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1996)
作者:全国妇联、国家教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0910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
(妇字〔199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委、教育厅: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别要把提高青少年素质作为工作重点。”我国有三亿四千多万少年儿童,三亿两千多万家庭。家庭是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摇篮。
家庭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家庭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是培育“四有”公民的有效途径。
我国有优良的家庭教育传统,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家庭教育工作得到较大的发展,日益受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落实《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家庭教育的目标,提高全民族的家庭教育水平,特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九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的总目标是:到2000年,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素质;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面向新的世纪,共同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分期目标
我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根据各地经济条件、人口状况、地理环境、家庭教育工作基础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情况,按“划三片,分两步走”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确定阶段性目标:
第一片: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中期目标:1998年家长受教育率达到85%。
终期目标:2000年家长受教育率基本达到95%。
第二片: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
中期目标:1998年家长受教育率达到75%。
终期目标:2000年家长受教育率基本达到90%。
第三片: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期目标:1998年家长受教育率达到60%。
终期目标:2000年家长受教育率基本达到80%。
二、措施
(一)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
1.加大领导力度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儿童工作纲领性文件,提高全民族的家庭教育水平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由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具体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计划要求,结合当地情况,于1996年内制定或补充完善本地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
2.纳入议事日程 家庭教育工作是全面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具体任务,家庭教育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议事日程,省、地、县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有家庭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3.明确责任分工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部门要有家庭教育专职(或兼职)干部;地(市)、县(市)妇联、教育部门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各级妇联负责牵头协调、推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发挥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作用,进行社会调查和理论研讨,发动依靠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各类家长学校。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国家教委负责指导教育理论研究部门和高等师范院校进行理论研究并为决策和指导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举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工作要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4.提供财力支持 各级政府要给以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赞助,保证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行。
5.加强检查指导 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进行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推广家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以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加强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工作
1.形成社会舆论环境 广泛深入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各级领导重视、全社会热心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广大家长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风尚。
2.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加强队伍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组织网络,重视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依靠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骨干队伍;层层培训,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奠定骨干基础。
3.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九五”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固定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机构;利用节假日,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山区、草原和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组织普及教育活动。
4.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要创设家庭教育专题节目,各有关报刊要开辟家庭教育专版、专栏。各地要扶持家庭教育报刊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办刊质量。
(三)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社会调查、活跃理论研究,指导家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 1.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进一步发挥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作用,团结依靠专家、专业工作者,针对家庭教育的重点、难点、热点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并开展理论研究,为家长教养子女提供理论指导。
2.加强家长学校的教材建设 编写全国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在一纲多本的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各地要面向农村和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层次的家长,编写家庭教育科普读本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
3.开展家庭教育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4.加强家庭教育的法规建设 大力宣传有关儿童的法律规定,保护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地位,教育家长依法履行对儿童抚养、教育、监护的义务,提倡家庭的民主风气,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坚决制止和处理家庭中虐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
总结家庭教育村规民约,在调查研究和借鉴中外法律资料的基础上,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规建设,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四)继续办好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是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渠道;是中学、小学、幼儿园开展家长工作的较好形式;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1.办好系列家长学校 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家长的需要,办好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婴儿家长学校、幼儿家长学校、小学生家长学校、中学生家长学校和社区家长学校等;少数民族地区可举办民族特色的 家长学校;部队、厂矿、企事业和农村可建立多种适合当地情况的家长学习组织。
2.办好各种特殊类型家长学校 根据特殊儿童家庭、特殊结构家庭的需要,办好特殊儿童(盲、聋、哑、肢残、弱智)家长学校、失足青少年家长学校、离异家庭家长学校、代养人家长学校等。
3.办好广播电视家长学校 根据当地需要办好广播父母学校、电视家长学校、函授家长学校等,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传播快、覆盖面广的优势。
4.加强对各类家长学校的管理 为保证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果,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建设好一批示范性家长学校。制定家长学校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促进家长学校健康发展。
5.重视并发挥社区作用探索并推广城镇地区发挥地方优势,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经验,创造优良的社区育人环境,提高全民素质。
三、组织实施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各地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由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重视并发挥家庭教育学会指导家庭教育工作的积极作用。
四、检查评估
详见评估方案

附件1: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为贯彻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执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争取在本世纪末,使90%的儿童(14岁以下)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为指导家长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教育观念,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形成全面育人的整体效应,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的要求,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
二、评估原则
1.整体性原则
重视社会评价,重视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把领导管理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进行全过程的评价。
2.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估各地家庭教育工作,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划分的三片指标,作为评估尺度。根据各地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的基础以及指标升降的幅度,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评估内容
领导管理、组织实施、效益成果。
四、评估手段及步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监测评估的同时,根据全国家庭教育评估方案于1998年、2000年对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自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分别报送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2.全国成立家庭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监测评估中,对2—3个省(区、市)进行抽查,听取被抽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教育工作全面汇报,并到2—3个县(区)查阅资料,召开家庭教育工作座谈会,对家长和孩子进行问卷和实地考察。评估小组综合情况写出评价意见,反馈给当地。
3.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于1998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交流和研讨会,2001年召开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及经验交流会。

附件2: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指标

一、领导管理(占总评估的30%)
(一)领导
1.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2.妇联、教育等部门有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3.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4.有固定的经费投入
(二)制度
1.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
2.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3.定期培训家庭教育骨干
4.明确考核和表彰制度
二、组织实施(占总评估的40%)
(一)宣传普及——拓宽家庭教育宣传普及的渠道
1. 新婚夫妇和孕妇学校办校率
2.3岁前儿童家长科学育儿普及率
3. 中学、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校率
4.广播、电视家庭教育宣传覆盖率
5.开办家庭教育报纸、刊物
6.省、地、县新闻媒介开辟家教专栏
7.以社区为阵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8.其他
(二)理论指导
1.家庭教育调查报告成果
2.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
3.教材编写
4.咨询服务
三、效益成果(占总评估的30%)
1.家长受教育率=0—14岁儿童家庭受教育数0—14岁儿童家庭数×100%
2.五好文明家庭、优秀家长率
3.家长问卷合格率
4.青少年犯罪降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