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续3)(1985)
发表部门:联合国大会 发表时间:19850700
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

三、和平
A. 障碍

第232段
持续的国际紧张局势和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导致对和平的威胁,造成了有增无减的军备竞赛,特别是核领域军备竞赛,以及战争、武装冲突、外来统治、外国占领、武力掠夺土地、侵略、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对人权的粗暴侵犯、恐怖主义、镇压、一些人的失踪和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些都是妨碍人类进步、特别是妨碍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障碍。
第233段
这些障碍――其中有一些更经常不断地出现――不断地加大了国家、民族、种族、性别、社会经济集团之间历史上造成的敌对态度、愚昧和偏执,并且由于以上这些因素以及对不同的文化和传统的缺乏容忍和尊重而加大。贫穷、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的紧张的经常恶化,以及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军备竞赛,都使这些障碍更加起着消极作用。特别是军备竞赛转移了可用于发展人道主义目的的资源。阻碍国家和国际从事的发展活动,并且更加妨碍最贫穷国家和社会地位最低的那部分人民享有福利。
第234段
尽管妇女十年取得了成就,妇女参与政府和非政府性活动,参与有关和平的决策过程,从事谋求和平的动员工作、教育工作以及研究工作仍然受到限制。妇女参加根除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和类似的意识形态、外国占领、外来统治、侵略、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以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斗争往往受到忽视。
第235段
如果妇女不能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国际关系事务,特别是参与有关和平的决策,包括所拟定的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端的各个过程,就不可能取得全世界持久和平,而不排除第232段所述障碍,也不可能取得全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236段
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在裁军方面缺乏令人满意的进展,包括军备竞赛扩大到外层空间,在外国和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人民享有自决和独立权利、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关系中正义、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遭到破坏,这些都严重妨碍男女之间的完全平等。
第237段
全世界妇女显然已经表明,她们热爱和平,并愿在不同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友好与和平中起更大的作用。对阻挠妇女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的国家和国际两级的一切障碍应尽速予以排除。
第238段
同样重要的是,要使妇女更加认识到要进行建设性谈判以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积极的结果。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充分地、有效地参加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谈判。应普遍放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外国干涉和干预。

