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续1)(1985)
发表部门:联合国大会 发表时间:19850700
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

一、平等
A.障碍

第43段
《妇女十年》的目标之一,是充分遵守妇女的平等权利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根除歧视。这是开发人力资源的关键的第一步。在发展中世界中,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发达和其各种表现造成的,而这些表现又因国际经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而更加恶化。联合国系统,尤其是妇女地位委员会,业已进行了四十年的工作,试图建立国际标准并确定和提出所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性别歧视。虽然在立法方面业已取得不小的进展,但仍需要采取措施,使之得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法律的制定仅是为争取平等而进行的斗争中的一个因素,但这个因素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为采取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起着催化社会变革的作用。
第44段(美国对第44段持保留态度,因为它不同意其中所列障碍被视为在大多数国家内造成妇女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
大多数国家内妇女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世界上大多数人民的普遍贫困和落后所造成的,这种贫困和落后是由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以及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产物,是由于不发达所造成的。在许多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内,由于性别而存在的事实上的歧视,使妇女的不利地位进一步受到了损害。
第45段
阻碍妇女取得平等的根本障碍之一是由于更大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上的因素所造成的事实上的歧视和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并用生理差别作为理由。尽管从生理的角度看并不能证明家庭责任和家务劳动应该主要由妇女承担,也不能以此来贬低家务劳动并证明妇女的能力不如男子,但是,由于人们认为是存在着这一根据致使不平等现象得以延续下去并且阻碍了根除这种现象所必需的、结构和态度上的变革。
第46段
妇女仅因为其性别不同而受到歧视,她们被剥夺平等地进入权力机构的机会,而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主宰社会并决定有关发展的问题和争取和平的主动行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差别,如种族、肤色以及民族,在某些国家也许会具有更严重的影响,因为这类因素可以被用来作为双重歧视的理由。
第47段
根本的阻力造成了障碍,这对实现本十年的目标具有广泛的影响。歧视导致妇女的才能得不到合理利用,从而浪费了发展和促进和平所需的宝贵人力资源。如果妇女由于受歧视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才能的话,则最终受损失的是整个社会。
第48段
立法方面的变化和有效地将这些变化付诸实施之间还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这是妇女不能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一个主要障碍。尽管采取了立法行动,但事实的和间接的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地位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并不能够自动地使所有的妇女都能获得同等的利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决定了妇女的法律知识程度和利用法律的机会以及无需担心反诉或控吓而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能力。由于缺少或不能充分传播有关妇女权利和伸张正义的可行手段的资料,在许多情况下,妨碍了取得预期的结果。
第49段
有时在改变法律条款时并未充分考虑到现有的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法律的某些方面,比如某些习惯法的条款,也许在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法律体系的社会中施行,必须预先估计到一些可能产生的矛盾会带来新的和潜在的障碍,以便采取预防性措施。在通过新立法时,不管是针对什么主题,必须尽量小心确保它不暗含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而使妇女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第50段
有些国家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歧视性的立法条款,其中包括民法、刑法和商法,以及某些行政方面的规章和条例。在某些情况下,民法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因而尚不能确定采取什么行动来废除那些依然歧视妇女的法律和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的法律身份和合法地位;这包括下列方面:妇女的国籍、对财产的继承权、所有权和控制权,迁徙自由以及对其子女的监护和国籍。最为重要的是为了在家庭、地方、国家和国际范围内彻底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做法而需要改变社会所持态度;社会上的保守势力是一股根深蒂固的阻力。

