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纲领(续2)(1995)
发表部门:联合国大会 发表时间:19950915
行动纲领

E.妇女与武装冲突

131.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必须具备一个按照《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不威胁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侵犯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和尊重主权的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和保护人权、民主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环境。和平是同男女平等和发展密不可分的。武装冲突和其他形式的冲突和恐怖主义以及扣为人质仍然在世界许多地区发生;侵略、外国占领、种族和其他形式的冲突是影响几乎每一区域妇女的现实状况。世界各地继续发生大规模和经常的侵犯行为和严重障碍充分享受人权的局势,这种侵犯行为和妨碍包括酷刑和残忍行为、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失踪、任意拘留、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贫穷、饥饿和其他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宗教不容忍、恐怖主义、歧视妇女和缺乏法治。禁止攻击平民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时常被有步骤的漠视,人权往往因影响到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武装冲突情况而被侵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人权是违反国际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法。大规模侵犯人权,特别是以灭绝种族形式出现、作为一种战争策略的种族清洗及其造成的后果、以及强奸,包括在战争情况下有计划地强奸妇女,造成大量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逃亡,这都是受到强烈谴责的骇人听闻的手段,必须立即停止,同时犯下这类罪行的人必须受惩处。这种武装冲突情况有一些源于一国征服另一国或将其殖民地化,并通过国家和军事镇压使这种殖民地化长期存在。
132.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24]规定"妇女应特别受保护,不使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强奸、强迫卖淫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表明:"在武装冲突中一切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都违反了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25]对所有这种侵犯人权情况,特别是包括谋杀、强奸,包括经常的强奸、性奴役和强迫怀孕,需要作出特别有效的反应。大规模有系统地侵犯和构成对充分享有人权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仍继续在世界各地发生。这种侵犯和障碍包括酷刑和残忍行为、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即决和任意拘留、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宗教不容忍等。
133.武装冲突和军事占领中的侵犯人权行为是违反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以及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载的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在战争地区和被占领地区继续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和执行种族清洗政策。这些行径除其他外,造成大量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外流,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少女和儿童。大多数平民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伤亡人数往往超过了战斗人员。此外,妇女经常成为受伤战士的护理人员,而且由于冲突而意外地成为家中唯一的管理人、单亲和照顾老年亲属的人。
134.由于世界持续不稳定而且不断产生暴力,急需以合作方式谋求和平与安全。妇女有平等机会并充分参加权力结构,并且充分参与一切防止和解决冲突的努力,是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尽管妇女在解决冲突、维持和平以及国防和事务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人数仍然不足。如果妇女要在实现和维持和平中扮演平等的角色,则必须赋予她们政治和经济权力,并在所有各级决策职位上有足够人数。
135.虽然整个社会都受到武装冲突和恐怖主义之害,但妇女和女孩由于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她们的性别而受到更大影响。冲突当事方往往强奸妇女而逍遥法外,有时甚至以有计划的强奸来作为战争和恐怖主义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使所有年龄的妇女受害,她们流离失所、丧失家庭财产、近亲丧失或非自愿失踪、贫穷、家属分离和家庭破裂,她们成为谋杀、恐怖主义、酷刑、非自愿失踪、性奴役、强奸、性迫害和在武装冲突状态下强迫怀孕的受害人,尤其成为种族清洗政策和其他新出现暴力形式的受害人。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武装冲突和外国支配在社会、经济和心理上所造成的创伤后果使得情况更加严重。
136.全世界有千百万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者,包括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80%左右是妇女和儿童。她们受到剥夺财产、物品和服务,剥夺她们返回家园的权利,以及暴力和不安全的威胁。应当特别注意对离乡背井的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行为,利用这种行为作为有计划的恐怖和胁迫运动,迫使某一种族、文化或宗教团体的成员逃离家园。妇女也可能因为有充分事实根据而担心基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中所列举的理由受到迫害――包括通过性暴力的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的迫害――而被迫逃离,她们在逃亡期间,在庇护国和重新定居地点,以及在返国期间和返国之后,继续遭受暴力和剥削。妇女以这类迫害为理由向一些庇护国申请难民地位时往往难以得到承认。
137.难民、流离失所和移徙妇女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了坚强、耐力和才能,她们对安置国或在返回原籍国后可以作出积极贡献。必须让她们适当参与影响她们的各项决定。
138.许多非政府妇女组织呼吁全世界减少军费,并减少武器的国际贸易、贩卖和扩散。在冲突和过度军事开支中受害最大的是贫民,他们由于缺乏基本服务的投资而陷于困境。贫穷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也受到使用杀伤性特别强或具有滥杀效果的武器之害。全球64个国家共计散布着1亿枚以上杀伤地雷。必须处理过度军事支出、军火贸易、对军火生产和购买的投资对发展的负面影响。但与此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以及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促成因素。
139.发生武装冲突和社区瓦解时,妇女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她们往往在武装和其他冲突中力求维持社会秩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担任和平教育者,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往往没有得到确认。
140.以教育来培养和平文化,支持正义和对所有国家和人民容忍,是实现持久和平所必要的,应从幼年开始。这种教育应包括冲突的解决、调停、减少偏见和尊重多样化。
141.在解决武装或其他冲突问题时,应提倡采取积极鲜明的政策,使性别观点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主流化,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分别对妇女和男子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

战略目标E.1.增进妇女在决策阶层参与解决冲突并
保护生活在武装冲突和其他冲突状态
或外国占领下的妇女
应采取的行动
142.各国政府及国际和区域政府间机构:
(a)采取行动,促成妇女平等参与和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所有各级、特别是在决策阶层的论坛与和平行动,包括在联合国秘书处,同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适当注意到公平地域分配;
(b)将性别观点纳入武装冲突或其他冲突和外国占领的解决中,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担任一切有关机构诸如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国际法院以及与和平解决争端有关的其他机构的司法和其他职位时,力求实现性别平衡;
(c)确保这些机构能够适当地处理性别问题,通过适当的培训检察官、法官及其他人员处理涉及在武装冲突状态下强奸、强迫怀孕、在武装冲突中对妇女进行猥亵侵犯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恐怖主义行为的案件,并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