B. 基本战略

第239段
应当实施《妇女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宣言》(注7)所制定的旨在加强和平的妇女活动的主要原则和方针。该《宣言》要求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非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和个人加强妇女参与这一领域的活动,并为这些活动规定了全面的纲领。
第240段
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方面,男女权利平等并且具有相同的根本利益。妇女应当充分地参与一切为加强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并且促进国际合作,促进外交、促进缓和的进程、裁军特别是核裁军以及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包括尊重各国的主权、保障基本的自由和人权,例如承认个人的尊严和自决权,允许在不分种族、性别、政治和宗教信仰、语言或者民族血统的情况下,有思想、信仰、言论、结社、集会、通讯和迁移的自由,应当进一步努力移除妇女参与促进和平活动的障碍。
第241段
鉴于在国家和国际涉及和平与解决争端的政治解决过程中,妇女参与的人数仍然非常不足这一事实,有必要使妇女在采取主动行动时,在涉及到一些普遍性问题,诸如裁军和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发展建立信任的措施,或者是涉及到国与国之间或国内的具体的冲突情况而采取行动时,要相互支持和相互鼓励。
第242段
在世界若干地区存在着违反不使用武力、不干涉、不干预、不侵略的原则以及自决权的情况,危害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问题,妨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以及前瞻性战略的充分实施。关于这些情况,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和执行与《宪章》原则相符的有关决议,是绝对必要的,这样才能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从而确保受影响的人――他们大部分定然是妇女和儿童――可以有一个安全的、美好的将来。
第243段
由于妇女是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里最脆弱的一群,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在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方面消除各种障碍。
第244段
实现国际和平的重要障碍之一是,一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目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缺少政治意志,不愿意就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问题进行旨在减少国际紧张的建设性谈判。由于这个理由,这个领域的战略应包括动员妇女支持一切促进和平、特别是消除战争和核战争危险的行动。
第245段
应把促进和使人人不分性别都能有效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使各国人民都能充分行使自决权,消除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压迫和侵略、外国占领以及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作为立即优先事项。
第246段
在西南亚,由于违反《联合国宪章》,造成大量难民涌进邻国的问题,致使妇女和儿童遭受很多痛苦。
第247段
中美洲地区的暴力局势和不稳定状况是该地区实现和平的最严重障碍,从而阻碍了对于妇女的发展极其重要的前瞻性战略的实现。在这方面,为了促进有利于达成战略目标的条件,重要的是,重申不干预和自决的原则,以及在解放该地区问题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因此,应重申联合国关于该地区所有主权国家在没有任何对其内政进行干涉的情况下享有和平生活的权利的各项决权的有效性。必须支持以谈判方法寻求政治解决以及中美洲国家在孔塔多拉集团主持下通过的和平提案,因为这是解决中美洲危机,有利于中美洲人民的最可行办法,在这一意义上,重要的是,中美洲五国政府加速它们同孔塔多拉集团的协商,以期完成协商进程,尽早签订《关于中美洲和平与合作的孔塔多拉文件》(见A/39/562-S/16775,附件)。
第248段
在各国人民的自决方面,包括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要求的民族解放方面,妇女一向起着而且将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认识到并赞扬她们的这些努力。并以此作为她们充分参与建设国家,建立合乎人道的公正的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应当使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并充分参与决策过程,来确保妇女在这一领域的贡献。
第249段
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的战略应当基于一种明确的认识,即和平与安全、自决和国家独立是为实现《妇女十年》的三个目标: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本条件。
第250段
维护世界和平和防止核灾难是今日妇女要起很重要的作用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尤其是积极支持停止军备竞赛,然后裁减军备,在有效地国际管制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从而有助于改善她们的经济地位。各国应不论其社会经济制度,努力避免对抗及建立应该也获得妇女支持的友好关系。
第251段
和平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男女,抵制由其他国家或由跨国公司公开或隐蔽地进行的对各国内政的任何形式干预。和平还要求男女一样地促进尊重一个国家不承认任何形式的政治经济压力或威胁,建立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主权权利。
第252段
在世界经济状况、发展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裁军以及国际紧张局势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应当不遗余力地减少全球军备开支,并就国际议定的裁军目标达成协议,以便防止浪费庞大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以及用于提高每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福利。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提高妇女地位,包括妇女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以及保护占最脆弱阶层、贫穷之中最贫穷者绝大部分的母亲与孩子。
第253段
妇女在关于和平和有关问题的决策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应当视为她们的基本人权之一,而且应当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予以加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应当消除一切现有的妨碍妇女获得同男子平等地位的障碍。为此,应当在各级进一步努力克服偏见、定型观念和剥夺妇女的职业前途以及接受适当教育机会的做法,克服决策者对变革的阻挠,这些变革对于使妇女能够与男子一样平等参与国际工作和外交职务是非常必要的。
第254段
人类面临着一个选择,或者停止军备竞赛、开始裁军,或者面临着毁灭。妇女日益反对战争的危险,尤其是核战争,因它会导致核灾难,对她们支持裁军的努力必须加以尊重。应鼓励各国确保无碍地流通和提供关于裁军各方面问题的资料,包括妇女获得这些资料的机会,以避免传播关于军备的错误和有倾向的资料,并且集中于传播关于军备竞赛升级的危险及在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资料。由于裁军措施而减省下来的资源应用于帮助促进所有人民的福利及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更加注意迫切需要改善妇女的处境。
第255段
应当对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和青年进行和平方面的教育。应当发展、促进和加强诸如宽容、种族平等与男女平等、尊重并谅解别人以及睦邻友好等社会准则。
第256段
世界上的妇女应当作为非正规的教育者和社会活动的媒介,与男子一起,在同情、容忍、互相关心和信任的气氛下培养年轻的一代的过程中起到特别的作用,并认识到所有的人都属于同一个国际社会。这样的教育应当是所有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过程的一部分,也是交流、新闻和大众传播媒介的一部分。
第257段
应当进一步在家庭和邻里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各级采取行动,以取得与人的尊严相一致的和平社会环境。妇女与和平的问题以及和平对妇女的意义不能与生活各领域以及家庭中的男女关系这一广义的问题隔离开来。应当消除歧视妇女的做法和对她们持消极的态度,应当改变传统的性别规范,以促进妇女参与和平。
第258段
在所有社会的日常生活当中,都存在有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妇女被殴打、残害、烙烧、非礼和强奸。这种暴行是实现和平及妇女十年其他主要目标的一个主要障碍,对此应给以特别注意。对受到暴力行为的妇女应给予关注和全面帮助。为此,应拟定法律措施防止暴行并协助受害妇女。各国应设立机构处理家庭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应制定预防措施,并向受害妇女提供制度的援助。