B.基本战略

第51段
为实现男女平等并符合人的尊严而需要确立全面的法律依据,并对之加以修改,扩充和执行,就必须加强在这一方面所作的政治承诺。立法变革只有在得到支持并能同时促进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变化的范围内进行才最有效,因为它有助于进行社会改造。对妇女来说,要使平等变为现实,与男子平等地分享权力也必须是一项主要战略。
第52段
各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责任,以便保证他们的天资和能力得到发挥,并使妇女能够作为受益者和积极推动者参与发展。
第53段
应该促进对社会和经济结构进行改革,这会有助于妇女实现充分的平等并使其能作为积极推动者和受益者不受任何歧视地自由参与各种形式的发展活动并得到各种类型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应特别注意尽最大可能使青年妇女享有这一权利。
第54段
为了促进男女平等,各国政府应确保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提供必要的设施,以实现获得教育和训练以及保健服务机会的均等、确保就业条件和机会均等,包括报酬的平等以及充分的社会保险。各国政府应认识到并采取措施来执行男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平等地就业的权利,并使其能参与各种经济活动。
第55段
必须建立或加强有效的机构和程序,以全面地监测妇女的状况、找出各种传统的和新的造成歧视的原因,并帮助制定新的政策和有效地执行战略和措施以便消除歧视。这些安排和程序必须与发展政策协调一致,但不能无限期地等待这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56段
由于用定型观念的态度对待妇女造成的对妇女平等的阻碍必须予以彻底消除。除立法之外,消除这些障碍还需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包括传播工具、非政府组织、政党纲领以及行政措施、对广大人民进行教育。
第57段
在没有建立监督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有关政府机构的国家,应当建立这种机构。为了能够发挥作用,这种机构应当为政府高级机构,并保证它拥有充足的资源、责任和权威,这样才能对各项政府政策对妇女的影响提出意见。这种机构,除其他途径外,可通过散发关于妇女各项权益的资料,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协作以及同非政府组织和本地妇女协会和团体进行磋商,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58段
适时提出妇女状况的可靠统计数字,对消除定型观念和实现完全平等非常重要,各国政府应协助收集统计数字,并进行定期评价以便查出各种定型观念和不平等,并提供具体证据,以说明不平等法律和实践所带来的有害后果,并且检验消除不公平现象所取得的进展。
第59段
应该促使家庭的每一成员分担家庭责任并平等地承认妇女对社会主流的非正规和无形的经济贡献,作为消除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补充战略;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现象助长了歧视。