战略目标E.2.裁减过分的军事开支并控制军备供应
应采取的行动
143.各国政府:
(a)在考虑到国家安全的条件下,酌情加速将更多的军事资源和有关工业改充发展与和平用途;
(b)努力探索创造新的公私财产资源的新途径,特别是通过适当削减过高军费、包括全球军费,并适当削减武器贸易以及对武器生产和采购的投资,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需要,以便有可能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拨出额外资金,尤其在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方面;
(c)采取行动,调查并惩治在武装冲突状况下对妇女犯下暴力行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妇女人权的警务人员、保安人员、武装部队人员和其他人员;
(d)一方面认识到正当的国防需要,一方面也应确认并处理武装冲突对社会的危害以及过度的军事开支、军火贸易--尤其是具有特别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军火贸易、以及对武器生产和采购的过度投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样地,认识到必须打击非法军火贩运,暴力行为、犯罪活动、非法麻醉品的生产、使用和贩运、以及妇女和儿童的贩卖;
(e)认识到妇女和儿童尤其受到滥用杀伤地雷的影响:
(一)如果尚未批准1980年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别是《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26]则承诺积极努力予以批准,以期到2000年得以普遍批准;
(二)承诺积极考虑加强《公约》,致力减少平民因滥用地雷而遭受伤亡和极度痛苦;
(三)承诺协助排雷,主要是协助交换关于排雷方法和资料,转让技术,提倡科学研究;
(四)承诺在联合国系统内支持努力,协调一项在无不必要歧视的情况下共同支援排雷的方案;
(五)如果还没有暂停出口杀伤地雷,包括向非政府实体出口这类地雷,则尽早暂停出口,同时满意地注意到许多国家已经宣布暂停出口,转让或出售这类地雷;
(六)承诺鼓励进一步作出国际努力,设法解决杀伤地雷所造成的问题,以期最终根除杀伤地雷,同时认识到,随着研究出其他合乎人道的可用武器,各国可以非常有效地达到此一目标;
(f)认识到妇女在和平运动中所起的作用:
(一)积极争取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行全面彻底裁军;
(二)支持谈判立即缔结一项普遍的、可以多边有效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便在所有方面促进核裁军并防止扩散核武器;
(三)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以前,在核试验方面力行克制。

战略目标E.3.推动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并减少冲突
状态下侵犯人权事情
应采取的行动
144.各国政府:
(a)考虑批准或加入载有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规定的国际文书,包括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24]
(b)在武装冲突中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范,并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特别是不遭受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形式的猥亵侵犯行为;
(c)考虑到秘书长在《1995年至2000年提高妇女在秘书处地位战略行动计划》(A/49/587,第四节)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在可能制订或影响有关维持和平、预防性外交和有关活动的政策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的所有决策阶层中,加强妇女的作用,并确保妇女有平等的代表性。
145.各国政府及国际和区域组织:
(a)重申所有人民,特别是殖民地或在其他形式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利,并重申切实有效地实现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和其他文书中所阐明的这项权利的重要性;
(b)鼓励按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按照第二条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外交活动、谈判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c)敦促认清并谴责蓄意作为战争和种族清洗工具有计划地强奸妇女及以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其他形式对待妇女的行径,并采取步骤,确保全力协助这种遭受虐待的受害者的身心康复;
(d)重申武装冲突中的强奸行为构成战争罪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7]构成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行为;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不受这类行为之害,加强调查和惩治应对这类行为负责者的机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e)坚持并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准则,防止在武装冲突或其他冲突中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彻底调查战争期间对妇女犯下的一切暴力行为;特别是有计划的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猥亵侵犯行为和性奴役;起诉应对针对妇女的战争罪负责的所有罪犯并为受害的妇女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
(f)要求国际社会谴责并采取行动制止恐怖主义的一切形式和表现;
(g)为一切有关人员拟订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增进对人权的认识的培训方案时,考虑到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关切事项,并建议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活动的人接受这种培训,特别是为了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h)劝阻不要采取或避免采取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这种措施可阻碍受影响国家的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妨碍他们的福祉,并对他们充分享有人权包括人人享有健康和福祉所需的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以及他们获得食物、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的权利造成障碍。本会议重申食物和医药绝不应被利用为政治压力的工具;
(i)依照国际法采取措施,减少经济制裁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利影响。

战略目标E.4.促进妇女对培养和平文化的贡献
应采取的行动
146.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政府间机构及非政府组织:
(a)通过特别以青年男女为对象的教育、培训、社区活动和青年交流方案促进和平解决冲突及和平、和解与容忍;
(b)鼓励进一步发展有妇女参与的和平研究,调查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以及妇女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和平运动的性质和贡献;从事研究并查明遏制暴力和解决冲突的创新机制,以便广为传播,供男女使用;
(c)发展和传播关于武装冲突对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和女孩的身体、心理、经济和社会影响的研究,以期制订解决冲突后果的政策和方案;
(d)考虑设立女孩和男孩教育方案,以期促进和平文化,着重于以非武力手段解决冲突和促进容忍。