C.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妇女和儿童

第259段(美国投票反对第259段,因为它反对第8和第9分段提到实行制裁措施及援助各解放运动。)
生活在种族隔离制度和其他种族主义少数人政权之下的妇女和儿童直接遭受非人道做法的打击,如大屠杀、拘留、人口大量迁移、与家庭分离和被禁锢在保留地中。她们受到流动劳工制通行法和放逐家园的有害影响,在那里他们受尽贫穷之苦,致使健康不佳和很高的文盲率。1978年《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国际会议的行动纲领》(注14)提供了采取行动的全面基础。其目标是消除种族隔离制度,使南非的非洲黑人在他们的国家中能享有完全的主权。尚未签署和批准1973年11月30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注15)的各国政府应立即签署和批准该公约。
应当给予在种族隔离制度下受压迫最重的阶层――妇女和儿童――以全面的国际援助。联合国系统、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查明生活在种族隔离制度和其他少数种族主义制度下的妇女和儿童包括南部非洲难民营里的妇女的基本需要,向她们提供充分的司法、人道主义、医疗和物质援助以及教育、训练和就业。
应该向民族解放运动中专管妇女事务的部门提供援助,以便加强它们为争取妇女平等机会、教育和训练方面的工作,从而训练妇女能够在目前的斗争和解放后的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
前瞻性战略应考虑到种族隔离对邻近的独立非洲国家经济基础结构造成的不安定影响,这种影响妨碍了这个地区的发展。
南非和纳米比亚日常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已体制化了的种族隔离政策仍然是非洲地区进步、平等与和平的巨大障碍。
前瞻性战略应着眼于迅速有效地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纳米比亚独立的第435(1978)号决议,纳米比亚的全面无条件独立应是前瞻性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该战略还应着眼于改善妇女和儿童状况。
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必须加强根除令人厌恶的种族隔离制度和使占领军撤出纳米比亚的决心。由于南非在国际政治和经济结构中所持的立场,国际社会负有最大的责任确保南部非洲恢复和平与人的尊严。
除了已经采取的措施外,应当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裁措施在内,结束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领域中与南非种族主义政权的一切合作,以期消除被压迫人民――其中大多数是黑人妇女和儿童――不可言述的苦难和生命损失。
国际社会必须坚持有效地执行关于纳米比亚独立的安全理事会第435(1978)号决议和联合国所有呼吁对南非实行制裁、对其加以孤立和废除其种族主义政策的决议。应当尽一切努力使南非部队立即和无条件地撤出安哥拉。
国际社会必须谴责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军队对各前线国家进行直接侵略,以及对雇佣军和武装匪徒的招募、训练和资助,这些雇佣军和武装匪徒屠杀妇女和儿童,并且被用来推翻那些支持南非和纳米比亚人民的国家的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应当向所有争取消除种族隔离的机构,尤其是各民族解放运动――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阿扎尼亚泛非主义者大会和西南非洲人民组织――非洲前线国家、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运动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精神和物质援助。
妇女及其政府应加强对根除种族隔离制度的承诺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支持她们正在斗争的姐妹们。为此,妇女和妇女组织应使自己经常了解处于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妇女和儿童的状况,广泛传播消息,并在自己的国家唤起对这种状况的意识,在民族团结和支援委员会尚不存在的地方组织这种委员会以作为教育公众认识种族隔离制度的罪恶,以及这种制度对南非和纳米比亚妇女、儿童的残酷压迫。

D.巴勒斯坦妇女和儿童
第260段
三十多年来,巴勒斯坦妇女在营地内外面临着极为困难的生活条件,为她们家庭的生存和巴勒斯坦人民的生存而战斗。失去了祖先的土地,被剥夺了返回自己家园和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被剥夺了自决,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见A/CONF.116/6)。巴勒斯坦妇女在被占领的阿拉伯领土上易受到以色列的监禁、拷打、报复和其他压迫性的作法。没收土地和制造更多的定居点都影响到了巴勒斯坦妇女和儿童的生活。以色列的这种措施和做法违背了《日内瓦公约》。巴勒斯坦妇女同其整个民族一样,在就业、保健和教育方面都受到歧视。
黎巴嫩南部和戈兰高地的暴力和不稳定局势使生活在以色列占领下的阿拉伯妇女和儿童处于悲惨的境地。黎巴嫩妇女也受到歧视和拘留。因此,应当执行所有联合国有关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年)、508(1982年)和509(1982年)号决议。
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单位应不断审查并协调《实现巴勒斯坦权利的行动纲领》的执行工作,着重注意巴勒斯坦妇女在维护民族特性、传统和遗产方面以及争取主权的斗争中的作用。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和根据联合国所有有关决议建议独立国家的权利必须得到恢复。应查明巴勒斯坦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和当前的需要,并作出适当的规定。联合国应开办项目,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帮助巴勒斯坦妇女。在各地区的专门研究所的适当帮助下,有关的联合国单位和机构应对被占领土内外的巴勒斯坦妇女的生活条件进行调查。这些调查的结果应广为宣传,以推动各级的行动。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制止以色列在西岸和加沙地带新建定居点。同样,应根据联合国决议,让巴勒斯坦妇女能在解放了的家园中享受安全的生活。