C. 在国家一级执行基本战略的措施

1.宪法和法律方面
第60段
尚未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注6)的政府应尽快签署,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来保证批准和加入该公约。它们应该考虑设立适当机关的可能性,并责成它审查国家的有关立法和草拟对这些立法的建议,以确保《公约》和它们加入的有关妇女作用、地位和物质条件的其他国际文书的条款能够得到遵行。
第61段
尚未建立适当的组织程序的政府应予以建立,以便在村以上各级有效地执行并适当地监督一套经过修订的法律和某些行政措施,从而使每个妇女都能谋求纠正歧视性待遇而不受阻碍和不需由自身付出代价。还应有效执行和监督有关妇女的立法,以纠正系统的或事实上的歧视妇女的各个方面。为此目的,应制定积极的行动政策。
第62段
农业改革的措施并非总是可以确保妇女的权利,甚至在妇女在农业劳动力占优势的国家中也不都是如此。这类改革应该保证妇女在得到土地和其它生产手段方面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并应确保妇女掌握其劳动的产品和收入以及从农业投入、研究、培训、信贷及其它基本设施中获得的益处。
第63段
应该敦促政府和私人的国内研究机构调查有关法律与妇女的作用、地位以及物质条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这些应该纳入有关的教育机构的课程,以增进对法律的普遍了解和认识。
第64段
过去十年来,衡量男女之间不平等情况的统计概念和方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应该提高负责统计数字和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的能力,以便在各国的经常统计方案中应用这些概念和方法,并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有效地利用这些统计资料。对制作和使用有关妇女问题统计资料的人员进行培训是这一过程中的头等重要问题。
第65段
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定习惯法是歧视妇女还是维护她们权利,并判断习惯法和成文法的相互作用在多大程度上阻碍新立法措施的执行。必须特别注意生活的每一方面的双重标准,以期达到消除它们的目的。
第66段
必须建立由政府方面和非政府组织方面的男女平等组成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来审查所有法律,这不仅是作为一个监测手段,并且还能确定与研究有关的活动、修正案以及新的立法措施。
第67段
就业方面的立法应该确保公平,不仅应该在传统的和正规的劳动力中使妇女受益,而且在非正规部门,尤其是在涉及流动工人和服务行业人员方面更应如此,要为她们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提供保险津贴、安全的工作条件,并使她们享有组织起来的的权利。还应该向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水产业和经销食品活动并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妇女提供类似的保证和福利。还应该让那些经营家庭企业的妇女,如有可能并使从事自营职业的妇女享有这些福利,力求对所有这些非正规和无形的经济活动对开发人力资源所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以应有的承认。
第68段
民法典,尤其是与家庭法律有关的民法内容应该予以修订,以废除对妇女歧视的的做法和将妇女视为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应修订已婚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以便赋予她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69段(美国对第69、72和37段持保留意见,因为它不同意"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这一概念,而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应予以鼓励,因为这可以确保妇女和男子一样平等地参加各种工作,有平等的机会担任所有职位,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有关保护妇女工作安全的立法与需要妇女工作并在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成为高效率的生产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以及发展各种社会服务,以减轻男女家务工作的负担。
第70段
必须采取执行有关妇女工作条件的立法的措施。
第71段
应通过和执行立法和(或)其它措施,保证男女享有同等的工作权利,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以及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解雇妇女,或以婚姻状况为理由而歧视性地解雇妇女,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通过和执行法律及其他措施,便利因家庭原因而脱离劳动市场的妇女回返劳动市场,并保证妇女有权于产假后复职。
第72段
各国政府应继续采取特别行动来制定各种方案使就业妇女了解其根据立法和其他补救措施所具有的权利,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重要性予以强调,这一点对就业妇女的地位尤为重要。应采取特别措施,在国家立法中批准并执行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权利、平等工作条件、职业保障和保护孕妇等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
第73段
婚姻协议应该建立在相互谅解、尊重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之上。应特别注意使男女双方平等地参与和作出平等的评估,这样家务劳动的价值才能与财政上的贡献等同起来。
第74段
应该保证所有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有独立拥有、管理、出卖或购置财产的权利,以作为她们依照法律享有平等和自由权利的一个方面。应保证男女双方在同样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离婚的权利。并应当无歧视地来决定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充分认识到父母双方在抚养子女使之适应社会生活方面都提供投入的重要性。妇女不能只因为她们首先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而被剥夺监护子女及享有其它福利和自由的权利。应制定一些法律或其他适当的条款,使它们既不致损害国家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又能照顾到实际现状,以消除对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的歧视。
第75段
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确保司法机构和所有的准法律人员充分认识到妇女争取国际上接受的条约、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权利的重要意义。为此目的,应该制定并执行适当形式的在职培训和再培训计划同时特别注意妇女的录用和培训。
第76段
应该特别注意进行有关犯罪学方面的培训,特别是针对暴力罪行,包括侵害妇女身体而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罪行的受害妇女的处境。必须在所有国家通过立法并执行法律,以制止由于与性有关的罪行而使妇女堕落的现象。应当指导警察和其他有关当局必须合理和细致地对待这类罪行的受害人。

