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荣:在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打拐”“禁娼”两个决定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1996)
作者:刘海荣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60905
在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打拐”“禁娼”
两个决定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至今已历时五年。这两个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在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斗争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是对现行刑法和有关法律、决定、条例所作出的必要补充、修改和完善,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严禁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正态度和与之进行长期斗争的决心。
两个决定的颁布实施,成为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查禁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强有力的战斗武器;成为人民群众和广大妇女捍卫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有效地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对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天,在两个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内司委、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座谈会,对于继续推动两个决定的贯彻实施,呼吁社会各界继续重视两个决定的执行,对于深入开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国妇联,对五年来认真执行两个决定,为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作出不懈努力的各位领导、同志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尤其是对坚持奋斗在“打拐”“禁娼”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部表示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五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与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级妇联组织密切配合各级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拐”、“禁娼”专项斗争和有关的各项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妇女中结合“二·五”普法开展了对两个决定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妇联组织层层发出学习、宣传两个决定的通知,并要求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好。编印各种学习、宣传两个决定的材料,及时送到各级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手中。如全国妇联与司法部联合编印两个决定的宣传讲话小册子;与公安部共同印发打拐挂图十万余套;对宣传两个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学习、宣传中,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各种刊物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层层举办两个决定培训班,请立法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讲课,加深对两个决定的掌握和理解,推动了两个决定的学习、宣传向纵深发展。如,两个决定刚刚颁布,全国妇联就举办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主管权益工作的领导和权益部长的培训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两个决定的贯彻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在配合“打拐”“禁娼”专项斗争和参与综合治理中发挥作用。
五年来,全国妇联与公安部等部门,四次共同召开“打拐”“禁娼”的全国性会议。仅1995年,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两次召开全国性会议,三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还派出工作组,到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打拐”“禁娼”工作进行检查,推动了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各级妇联通过加强与各类妇女群众自治组织,如“妇女治安巡逻队”“看门护院小组”“帮教小组”等组织的联系,对她们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广泛发动妇女,检举揭发,调查摸底,提供线索。对收教的卖淫妇女或解除收容教育、教养、改造的卖淫妇女,各级妇联通过与司法教育机关签订帮教协议,有针对性地对她们进行教育、巩固帮教成果。对被拐卖的受害妇女、儿童,各级妇联紧密配合公安部门,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积极进行解救。对被解救回来的妇女、儿童,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安置、教育工作,帮助她们总结教训,协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防止她们再次上当受骗。
第三,开展家庭文化和伦理道德建设,堵住家庭成员参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和卖淫嫖娼活动的源头。
各级妇联组织一贯重视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和家庭文化建设。针对近年来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尤其是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蔓延,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的状况,各级妇联组织把家庭建设作为一项防止违法犯罪,堵住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源头的紧迫工作来抓。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从担起历史和现实的责任出发,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重视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推动现代家庭朝着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方向发展。防止和减少家庭成员参与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创造家家幸福、妇女、儿童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家庭环境。
第四,认真接待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疏导各种矛盾和纠纷。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直接侵害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导致了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些家庭在痛失爱子以后,寻找无望,积郁成疾,精神失常,有的甚至饮恨自杀身亡,还有一些人自发组织成立了爱子协会等等,形成一些不稳定因素。1995年6—7月,西安地区的“爱子协会”,准备在世妇会期间与东北地区的同类组织联络上访,陕西省妇联在获知信息后,及时与市妇联、市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共同找该协会的代表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多年来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有关政策精神,共同研究做好打拐、防范工作的措施,及时制止了一起有影响的上访事件。
五年来,对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防止性病蔓延等问题,党中央多次三令五申、旗帜鲜明地要求予以严厉打击;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全国性的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全国人大一直把对“打拐”、“查禁”专项斗争的执法检查安排到议事日程;各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集中经费,采取省、区间的合作,给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严厉打击。然而,现实仍不容乐观。卖淫嫖娼、色情服务,还在不断地蔓延发展,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正在变换方式和手段,向着活动更隐蔽手段更残忍、区域更宽泛、成员更复杂的趋势发展,这些都给打击和解救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应该看到,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一是某些地方的领导,对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对专项斗争存在错误的认识。“无娼不富”、“无鸡不活”的思想还有一定的市场;认为管不了,管不好,管不住,有消极畏难情绪的人也占一定的数量。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禁娼工作禁不住,禁不好,索性开设红灯区,便于对妓女、性病进行管理。三是在金钱万能的影响下,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把妇女当商品或把自身当作商品,不择手段地捞取金钱,丧失人格,丧失国格。也有一些人被金钱所诱惑,把罪恶的手伸向妇女,拐卖妇女,逼良为娼,干尽了伤天害理之勾当。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外流,在缺乏有序管理的情况下,往往有一部分无知、轻信的妇女,被犯罪分子拐卖,造成终身遗憾。五是,城市妇女大批下岗,由于转业和再就业难度较大,一部分人生活的确困难,误入歧途。六是,在一部分地区不重视抓精神文明建设,听凭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等等极端资产阶级思想的泛滥,放松思想教育和管理。七是有一部分妇女自身素质低下,自甘堕落,又缺乏法制观念,从事卖淫勾当,败坏社会风气,造成性病传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同时,也还存在打击、查禁不力的问题。
在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打拐”“禁娼”决定中,各级妇联组织要坚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妇联一方面要从消除贫困,发展经济,帮助贫困地区的妇女脱贫致富这一根本出发,制止贫困地区妇女被拐卖和盲目外流;另一方面,要配合劳动部门,采取措施,广辟就业门路,帮助城市下岗女工解决实际困难,缓解社会矛盾,防止她们误入歧途。
 2、各级妇联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要对广大妇女进行“四有”、“四自”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提高素质,抵御各种腐蚀和侵蚀,抑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和发展。
3、各级妇联要结合“三·五”普法,继续对广大妇女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认清荣辱美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用法、守法,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守法的模范。
4、要积极参与“打拐”“禁娼”等专项斗争,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继续做好对卖淫妇女的帮教工作和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为稳定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5、要进一步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倡导建立文明、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优化社会细胞,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们吁请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到“打拐”“禁娼”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必须树立长期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必须继续深入开展禁娼、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专项斗争,遏制其继续发展蔓延的势头。
必须重视发展生产,扶持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引导群众脱贫致富,切实解决因贫困原因造成的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使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没有市场。
必须对禁娼、打拐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实行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希望全国人大继续加强对专项治理的执法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该整顿的整顿,该清理的清理,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希望国务院财政部门,增加对禁娼、打拐工作的业务经费的拨款,加大打击力度,调动专业队伍的积极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结合“三·五”普法,继续对全体公民和全社会进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以案释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卖淫嫖娼活动,要象对老鼠过街那样,人人喊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可恨,卖淫嫖娼活动可耻的社会共识,使之无藏身之地。
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贯彻实施两个决定,进一步打击和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