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民政部、广电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1993)
作者:中宣部、民政部、广电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51-124卷 时间:19930322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政府民政、广播电视厅(局),总工会、妇联、团委、残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各总队政治部:
今年5月16日,是第三个法定“全国助残日”,同时也是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动的助残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动员群众,认真组织好这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一、指导思想
在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大力倡导扶残助残,切实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使残疾人与健全人携手共进,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二、主题:扶助与共进
扶助:继续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及《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制订和完善优惠残疾人的专项政策和措施,为残疾人办实事。
共进:广泛开展残疾人单位与健全人单位的共建、联谊活动,倡导健全人与残疾人交朋友,鼓励残疾人自觉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助残日期间,召开当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检查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和为残疾人办实事的落实情况,制订和完善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公布为残疾人办实事新的年度目标;
2.各级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助残日期间,走访扶残助残先进单位和残疾人集中的社区或家庭,看望残疾人,慰问和表彰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
3.首都和各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应与当地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或社区(福利厂、特教学校、福利院、康复点、活动站等)建立共建关系,提供帮助和服务;
4.各地、各级工、青、妇和少先队组织,要动员广大群众,结合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共青团服务岗、“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建家做友”等活动,与残疾人交朋友,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力争使每一位残疾人像过节一样感受到温暖;
5.对那些生活还相对贫困的残疾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在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重点帮助和扶助;
6.各地应在助残日前后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健联谊活动,如:报告会、座谈会、同台演出、体育比赛或表演、互访、举办小型展览等;
7.每个民政和残疾人工作者与两名以上的残疾人交朋友,关心其生活、工作和学习,助残日期间登门看望,为之排忧解难;
8.倡导组织助残者协会和志愿工作者协会,扎扎实实地开展有益于残疾人的各项活动。
四、宣传
第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宣传重点是:增强全民的助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颂扬扶助残疾人的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事迹,倡导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前进、参与改革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1.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应组织当地各种传播媒介,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2.中央和各有关新闻单位,应在五月中旬集中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集体和个人,颂扬残疾人与健全人携手共进的先进典型;
3.各级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在助残日期间通过多种形式,造成一种全社会都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气氛。
我国各族人民历来具有互助互济、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希望通过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动员广大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前进。

中宣部 民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共青团中央
解放军总政治部 武警部队政治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