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妇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1994)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全国妇联档案E52-16卷 时间:19940729
关于妇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六月中旬,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在江苏省吴江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研究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一次集中整治农村治安的斗争。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乔石委员长都对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
为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全国妇联要求各地妇联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妇联的职能作用,结合妇女工作的实际,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集中整治和综合治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需要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搞好。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这项工作中,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承担着社会预防的重要职能。几年来,各级妇联,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妇女工作特点,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家庭质量,减少民事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从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稳定,从保障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从保证我国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在这项社会系统工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自觉地把妇联的各项工作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党在本世纪的战略目标联系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各级妇联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为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各级妇联要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使《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打拐”、“禁娼”的两个《决定》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运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因素。
三、加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根据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把村妇代会建设纳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整体规划。整顿健全乡村妇女组织,倡导、组织“妇女治安防范巡逻队”、“妈妈扫黄队”、“妇女帮教小组”、“妇女禁赌协会”、“新风促进会”、“红白事理事会”等基层妇女群众自治组织,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她们在整治农村治安中的作用。要健全妇女群防群治队伍,完善各种防范措施,积极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主动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专项斗争。
各级妇联要加强这项工作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基层妇联要配合公安等部门,逐村(街)逐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对辖区内应打击的犯罪分子和解救对象的底数,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参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做好这些妇女的安置工作,建立帮教小组,教育挽救卖淫失足妇女,努力帮助她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继续抓好家庭文化建设。
各级妇联这几年通过“五好”家庭活动,从稳定家庭入手,对家庭成员进行政治思想、“四自”、伦理、道德和法制教育,做后进青少年和失足妇女的挽救教育工作,以家庭的和睦稳定促进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妇联以“五好”家庭活动为基础,更加注重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时代特色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通过配合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使家庭文化建设融于文明共建活动之中。今后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努力促进家庭成为陶冶情操、抵制各种违法犯罪的课堂和阵地,从而有效地减少违法犯罪的因素。
六、加强法律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
各级妇联要切实搞好信访工作,加强信访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信访这个窗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妇女的疾苦,帮助她们排忧解难。妇联的信访大多反映婚姻家庭问题和邻里纠纷,因此,要积极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来信来访中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

全国妇联
19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