优质婴、幼儿食品的生产供应等问题;
第六,继续围绕党的中心,结合妇女切身利益,开展好“双学双比”等深受妇女群众欢迎和党政赞扬的有特点的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妇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