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荣:在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的讲话(1996)
作者:刘海荣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0300
在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委员:
1992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妇女发展纲要》),实施两个纲要对于从根本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切实把实施这两个纲要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一、两个纲要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当代,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两大主题。90年代以来,围绕“发展”这个主题,联合国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环发大会、人权大会、人发大会、社发首脑会议、妇女大会等,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重视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妇女和儿童的发展已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平等发展”、“儿童优先”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关于《儿童规划纲要》
《儿童规划纲要》是1992年2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在此之前,80年代国内有些省已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考虑儿童工作的规划。1990年“六一”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的儿童工作座谈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提出,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都要制定儿童工作规划。当年9月29至3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专门研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71位国家首脑和88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签署这两个文件的国家政府庄严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要求到2000年达到7项目标,并制定本国为达到这些目标的国家行动计划。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文件上签字,并庄严承诺“我们将保证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相信在联合国的帮助下,中国儿童一定能够达到文件中提出的要求。”
《儿童规划纲要》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的产物。我国《儿童规划纲要》考虑到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以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7项目标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10项主要目标,内容涉及妇幼保健、教育、环境卫生、对贫困地区以及残疾儿童的保护等方面。这些目标大部分是以1990年的状况为基数而确定的到2000年要取得的具体进展,每一项目标都意味着要进行大量的、实实在在的艰苦工作。例如,最主要的三项目标是到2000年要将1990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各降低1/3,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各降低一半。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切实的工作,还必须有严密的、科学的、及时的监测评估,需要准确地掌握发展趋势及每一年的进展情况。 为了保证十项目标的实现,《儿童规划纲要》还从8个方面提出了39项措施。这些措施中既有政策性的,也有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
(二)关于《妇女发展纲要》
《妇女发展纲要》是国务院于1995年7月27日正式颁布的。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是推动我国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并于这一年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1985年7月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确定了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总目标;1995年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其目的和任务就是审查、评价《内罗毕战略》的执行情况,制定并通过进一步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敦促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新的政治承诺,以确保在本世纪最后5年实现《内罗毕战略》的各项目标。
我国是制定《内罗毕战略》的参与国之一,又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国,抓住这一有利契机,我国率先制定和颁布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妇女发展总体规划——《妇女发展纲要》。
《妇女发展纲要》是我国政府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全面系统的总体规划,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在参政、就业、劳动保护、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要达到的11项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要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妇女发展纲要》注重解决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妇女面临的新问题,突出重点,明确优先发展领域,侧重于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和参与发展的水平,强调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妇女发展纲要》是一部旨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规范和指导我国妇女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制定和实施两个纲要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两个纲要是为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规范、指导本世纪内我国妇女儿童工作。是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提高跨世纪一代新人素质的需要;是新时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有关承诺的需要。最近,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借我国儿童福利院的问题,以偏盖全,歪曲事实,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权状况,说“在中国高级领导人的默许下,中国国有孤儿院中每年有成千的孩子由于缺少医疗和食物造成死亡”,说此举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干预此事作为今年的头等要事。西方这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正是抓住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的高度关注,借题发挥,妄想以此掀起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浪潮。这也从反面提醒我们,实施两个纲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不仅是我们国内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