战略目标E.5.保护、援助和培训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
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
应采取的行动
147.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参与保护、援助和培训难民妇女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其他机构,其中酌情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粮食计划署:
(a)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充分参与规划、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旨在援助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所有短期和长期项目和方案,包括难民营和资源的管理;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能够直接取得所提供的服务;
(b)为在本国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设法解决其流离失所的根源,以期防止这种现象,并酌情为他们的返回和重新定居提供便利;
(c)采取步骤,保护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在流离时期和返回原来的社区时的安全和人身完整,包括执行重新恢复正常生活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妇女或流离失所妇女免遭暴力行为之害;公正和彻底调查任何此种侵犯行为并将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d)一方面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不驱返原则,一方面则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安全体面地自愿返回原居地的权利,以及回返后获得保护的权利;
(e)按照《联合国宪章》,并酌情进行国际合作,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就有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问题、包括她们自愿地安全返回原籍家园的权利问题,寻求持久解决办法;
(f)确保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提供用于紧急救济和其他较长期援助的财政和其他资源,这种援助要考虑到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具体需要、资源和潜力;在提供保护和援助时,采取一些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以期确保平等取得适当和充分的食物、水、住所、教育、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产妇护理以及防治热带疾病的服务;
(g)促进以适当的语文提供教育材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以期尽量减少难民儿童和流离失所儿童教育中断;
(h)适用国际规范,确保在难民甄别程序和给予庇护方面使男女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包括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不驱返原则,特别是使国家移民条例符合有关国际文书,并考虑到妇女申请难民地位时,如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28]及1967年《议定书》[29]所列的理由确实恐惧会有性暴力迫害或其他有关性别的迫害危险,即承认她们为难民,并让她们有机会得到受过特别训练的干事的帮助,包括妇女干事,以便访问妇女关于如性侵犯等敏感的或痛苦的经历;
(i)支持和促进国家作出努力,制订如何回应特别针对妇女的迫害的准则和指导方针,分享国家制定此类准则和指导方针的倡议的资料,并进行监测,确保其公平一致的适用;
(j)促进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自力更生能力,并在难民和回归者社区内为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开办领导和决策方案;
(k)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人权受到保护,并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认识到这些权利;确保家庭团聚的极端重要性受到确认;
(l)酌情为被甄别为难民的妇女提供职业/专业培训方案,包括语言培训、小型企业发展培训及规划和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问题的咨询服务、其中应包括帮助酷刑和创伤受害者康复的方案;各国政府和其他捐助者应大量增加对援助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方案的捐助,要特别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的需要日益增多对收容国的影响,而且有必要扩大捐助基础,以便更均衡地分担责任。
(m)提高公众对难民妇女对其重新定居的国家所作贡献的认识,促进妇女对其人权及其需要和能力的了解,并通过促进跨文化和种族间和谐的教育方案,鼓励相互了解和接受;
(n)向因恐怖主义、暴力、麻醉药品贩运或与暴力情况有关的其他理由而被迫离弃原居地的妇女提供基本的支助服务;
(o)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酌情向在武装冲突地区和难民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事和警察人员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
148.各国政府:
(a)同难民妇女密切合作,在难民方案各部门内,传播和执行难民专员办事处的《保护难民妇女准则》和难民专员办事处的《评价和照顾创伤和暴力行为受害者准则》,或给予类似的指导;
(b)保护以家庭成员身份移民的妇女和儿童免遭赞助人虐待或剥夺其人权并考虑在国家立法范围内,在家庭关系解体时延长其拘留期限。

战略目标E.6.援助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的妇女
应采取的行动
149.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a)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其他文书所阐明,通过在领导和决策培训方面提供特别方案,支持和促进所有人民实现自决的权利;
(b)酌情通过大众传媒、各级教育和特别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妇女的处境。