E. 受武装冲突、外来干涉影响以及和平受到威胁地区的妇女
第261段
武装冲突和紧急局势对妇女与儿童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这使人们经常处于恐惧之中,冒着流离失所的危险,并引起破坏、毁灭、肉体折磨、社会和家庭的瓦解和抛弃家园。有时,这些情况使人们不能得到适当的保健和接受教育,使她们丧失就业机会和引起物质条件的全面恶化。
第262段
旨在限制武装冲突的的国际文书、正在进行的谈判和国际会谈,如1949年第四号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提供了战时保护平民的总原则及向妇女和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的基础。1974年关于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大会第3318(XXIX)号决议)中提出的措施,各国政府应予考虑到。

F.在国家一级执行基本战略的措施

1. 妇女参与争取和平的努力
第263段
各国政府应当执行联合国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第S-10/2号决议)所规定的裁军的全面行动纲领,应当支持妇女参与世界裁军运动,支持她们对进行裁军教育作出贡献。
第264段
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宣传在军备控制和裁军领域里缔结的主要条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更加努力地动员妇女克服对裁军不闻不问、无能为力的现象,使更多的人支持这些协定的执行。大会宣布1986年为国际和平年(注18),对此也应该加以宣传,还应鼓励妇女参与国际和平年方案。
第265段
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起积极作用,以便按照联合国各项决议,促进在冲突地区恢复和平。
第266段
妇女应该积极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有关的决策过程。各国政府应通过体制、教育和组织上的必要措施促进这一参与。应该强调妇女组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在这一过程中进行基层的参与合作。
第267段
尚未这样作的各国政府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现存的歧视妇女的作法,在各级向她们提供均等机会,使她们能够进入各级行政和外交部门,并作为代表团成员,代表国家出席国家、地域和国际会议,包括关于和平、解决冲突和裁军方面的会议,以及安全理事会会议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会议。
第268段
应当鼓励并在经费方面支持妇女选修关于政治学、国际关系和外交问题的大学课程,以便获得必要的专业资格,从事有关和平和国际安全方面的职业。
第269段
各国政府应该鼓励妇女在决策一级参与促进和平,向她们提供在公共部门参与这一决策机会的有关情况,促进妇女在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和活动中的有公平的参与数目。
第270段
非政府组织应该向妇女提供机会,培养她们的自力更生和领导能力,以便更加有效地促进和平、裁军、人权和国际合作。它们应侧重尚未受到充分注意的农村地区的工会和组织的妇女参与,并应定期审查促进妇女参与各级,包括最高决策一级在内的促进和平的各项战略。
第271段
各国应设立机构处理家庭内暴力行为问题。应制定预防性政策,并向受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制度规定的经济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应加强立法措施和提供法律援助。

2.促进和平的教育
第272段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和传播媒介应当鼓励妇女从事家庭、邻里和社区中促进和平教育的工作。应当特别重视妇女基层组织的贡献。一旦受到鼓励、推动和支持,女艺术家、女新闻工作者、女作家、女教育工作者和负责民事的领导人的各个方面的技术和才干就能够有助于促进和平的理想。
第273段
应当特别重视教育儿童在谅解、相互交流和尊重他人的气氛下过和平的生活。在这方面,应当在使社会准备过和平生活的广泛进程中,采取适宜的具体行动,劝阻向儿童和青年提供鼓吹战争、侵略、残忍、争权夺利思想及其他暴力形式的玩具和出版物以及其他宣传媒介。
第274段
各国政府、教育机构、专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共同合作,使促进和平教育的书籍和课程具有高质量的内容,并得到广泛散发。妇女应当积极参加编制这些资料的工作,这些资料应包括和平解决争端、非暴力运动、消极抵抗和对谋求和平的个人的专题研究。
第275段
各国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使妇女能够增加有关当代国际关系中主要问题方面的知识。应当广泛而无限制地在妇女中间传播资料,从而使她们充分了解这些问题。应当消除一切有关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教育方面现有的障碍和歧视性做法。应当鼓励妇女组织选择有关和平、裁军、促进和平的教育和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研究、培训方案和专题讨论会。
第276段
应当鼓励妇女参与有关和平的研究,包括研究妇女与和平。应当扫除对妇女研究工作者的现有障碍,并为有关和平的研究工作者提供适当的资源。应当鼓励和加强有关和平的研究工作者、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