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专项基金申请办法》的通知(1997)
作者:全国妇联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70815
关于《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专项基金申请办法》的通知
(妇厅字〔1997〕20号)

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妇联,内蒙古、
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自治区妇联,重庆市妇联:
为促进妇联系统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建设与发展,全国妇联千方百计筹集了少量经费,设立了《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专项基金》,这项基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执行已三年,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推动贫困地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建设与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办公厅对基金的申请办法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申请资助范围
1、12个西部省份和少数民族自治区;
2、优先资助省级妇女儿童活动阵地,适当扶植地(市)、县级;
3、优先考虑近年来未受过资助的地区。
二、申请程序
接受资助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写明资金用途、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按以上精神,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每年限报1处),另附申请单位报告,一并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申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本年度不予考虑;不符合要求及越级申请不予受理(1997年上报时间可推迟至11月15日前)。
三、审批程序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分析整理申请报告,提出年度资助意向;书记处审批。
受资助单位对资金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购置,不能用于征地和基建。款到6个月后,要向全国妇联报告使用情况。
全国妇联办公厅
19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