F.妇女与经济

150.在对社会的经济结构行使权力的机会方面,男女之间相差极大。世界上多数地区的妇女几乎没有或极少掌握经济决策权,包括制定财政、金融、商业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赋税制度和薪金规则。由于个别男子和妇女关于如何在有酬和无酬工作之间分配时间等这类决定往往是在上述政策的架构内作出,因此经济结构和政策的实际发展直接影响到妇女和男子取得经济资源的机会、他们的经济权力,以至个人和家庭一级以及整个社会中男女平等的程度。
151.许多区域的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市场中参与有酬工作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并在过去十年内有所改变。虽然妇女继续从事农业和渔业劳动,而在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中的参与也同时增多,并在有些区域的扩大中的非正规部门更具有支配地位。由于困难的经济情况和男女不平等造成的缺乏讨价还价力量等因素,许多妇女被迫接受低薪及很差的工作条件,从而常常成为受欢迎的工人。在另一方面,妇女由于认识到并要求自己的权利而日益选择加入劳动队伍。有些妇女成功地进入了劳动队伍并向上晋升,改善了她们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然而,妇女特别容易受到经济情况和结构改革进程的影响,因为结构改革改变了就业的性质,有些情况导致丧失工作机会,甚至专业妇女和技能熟练的妇女。此外,许多妇女由于缺乏其他机会而进入非正规部门。结构调整方案、贷款和赠款的条件是由多边机构确定的,并同政府合作制定目标,但在多边机构的政策制定进程中仍然很少妇女参与,也很少有针对性别的考虑。
152.教育和培训、雇佣和报酬、升级和同级调动等方面所受的歧视,以及工作条件没有伸缩性、缺乏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家庭责任分担不均、没有或缺少托儿等服务,这些因素继续限制妇女在就业、经济、专业和其他方面的机会和移动,使她们的参与遭遇更大压力。此外,观念上的障碍使妇女无法参与制定经济政策,而且在某些区域还限制了妇女和女孩接受经济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153.妇女在劳动队伍中所占比例继续增高,几乎在任何地方妇女在家庭以外的工作都有增加,尽管她们在家庭和社区内的无酬劳动并未相应减轻。妇女的收入对所有各类家庭都日益成为必要。某些区域的妇女企业家和其他自力更生活动增加,特别是非正规部门。许多国家的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劳工中占大多数,例如临时工、短工、多种非全时工、合约工和家庭就业等。
154.移徙女工,包括佣人,通过汇款而有助于遣送国的经济,她们通过参与劳动力对收容国经济也作出贡献。但是,移徙妇女与非移徙人和移徙男子相比却在许多非收容国经历比较高的失业率。
155.由于性别分析没有得到充分注意,以至经济结构中往往忽略了妇女的贡献和关切事项,例如金融市场和机构、劳力市场、学术性经济、社会经济基本建设、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家庭等方面。因此,许多政策和方案可能继续助长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在结合性别观点方面有所进展时,方案和政策效力也同时加强。
156.尽管许多妇女在经济结构中地位获得提升,但大多数妇女,特别是面临额外障碍的妇女,仍然存在一些因素,阻碍她们获得经济自主和确保自身和受抚养人持续维持生计的能力。妇女积极从事一些往往相关的不同经济领域工作,从有薪劳动、维生农业和渔业到非正规部门不等。但是,由于拥有或利用土地、自然资源、资金、信贷、技术和其他生产手段方面的法律和习俗上障碍以及工资的差异,妨碍了妇女的经济进展。妇女不仅通过有酬工作而且也通过大量无酬工作对发展作出贡献。一方面,妇女在农业、粮食生产或家庭企业方面参与物品和劳务的生产,供应市场和家庭消费。这种无酬工作、特别是农业方面的无酬工作,虽然包括在联合国国民核算系统内并因此列入国际劳工统计标准,但往往被低估和记录不足。在另一方面,妇女也仍然进行大量的无酬家务工作和社区工作,例如照顾儿童和老年人、为家庭烹饪、保护环境和向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群体提供志愿援助。这种工作往往没有从量方面加以衡量,在国民核算中亦未予计算。妇女对发展的贡献受到严重低估,因此这种贡献就不大得到社会承认。充分突出这种无酬工作的种类、范围和分配,亦会有助于促进更好地分担责任。
157.虽然由于经济全球化而为妇女创造了一些新的就业机会,但也出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变本加厉的趋势。在这同时,全球化、包括经济一体化,也会对妇女的就业情况造成压力,她们必须适应新的情况,并随着贸易形态的改变而找寻新的就业来源。在全球化对妇女经济地位的影响方面需要作出更多分析。
158.这些趋势的特点是,不论是在正规部门还是在非正规部门,所得的工资都很低,很少或根本没有劳动标准保护,工作条件恶劣,在妇女的职业保健和安全方面更是如此,技术水平低下并且没有工作和社会保障。妇女的失业问题已成为很多国家和部门的一个严重问题,而且越来越严重。非正规部门和农村部门的青年工人和移徙女工得到劳工法和移民法的保护仍然极少。特别是有稚龄子女而且是户主的妇女,就业机会很有限,其原因包括工作条件缺乏灵活性、男子和社会没有充分分担家庭责任。
159.在进行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国家,妇女技能若能更好地加以利用,就能对国家经济生活作出重大贡献。她们的投入应该继续加以发展和支助,并进一步实现她们的潜力。
160.私营部门的就业机会不足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务员职位削减对妇女发生极大影响。在某些国家,妇女承担了更多无酬工作,诸如照顾儿童和病人或老年人,以弥补失去的家庭收入尤其是在得不到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在许多情况下,创造就业战略没有充分注意到妇女占大多数的职业和部门,这些战略也没有适当促进妇女进入传统的男性职业和部门。
161.在从事有薪酬工作的妇女中,很多人遭障碍无法发挥其潜力。一些妇女日益局限于较低级别的管理职务,歧视态度往往妨碍她们进一步提升。性骚扰的经历既侵犯员工的尊严,也阻碍了妇女发挥才能和作出贡献。由于缺少有利家庭的工作环境,包括缺少适当的和担负得起的托儿设施,工作时间缺乏灵活性,进一步妨碍妇女充分发挥其潜力。
162.在私营部门,包括跨国企业和国家企业,由于实行了歧视性的雇用和升级政策和惯例,妇女基本上没有担任管理和政策性的职务。不利的工作环境以及有限的就业机会使得很多妇女寻求其他途径。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自营职业者以及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雇主和管理人员。许多国家的非正规部门以及自行组织的独立企业的扩充,大部分应归功于妇女,她们在生产和贸易方面的协作、自助和传统性做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一项重大的经济资源。只要妇女掌握和控制资本、信贷和其他资源、技术和训练,她们就能增加生产、销售和收入以促进持续发展。
163.考虑到持续的不平等现象和显著的进步共存的这一事实,为了纳入性别观点、使妇女注意到更广泛的机会以及消除目前工作和就业习惯中任何性别方面的不利影响,就必须重新考虑就业政策。为了充分实现男女为经济作出贡献方面的平等,必须积极努力,务求平等确认和认识男女的工作、经验、知识和价值对社会发生的影响。
164.为了正视妇女的经济潜力和独立性,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出一项积极和明显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以期在作出决定前,分别对妇女和男子发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战略目标F.1.促进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独立,包括就业
和获得适当工作条件并控制经济资源
应采取的行动
165.各国政府:
(a)颁布并实施旨在保障男女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的立法;
(b)通过和执行法律,禁止在劳动市场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考虑到年长妇女工人的征聘和提升、扩大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以及工作条件方面;
(c)考虑到妇女的生育作用和功能,而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雇主的歧视性做法,例如对于怀孕或哺乳妇女不予雇用和予以开除,或要求出示避孕证明,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怀孕妇女、产假期间妇女和生产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不受歧视;
(d)设计一些机制并采取积极行动,使妇女能够通过财政部和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和其他重要机构,以及通过妇女参加适当的国际机构,充分平等地参与制订政策和界定结构;
(e)进行立法和行政改革,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取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拥有和控制土地及其他形式的财产、信贷、继承、自然资源和适当新技术等方面的权利;
(f)审查国家的收入和继承税制及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现存偏见;
(g)致力发展比较全面的关于工作和就业的知识,特别是通过努力衡量和较深入理解无酬工作,尤其是照顾受抚养人及为家庭农场或家庭生意所从事的无酬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分布情况,鼓励分享和传播有关该领域的研究和经验的资料,包括关于发展定量评估此类工作价值的方法的资料,以便有可能把不列入主要国民核算内,但与国民核算一致的核算反映出来;
(h)审查和修订金融机构业务法,以确保这些法律在平等基础上为男女提供服务;
(i)在适当级别上,促进更公开和透明的预算程序;
(j)修订和执行国家政策,支持以妇女为对象的传统储蓄、信贷和贷款机制;
(k)努力确保与国际和区域贸易协定有关的国家政策不会对妇女的新的和传统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l)确保所有的公司,包括跨国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和规范、社会保障条例、适用的国家协定、文书和公约,包括有关环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协定、文书和公约;
(m)调整就业政策,便利工作形态的改革,以便促进分担家庭责任;
(n)设立机制和其他论坛,使妇女创业者和妇女职工能够参与管理经济事务的各部委和金融机构正在研拟中的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工作;
(o)颁布并实施平等机会法,采取积极行动,通过各种办法确保公私营部门予以遵守;
(p)在制订宏观和微观经济和社会政策过程中利用性别影响分析,以期监测此类影响,如出现有害影响则修订这种政策;
(q)促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和措施,使妇女能够在技术、管理和创业领域成为男子的平等伙伴;
(r)改革法律或颁布国家政策,支持制订劳工法,确保对全体妇女职工提供保障,包括安全工作方法、组织工会权和诉诸法律机会等。

