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璪: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992)
作者:黄启璪 来源:《妇女工作》,1992年第5期 时间:19920000
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

制定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人民特别是全国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
众所周知,在旧中国,广大妇女身受政权、族权、夫权、神权四条绳索的束缚,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妇女权益,在《宪法》和《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等10余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社会主义新中国为妇女提供的法律保障,为广大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行婚姻自由等,不断创造了条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更为妇女广泛参与拓宽了道路。目前,我国妇女职工人数已相当于1949年的87倍。女干部人数已相当于1951年的25倍,女专业技术人员1990年已达857万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17%。全国各类学校女生在校人数1990年已有7916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4.8%。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不断提高,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所占比例已由第一届的12%增加到第七届的21.34%。中国妇女所获得的进步,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也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
目前,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有一些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女性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及她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我国女性人口在总人口中占48.4%,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占37.7%,女干部在干部总数中占30.26%,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21.34%,女县处级干部仅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9%。在劳动就业方面,一些部门和单位录用女性或在招工招生中任意压低女性比例。据1991年对几个省会城市的调查,中等职校、技校女生的录取线比男生高100-140分,城镇中女青年待业人数比男性高出一倍。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重婚纳妾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残害、虐待妇女的恶性案件及溺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在近年来全国妇联收一的群众来信中,反映一些部门和地区不认真落实1990年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年龄文件的规定,反映一些机关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只分男不分女。制定一部专门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切实解决那些在现有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十分必要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我国宪法男女权利“五平等”、“四保护”的原则为立法依据。该法共九章五十四条,其中六章四十条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对一些重要问题,作了突破性规定。这部法律草案深刻总结了党领导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经验,体现了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立法方面的发展和丰硕成果。这部法的制订,对于更好地调动占人口半数的5亿多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于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将以对占世界人口1/10的中国妇女实行人权保护的雄辩事实,充分展示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坚定立场,必将产生深远的国际影响。今年3月20日,联合国第36届妇女地位委员会正式作出决定,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于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中国北京举行,届时将有10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和一万多名非政府组织人士与会。这次大会的宗旨是“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有关国际组织为大会草拟的行动纲领的主要内容有:增进男女公民对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认识;增加妇女参与经济和政治决策的比例;在2000年前消除妇女中的文盲;培训生活在贫困中的妇女,发展她们的技能和能力,改善其生活条件;确保妇女获得充分的产妇保健、执行计划生育,以改善妇女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执行特定的政策来预防、控制和减少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等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既是我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为迎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作的最重要的准备。
(四)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都要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不能离开现阶段的条件。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对于一些有必要又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得比较具体;对于一些有必要但其实现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区别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条文中提出了纲领性、导向性的要求,我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比如该法律草案的条文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这样的写法对全国各地都有积极的导向作用,执行起来也不会因为原有基础不同而增加难度。当然,我们希望今后在执行中,也不要因为法律条文未对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而加以忽视。据我们了解,世界各国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排在前10位的是:芬兰,38.5%;瑞典,38.1%,圭亚那36.9%;挪威,35.9%;古巴,33.9%;丹麦,33%;冰岛,23.8%;奥地利21.8%;中国,21.3%;荷兰,21.3%。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女性参政比例是较高的,但同时也提醒我们,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提高女性参政比例上,还应该而且也有条件作出更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