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七届四次执委会:妇联团体会员工作条例(1996)
作者:全国妇联七届四次执委会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1122
妇联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全国妇联七届四次执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各行各业妇女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各级妇女联合会批准,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支持并帮助她们开展工作,实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委会。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在本团体组织内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交流有关知识和信息,提高会员政治、文化、科技、专业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接受妇女联合会关于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向本组织的成员传达贯彻妇女代表大会精神,执行妇女联合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组织完成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工作任务。
 (三)结合本团体特点,为社会、为妇女提供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团结、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四)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她们排忧解难。
(五)宣传、表彰会员的先进事迹,向妇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六)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加强会员之间、团体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可有以下来源:主管部门拨款;缴纳会费;争取社会赞助;开展有偿服务。
第七条 本条例由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