战略目标F.2.促进妇女获得资源、就业市场和贸易的平等机会
应采取的行动
166.各国政府:
(a)促进并支持妇女从事自营职业和发展小型企业,通过扩大专门提倡妇女创业的机构,增强妇女以与男子平等的适当条件获得信贷和资本的机会,其中酌情包括非传统方法和互助信贷办法、以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新型联系等;
(b)加强国家作为雇主的激励作用,发展男女平等机会的政策;
(c)通过促进妇女平等获得和控制生产资源、土地、信贷、资本、财产权、发展方案和合作结构的机会,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提高农村妇女创收的能力;
(d)促进并加强微型企业、新式小型企业、合作企业、扩大市场以及其他就业机会,并酌情促进从非正规部门过渡到正规部门,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e)制订并修改方案和政策,确认和加强妇女在粮食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地方和社区两级向有薪和无薪的妇女生产者、尤其是参与农作、渔业和水产养殖等粮食生产以及城市企业的妇女生产者提供平等获得适当技术、运输、推广服务、销售和信贷设施的机会;
(f)设立适当机制,并鼓励使妇女合作社获得更多必要服务机会的跨部门机构;
(g)增加提供技术援助或管理经济方案的推广工作者及其他政府人员中的妇女比例;
(h)审查、在必要时重新拟订以及执行各项政策,包括企业法、商业法、合同法和政府条例,以确保它们不歧视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拥有的微型和中小型企业;
(i)分析、指导、协调和执行各项政策,将受雇、自营职业和创业妇女的需要和利益纳入部门性的跨部委的政策、方案和预算;
(j)确保妇女公平获得不以传统就业领域为限的有效职业培训、进修、辅导和安排就业等方面服务的机会;
(k)移除妇女在社会和发展方案中所面临的影响私人和个人倡议的政策和条例的障碍;
(l)保障和提倡尊重工人基本权利,包括禁止强迫劳动和雇用童工、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及提出集体要求的权利、男女从事同值工作领取同等报酬、就业不受歧视,如属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缔约国应予以充分执行,如非缔约国则应注意到这些公约所载的原则,从而实现真正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
167.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私营银行酌情:
(a)使更多妇女、包括妇女创业者参与咨询委员会和其他论坛,以便所有部门的妇女创业者及其组织能够对经济部委和银行机构正在研拟中的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审查作出贡献;
(b)动员银行界通过鼓励性措施和发展满足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创业者和妇女生产者需要的中间机构,增加借贷和再贷款,并让妇女参与其领导、规划和决策工作;
(c)为参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农村和城市妇女安排服务,特别重视没有机会利用资本和资产的青年妇女、低收入妇女、属于少数族裔和少数种族的妇女及土著妇女,确定并鼓励财务监督和管理改革,支持金融机构作出直接和间接努力,更好地满足妇女经营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信贷需要和其他财务需要,从而扩大妇女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
(d)确保将妇女的优先项目纳入公共经济基础设施投资方案,诸如供水和卫生、电气化和节约能源、运输和修筑公路等项目;在项目规划和执行阶段促使更多妇女受益者参与,确保她们获得工作和合同。
168.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a)在传播市场、贸易和资源方面的信息时,特别重视妇女的需要,并在这些领域提供适当培训;
(b)鼓励以各国政府间伙伴关系为基础的社区经济发展战略,并鼓励民间社会各成员创造就业机会,正视个人、家庭和社区的社会状况。
169.多边供资者、区域开发银行以及国际、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双边和私营供资机构:
(a)审查、酌情重新拟订以及执行政策、方案和项目,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源;
(b)制订灵活的供资安排,以便向针对妇女经济活动、促进妇女经济企业自力更生并增强其能力与利润的中间机构提供资金;
(c)制订战略,以便合并和加强其向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部门提供的援助,从而增加妇女的机会,使她们能充分和平等地参加这个部门,并共同作出努力协调和加强该部门的效能,同时利用这些组织本身以及双边机构、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和财政资源。
170.国际、多边和双边发展合作组织:
通过提供资本和/或资源,支持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低收入、小型和微型妇女创业者和妇女生产者服务的财政机构。
171.各国政府和/或多边金融机构:
审查阻碍推广向农村妇女提供信贷设施的格兰米银行蓝本式的国家和国际正规金融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172.国际组织:
充分支持旨在促进妇女、尤其是处境不利妇女的可持续的生产性创业活动的方案和项目。

