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包括年长和残废妇女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险(1975)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750702
妇女包括年长和残废妇女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险

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
考虑到在许多国家社会利益所给予的利益方面,特别是社会保险所给予的利益上,妇女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妇女应平等分享社会利益,实为必要,
考虑到所有妇女的劳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意识到应使年长的妇女和身体残废、经济上无能力的妇女参加社会,并对她们提供保障,
认为制订和加强对妇女包括年长或残废的妇女或生活贫苦的妇女,提供保障的制度和法律标准是应予优先处理的事项,
顾到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产妇公约,第3号一九一九年;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一九五二年;保护(农业)产妇建议书第12号,一九二一年和保护产妇建议书,第95号,一九五二年,
1.建议各国政府为妇女提供惠益,以便保护她们使不致受到损害或影响她们体力,因而也影响她们家庭的危险;
2.敦促各国政府承认生儿育女和作父母是一种社会功能;
3.建议各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一切有职业的母亲在怀孕和分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对母亲于分娩后给予最少一年的工作保障,且给予产妇的津贴由社会保险支付,且不论雇主是否雇用妇女,雇主和受雇人均须向社会保险缴费;
4.建议各国政府保证对有此需要的一切公民给予免费医药照顾,并对母亲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及对初生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提供特别服务;
5.敦促各国政府斟酌情况,促进建立日间托儿所、文娱和社会活动中心,借此,妇女、受她们抚养的子女和年长或残废或生活贫苦的妇女也可同社会打成一片;
6.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联合国各主管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各在其现有方案范围内,就妇女特别是年长或残废妇女的境况进行特别研究,尤应研究保护她们免受与其身体情况有关的危险的最适当方法,并研究使她们重新加入社会生活的最有效措施;
7.敦促各国政府为身体残废或精神不正常或经济上无能力的妇女不分年龄提供社会和伤残重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