妇女儿童数量占人口总数的2/3以上。由于生理的、历史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他们是人群中比较易受伤害的群体,但他们在社会进步、人类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妇女则在与男性共同承担物质再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也是家庭中哺育、教育儿童的主力。母亲孕期缺叶酸,会造成胎儿神经管畸形,母亲孕期、哺乳期碘摄入不足,将导致婴儿聋哑或呆傻;文盲半文盲妇女在计划生育、孩子的喂养、教育等各方面都存在更多的问题。因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把“母亲安全、儿童优先”作为一个统一的战略。我们也把《儿童规划纲要》《妇女发展纲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姊妹篇来抓。在不久前国务院妇儿工委举办的实施两个纲要县长培训班上,县长们通过学习,深有体会地说,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确实是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素质。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妇女儿童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和面貌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国家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基础,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旧观念的影响,妇女儿童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不可能自发地实现。例如,妇女参政方面虽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班子中,女性比例仍然偏低,一把手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妇女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就业方面,我国在世界各国中女性就业比例是较高的,但目前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国有大中型企业女工下岗多,再就业困难;招生、招工、招干中仍然存在排斥女性的现象,一些国家机关在招聘时也存在限收或不收女大学毕业生的现象;在劳动保护方面,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置女工安全、健康于不顾、视人命如草芥,只知拼命榨取女工的剩余劳动价值,不提供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莆田7万女工在三资鞋厂中带毒作业,深圳台资企业大火烧死烧伤百余工人等都再次提醒我们,这方面的问题的确不容忽视;在卫生保健方面,我国的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虽逐年有所下降,但国家大,人口多,平均数往往掩盖了老、少、边、穷地区的高死亡率,这些地区妇幼卫生的服务设施、力量仍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教育方面,女性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青壮年文盲中女性占70%以上;失学辍学儿童中,女童占70%以上。社会上轻视、歧视甚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经济纠纷中劫持儿童作人质、卖淫嫖娼、重婚纳妾、家庭暴力、溺婴弃婴等时有发生。实施两个纲要,就是要由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促进妇女儿童的发展,在发展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益真正落实。 在过去几十年里,我们也在妇女参政、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推广新法接生、普及义务教育、开展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改善生存环境的卫生条件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妇女儿童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但妇女儿童发展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使各项分散的、单项的工作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使妇女儿童工作更加强化、深化、系统化,更全面、有力地推动妇女儿童的发展。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要推动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真正把实施两个纲要作为政府的职责,把实现两个纲要的各项目标作为硬任务,逐项逐层落实。要协调各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对实施两个纲要的评估监测机制,把握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努力创造实施两个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实现两个纲要是政府的责任,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
两个纲要的颁布和实施,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省级儿童发展规划;河北、山东、江西、浙江等四省妇女发展规划业已出台,上海、辽宁、西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妇女发展纲要送审稿,待政府批准,其余地方也都在着手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的准备工作。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实施两个纲要,先后五次召开省长会议,举办了三期县长培训班,已培训了540多个县分管妇女儿童工作的县长;举办了四期新闻工作者培训班,并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展了宣传《儿童规划纲要》的好节目评选及联播,召开了驻京新闻单位总编会,把宣传两个纲要纳入各新闻单位的宣传要点;还开展了对省级的监测评估骨干的培训,全国及省级的《儿童规划纲要》监测评估机制已建立,每年提交30个省及全国的儿童发展状况报告。根据监测,儿童发展的12项中期目标,我国已实现11项。按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6年工作计划,有关部委将根据《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结合本部门职能,于第一季度制定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要求在上半年完成。《计划》还要求各省举办实施两个纲要的县长培训班,争取在年内使全国所有的县主管妇女儿童工作的县长基本轮训一遍,并准备在今秋召开省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重点研究如何推动贫困地区实现两个纲要的目标。这一系列工作旨在推动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把两个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实施两个纲要,实现两个纲要中的各项目标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政治、经济,还涉及思想、观念、法律、伦理、道德、传统各个方面,必须纳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人力、物力、资源、舆论各方面的保证,有全社会的参与。
对于各级政府,各级决策人来说,需要摆正经济与社会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实施两个纲要摆上位置,纳入计划,列入日程,真抓实干。
对各部门来说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看做一整体,把本部门工作看做是这个整体中的有机部分,从全局出发,做好本部门的工作。要根据两个纲要提出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确定自己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把实施两个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还要向广大群众宣传,使全社会都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优先”的意识,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看做每个公民的义务,使两个纲要的主要措施为群众所了解、掌握,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比如,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改水改厕,改善生存环境卫生条件、预防疾病;普及碘化盐,消除碘缺乏病等,都是两个纲要中的目标和措施。有些地区政府投入财力、人力、物力,建立健全了基层卫生保健网,卫生部门培训了合格的乡村医生、接生员,但群众却受旧的传统观念影响,把生孩子看作肮脏的事,不送产妇去卫生院或请接生员,只许在牛棚马圈生产,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仍然没有保证;又如,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抓了改水改厕,由于群众没有真正理解其目的意义,仍然从三格式厕所的第一格取粪施肥,粪便还是得不到无害化处理,继续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儿童规划纲要》中要求普及的口服补液疗法可以经济便捷地避免儿童因腹泻脱水而死亡,而有些地方却因为未能在群众中宣传普及这一疗法,每年仍有很多儿童死于腹泻。以上例举种种现象表明,没有群众的真正理解和参与,实施两个纲要就没有坚实的基础。
总之,《儿童规划纲要》、《妇女发展纲要》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发展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的妇女儿童发展描绘了美好的前景,明确了工作思路。两个纲要的实施,不仅是我国妇女儿童的福音,而且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不可缺少的部分。把实施两个纲要纳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各项目标一定能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