战略目标F.3.特别向低收入妇女提供商业服务、培训
和进入市场利用资讯和技术的机会
应采取的行动
173.各国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
(a)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以期确保男女创业者有平等机会进入市场;
(b)制定方案,以便提供特别是新技术的培训和再培训,并向妇女提供商业管理、产品发展、资金筹措、生产和质量管制、销售和商业的法律问题方面的负担得起的服务;
(c)提供推广方案,使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低收入和贫穷妇女知悉关于进入市场和取得技术的机会,并协助她们利用这些机会;
(d)为妇女的商业开办无歧视的支助服务,包括投资基金,并以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作为贸易推广方案的对象;
(e)传播关于传统和非传统经济活动中成功的女创业者的资料及其成就所需技能的资料,并促进网络建立和信息交流;
(f)采取促使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接受在职训练,包括失业妇女、单亲、因家庭责任和其他原因临时离开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以及因新的生产形式或因裁员而被免职的妇女,并向企业提供更多奖励,使其扩大职业培训中心的数目,向妇女提供非传统领域的培训;
(g)考虑到就业男女的需要,提供负担得起的支助服务,例如优良、灵活、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
174.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商业组织和关注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
在各级宣扬促进和支助妇女的商业和企业,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妇女商业和企业,以及妇女取得生产资源的平等机会。

战略目标F.4.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和商业网络
应采取的行动
175.各国政府:
(a)制订政策支助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合作社、循环贷款基金、信用合作社、基层组织、妇女自助团体和其他团体,向农村和城市的妇女创业者提供服务;
(b)在所有经济改组和结构调整政策内纳入性别观点,并为受经济改组、包括结构调整方案影响的妇女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拟定各种方案;
(c)采取政策,通过非常规的支助形式和承认结社自由和组织自由,为妇女的自助团体和职工组织和合作社创造有利环境;
(d)支持加强青年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属于少数种族和族裔的妇女等特别妇女群体自力更生的方案;
(e)通过提倡妇女问题研究,并通过利用所有领域,包括经济、科学和技术领域的研究和性别研究结果,促进两性平等;
(f)在考虑到妇女的传统知识的情况下,支持土著妇女的经济活动,从而改善她们的境况并促进她们的发展;
(g)制订政策,以期推广或维持劳工法和社会保障规定对在家庭从事有薪工作的人的保护;
(h)确认并鼓励妇女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研究贡献;
(i)确保政策和条例不歧视妇女经营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176.金融中间人、国家培训机构、信用合作社、非政府组织、妇女协会、专业组织和私营部门酌情:
(a)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提供有关商业和财政管理及技术能力等不同的培训,使妇女尤其是青年妇女能够参与制订各级经济政策;
(b)向妇女的商业企业,包括在经济出口部门内的妇女商业企业,提供商业服务,包括销售和贸易信息、产品设计和创新、技术转让和品质管制等;
(c)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妇女创业者之间的技术和商业联系,并开办合办企业,以便支助立足社区的各项行动;
(d)通过提供销售和财政资助的方式,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强妇女包括边缘妇女参与生产和销售合作社;
(e)促进和加强妇女的微型企业、新式小生意、合作企业、扩大市场和其他就业机会,并酌情在农村和市区协助从非正规部门转变为正规部门;
(f)投入资本和发展投资组合,以便赞助妇女商业企业;
(g)适当注意向进入市场经济的妇女提供技术援助、咨询服务、培训和再培训;
(h)支持信贷网络和创新的商业活动,包括传统的储蓄计划;
(i)为创业妇女提供建立网络安排,包括提供机会使经验较丰妇女辅导缺乏经验妇女;
(j)鼓励社区组织和政府当局为妇女创业者设立贷款储备库,借助成功的小型合作社模式的经验。
177.私营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和全国性公司:
(a)制订政策和设立机制,以期在无歧视的基础上授予合同;
(b)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征聘妇女担任领导、决策和管理职位,并提供培训方案;
(c)遵守国家关于劳工、环境、消费者、保健和安全的法律,特别是影响妇女的法律。

战略目标F.5.消除职业隔离和一切形式的职业歧视
应采取的行动
178.各国政府、雇主、雇员、工会和妇女组织:
(a)实施和执行法律和条例,并鼓励各种自愿性行为守则,确保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平等工资和工人权利的第100号公约等国际劳工标准,公平适用于男女工人;
(b)颁布和执行法律,并采取执行措施,包括对不守法行为采取补救手段并绳之以法,以期禁止在就业机会、就业条件方面,其中包括培训、升级、保健和安全方面,以及在解雇和工人的社会保障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根据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而予以歧视,并对性骚扰和种族骚扰提供法律保护;
(c)针对在劳动市场(特别是考虑到年级较大女工)、在雇用和升级方面以及在推展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性别歧视,并针对歧视性工作条件和性骚扰,颁布和执行法律,并制订工作场所政策;应建立机制经常审查和监测这种法律;
(d)消除雇主基于妇女的生殖作用和功能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因妇女怀孕或以母乳育婴而拒绝雇用或予以解雇;
(e)为进入和/或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特别是贫穷市区、农村和青年妇女、自营职业妇女及受结构性调整不利影响的妇女,制订并促进就业方案和服务;
(f)在各部门征聘、雇用、保留和提升妇女并向其提供职业培训方面,执行和监测公私营部门和积极就业、平等和积极行动方案,以消除劳动市场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属于其他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所面对的体制性歧视;
(g)特别是通过促使妇女平等参与需要高度技能的工作和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并采取其他措施,例如提供辅导和予以安插,以促进其在职职业发展和在劳动市场的向上流动能动性,以及通过促使妇女和男子的职业选择多样化,消除职业隔离现象;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性工作,尤其是科学和技术工作,并鼓励男子寻求社会部门的工作;
(h)确认集体谈判是消除男女工资差异和改善工作条件的一种权利和重要机制;
(i)促使人们选举妇女为工会人员,并确保代表妇女的工会当选干事在履行其职责时享有职业保障和人身安全;
(j)确保按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0]使残疾妇女参与和拟订特别方案,从而使她们能够得到并保有工作,并确保她们有机会接受适当的各级教育和培训;尽可能调整工作条件,以适应残疾妇女的需要,保证她们的获得法律保障,以免她们由于其残疾而毫无理由地失去工作;
(k)进一步设法缩小男女工资的差距,采取步骤加强立法,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法和准则,以执行同工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并鼓励实施以不分性别为准则的考绩办法;
(l)设立和或加强裁定有关工资歧视问题的机制;
(m)确定消除违反公认的国际标准的一切形式童工的目标日期,确保一切有关的现行法律得到充分执行,并酌情颁布必要的法律,以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准则,确保通过提供适当的保健、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方式来保护童工,特别是街头儿童;
(n)确保消除童工的战略在适用情况下也正视对一些女孩在家中以及在他人家中从事无偿劳动的过度要求;
(o)审查分析和酌情重订主要由女性从事的专业的工资结构诸如教学、护理和托儿等,以期提高她们偏低的地位和收入;
(p)通过更广泛地承认外国教育和文凭,并在劳工培训方面采取包括语文培训的综合对策,促进持证移徙妇女(包括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确认为难民的妇女)从事生产性职业。