2.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77段
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应该与非政府组织、妇女压力集团和研究机构,以及传播工具、教育机构和传统的交流机构进行密切的合作,发起一次全面、持久的公众运动,以便向一切歧视性看法、态度及做法提出挑战并在2000年前予以消除。其对象团体应包括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法律技术顾问、各机构的官员、工会和商会领袖、工商界人士、专业人员以及一般公众。
第78段
到2000年时,所有政府都应当制定全面和一致的国家妇女政策,以消除妨碍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社会工作的一切障碍。
第79段
各国政府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在不受歧视和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有机会在政府派往各分区域、区域和国际会议的各级代表团内担任代表。应该选派更多的妇女担任外交官,并在联合国内让更多的妇女担任决策性职务,包括与和平发展活动有关领域的职务,应当大力鼓励为外交官和其他驻在国外的公务人员联合国官员的家属提供支助服务,诸如教育设施、日间托儿所等,以及其任职地点对其配偶尽可能予以雇用。
第80段
应该教育和动员作为未来父母的青年和儿童,让他们在改变社会各阶层对妇女的态度,尤其是在确定男女双方的作用需要更大灵活性方面,充当促进者和监督者。
第81段
应该促进研究活动,以辨别在教育和培训中的歧视性做法,并确保这两方面的平等。进行研究的一个优先领域应是性别歧视对人力资源开发造成的影响。
第82段
应敦促各国政府和私营机构将有关妇女历史及其在社会的作用的课程和学术讨论会列入所有学校、学院和大学的课程表中,把妇女问题列为一般课程,并通过促进当地的研究工作和合作来加强研究妇女问题的机构。
第83段
应该鼓励采取新的教学方法,尤其是视听技术,用以明确展示性别的平等,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方案,课程和标准,男女应一视同仁。应该不断地对教科书及其它数学资料进行评估和更新,并在必要时设计和改写,以确保其能够反映出积极的、充满活力的和积极参与活动的妇女现象,并介绍那些积极承担各方面家务职责的男子情况。
第84段
敦促各国政府鼓励妇女参与各行各业的工作,特别是过去被认为是男人的领域的工作,以冲破职业障碍和禁区。应当发展和平就业方案,将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纳入所有的经济活动中。应鼓励采取特别措施旨在纠正几世纪以来对妇女歧视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从而加速确实实现男女平等。不应当把这些措施看作具有歧视性或必需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分别制定的标准,或者看成在实现了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标以后便可终止的措施。各国政府应确保公务机构成为模范的机会均等雇主。
第85段
应该优先考虑继续大力改善妇女在传播媒介中的形象。应该尽一切努力树立正确的看法和编印描绘妇女在知识界和其他阶层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两性平等关系方面的正面材料。还应采取措施对淫秽书画、其他对妇女进行淫秽描绘的材料以及将妇女作为男人玩物进行描绘的材料加以管制。在这方面,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妇女有效地参与负责传播媒介、包括刊登广告的委员会的审查机构以及参与执行这些机构的决定的工作。

3.政治参与和决策中的平等
第86段
各国政府和政党应该加强努力,以促进并确保妇女平等参加所有国家的地方的立法机构,并在任命、选举和提升妇女担任这些机构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级职务方面取得平等。在地方一级,确保妇女平等参政的战略应当切实可行,同本区域妇女关心的问题密切相关,并考虑到拟订的措施是否符合当地需要和价值观念。
第87段
各国政府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使更多妇女在更为平等的条件下参加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管理活动,这种活动是发展和实现所有人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88段
各国政府应当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妇女有效地参与国家、州和地方各级的决策过程。政府各部门应在每一级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处来定期监测和加快妇女平等参与的过程,这些办事处的负责人最好是妇女,应该开展特别活动,加强征聘、提名和促进妇女担任特别是决策和政策制订的职位,其方法是更广泛地宣传这些职位,增加提升的机会等等,务使妇女享有公平的代表权,应定期编制报告,列出妇女担任公职的人数以及在工作领域所担任的级别。
第89段
鉴于同时受雇于公务机构特别是外交机构的夫妇不断增加,因此鼓励各国政府考虑他们的特殊需要,尤其是夫妇对分配到同一工作地点的愿望,这样既能履行家庭职责,又能完成本职工作。
第90段
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政治教育、非政府组织、工会、传播媒介和商业组织来提高妇女对政治权利的认识。应鼓励和启发妇女,她们间也应互相帮助,以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在与男子平等条件下参与各级政治进程。
第91段
各政党和其他组织和工会应有意识地努力促使更多妇女参与其阵营中的活动。它们应采取各种措施,以加速实现宪法和法律对妇女作出的权利保证,即被选举权和由候选人任命的权利。应该使妇女有同等机会参与这些组织的政治机构,并使用实际政治的战略和战术的技巧以及培养有效的领导能力方面所需要的资源和工具。处于领导地位的妇女也负责对此予以协助的特殊责任。
第92段
尚未作出体制安排和确定程序的政府应尽快这样做,从而使每个妇女以及各种形式妇女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那些最经不起打击、最贫穷和受压迫最重的阶层的妇女,能够积极参加国家和当地的政策、议题和活动的制订、监测、审查和评价的各个方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