战略目标F.6.促进男女在工作与家庭责任上的协调
应采取的行动
179.各国政府:
(a)制订政策确保非全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家庭工得到劳工法和社会保障的适当保护;在工作与家庭责任可以调和的工作条件下促进职业发展;
(b)确保男女得以平等地自由选择全时和非全时工作,并考虑给予非典型工人在就业机会、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方面获得适当保护;
(c)通过制定法律、提供奖励和/或鼓励,确保男女都有机会享有工作保障的育儿假和育儿福利;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包括通过适当的法律和/或鼓励,并且提倡方便就业母亲自己授乳的办法;
(d)制订政策,特别是教育政策,改变强调男女分工的的观念,以宣传分担家务责任的概念,特别是分担照顾子女和老年人的责任;
(e)改进技术的发展并增进取得技术的机会,以便利从事家庭内外的工作,鼓励自助、创收、改变生产过程中依性别划分的职责,并使妇女得以放弃低薪工作;
(f)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和政策,审查各种政策和方案,包括社会保障立法和税制,以提倡人们如何在分配其时间以求从教育和培训、有酬工作、家庭责任、自愿活动和其他有益社会的工作和休闲中获益的过程中,促进男女平等和灵活性。
180.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和非政府组织、工会和联合国酌情:
(a)采取涉及有关政府机构以及雇主和雇员协会的适当措施,使妇女和男子得以请临时假,享有可转移的就业福利金和养恤金,并作出安排,在不妨碍其工作和职业上的发展和晋升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时间;
(b)通过创新的宣传运动以及学校和社区教育方案,设计和提供教育方案,以提高对于男女平等和男女在家中非陈规定型的作用的认识,提供服务和设施,例如在工作场所就地提供托儿所及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c)颁布并执行法律,禁止一切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其他形式的骚扰。

G.妇女参与权利和决议

181.《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参与本国政府的权利。赋予妇女权力、妇女独立自主和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是实现公开透明和负责任的政府以及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行政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使妇女不能过充实生活的权力关系,在社会各级从最私人的方面至最高的公职都在发挥作用。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决策的目标将提供一个更准确地反映社会的组成的平衡,而且是加强民主并促进其适当运作所必需的。政治决策中的平等起着促进的作用,没有这种平等,在政府决策中就极不可能真正地结合平等问题。在这方面,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整个进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不仅是要求单纯的公平或民主,也可视为是使妇女利益得到考虑的一项必要条件。如果各级决策进程没有妇女的积极参与并且没有吸纳妇女的观点,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
182.尽管大多数国家开展了广泛的民主化运动,但妇女在政府各级特别是在部级和其他执行机关中任职的人数不足,并且在获得立法机构的政治权力或实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可的到1995年实现妇女占30%决策职位的指标方面进展甚微。全球各国立法机构成员中只有10%是妇女,妇女担任部级职位的百分比更低。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包括正在经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国家里,参与立法机构的妇女人数大为减少。尽管几乎所有国家的选民中至少有一半是妇女,而且几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的妇女都已取得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但成为公职候选人的妇女人数仍然严重不足。许多政党和政府的传统运作方式继续成为妨碍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障碍。歧视性态度和做法、家庭和照顾子女的责任、争取和担任公职所需付出的高昂代价,都可能使妇女不愿意争取担任政治职位。妇女参政和在政府及立法机关中处于决策地位,有助于重新确定政治优先事项,将新的项目放到政治议程上,反映和正视女性关注的问题、价值和经验,并提出关于主流政治问题的新观点。
183.妇女在社区和非正规组织中以及在担任公职时表现出相当的领导才干。然而,社会化以及男女陈规定型的消极观念,包括通过媒体传播的陈规定型观念,强化了政治决策仍是男性领域的倾向。同样地,由于艺术、文化、体育、媒体、教育、宗教和法律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不足,使妇女不能对许多关键的机构产生重大的影响。
184.由于妇女进入政党、雇主组织和工会的决策机构等传统的通向权力之路的机会不多,她们通过其他的机构获得了权力,尤其是在非政府组织部门。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妇女能够有力地表达其利益和关切,并把妇女问题纳入国家、区域和国际议程。
185.公共领域的不平等,往往始于上面第29段所界定的家庭内的歧视性态度和实践以及男女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家庭内基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而实行的不平等分工和责任分配,也限制了妇女争取时间和发展必需技能以参与更广泛的公共论坛决策的潜力。男女更公平地分担家庭责任,不仅提高妇女及其女儿的生活素质,也加强其塑造和拟订公共政策、做法和支出的机会,使其利益得到确认和照顾。地方社区一级决策的非正规网络和方式反映出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特征,限制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
186.妇女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经济和政治决策层中所占比例偏低,说明了体制上和态度上存在障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各国政府、跨国公司和全国性公司、大众传媒、银行、学术和科学机构、区域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系统各组织,都没有充分利用妇女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决策人员、外交人员和谈判人员的才能。
187.各级公平分配权利和决策取决于政府及其他行动者在政策制订和方案执行中进行统计上的性别分析以及将妇女观点纳入主流。决策中的平等对于赋予妇女权力是并不可少的。在一些国家里,肯定行动导致地方和全国政府中有33.3%或以上的妇女任职。
188.国家、区域和国际统计机构对如何说明关于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平等对待男女的问题的知识仍然不足。特别是没有充分利用重要的决策领域的现有数据基和方法学。
189.在正视各级分享权力和决策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

战略目标G.1.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进入
并充分参加权力结构和决策
应采取的行动
190.各国政府:
(a)承诺在政府机构和委员会、以及在公共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制订性别均衡的目标,制订具体指标和执行措施,大量增加所有政府和公共行政职位的妇女人数以期达成男女人数均等,必要时通过采取积极的行动;
(b)采取措施,包括适当时在选举制度中鼓励政党按与男性同样的比例和同样的级别吸纳妇女担任民选和非民选的公职;与男子相同的比例和级别任用妇女;
(c)保护和促进妇女有平等的权利从事政治活动和享有结社自由,包括加入政党和工会;
(d)审查选举制度对妇女在民选机构中政治代表权的不同影响,并酌情考虑调整或改革这些制度;
(e)通过定期收集、分析和散发公私营部门所有级别各个不同决策职位男女人员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数据,每年散发关于政府各不同级别男女雇员人数的数据,监测妇女人数方面的进展;确保男女有同等机会获得所有各公共职位的任用,并在政府结构内设立监测这方面进展的机制;
(f)支助研究妇女参与决策及其对决策和决策环境的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
(g)鼓励土著妇女更多地参与各级的决策;
(h)鼓励和酌情确保政府供资的组织采取非歧视的政策和措施,以便增加其组织内妇女的人数,并提高其职位;
(i)承认男女分担工作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可以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并采取适当措施实现这一点,包括协调家庭和职业生活的措施;
(j)提名竞选或任用于联合国各机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自主组织的国家候选人名单时力求性别均衡,特别是高级别的职位。
191.各政党:
(a)考虑审查各政党的结构和程序,取消一切直接或间接不利于妇女参与的障碍;
(b)考虑拟订倡议,使妇女能够充分参与所有内部政策制订结构以及任用和选举提名过程;
(c)考虑将性别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政党的领导阶层。
192.各国政府、国家机关、私营部门、政党、工会、雇主组织、研究和学术机构、分区域和区域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
(a)应采取积极行动,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职位集结一批妇女领导人、主管和经理人员;
(b)酌情设立或加强各级机制,以监测妇女进入高级决策层的情况;
(c)审查咨询和决策机构的征聘和任用以及晋升至高级职位的标准,确保此种标准切合实际并且不歧视妇女;
(d)鼓励非政府组织、工会和私营部门致力使其男女成员实现平等,包括平等参与它们的决策机构以及各领域、各级别的谈判;
(e)研拟宣传战略,促进公众就男女在社会上和在上面第29段所界定的家庭中的新的角色任务进行辩论;
(f)调整征聘和职业发展方案,以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管理、企业、技术和领导方面的培训,包括在职培训;
(g)为所有年龄的妇女拟订职业发展方案,包括职业规划、分轨制、指导、辅导、培训和再培训;
(h)鼓励和支持非政府妇女组织参与联合国各专题会议及其筹备过程;
(i)争取和支持出席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代表团的组成达到性别均衡。
193.联合国:
(a)执行现有的并采取新的征聘政策和措施,以便到2000年实现总的性别平等,特别是在专业人员及以上一级,同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可能范围内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
(b)制订机制,提名妇女候选人担任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组织和机构的高级职位;
(c)继续收集和传播关于男女参与决策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数据,并分析他们对决策产生的不同影响,监测到2000年朝实现秘书长提出的妇女担任管理和决策职位50%的指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94.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工会、社会伙伴、生产者、工业和专业组织:
(a)通过宣传、教育和提高敏感认识的活动,建立和加强妇女之间的团结;
(b)在所有各级进行宣传,使妇女能影响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进程和制度,并致力使民选代表承诺对性别问题负起责任;
(c)在符合数据保密立法的原则下,建立有关妇女及其资格的数据库,向各国政府、区域和国际组织及私营企业、政党及其他有关机关获发,供任命妇女担任高级决策和咨询职位使用。

战略目标G.2.提高妇女参加决策和领导的能力
应采取的行动
195.各国政府、国家机构、私营部门、政党、工会、雇主组织、分区域和区域机构、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教育机构:
(a)提供领导和自尊方面的培训,协助妇女和女孩特别是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和女孩、残疾妇女和属于少数民族和族裔的妇女,加强自尊和鼓励她们担任决策职位;
(b)为决策职位制订透明的标准,并确保甄选机构的组成达到性别平衡;
(c)建立一个制度来指导没有经验的妇女,特别是提供培训,包括领导和决策、演讲和自信以及政党竞选等方面的培训;
(d)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以促进无歧视的工作关系并尊重不同的工作和管理方式;
(e)拟订机制和培训,鼓励妇女参与选举过程、政治活动和其他的领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