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和大众宣传工具(1975)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750702
妇女和大众传播媒介

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六日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和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第1852(LVI)号决议,
回顾妇女地位委员会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八日第1(XXIV)号决议和经社理事会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862(LVI)号决议[13],
考虑到大众传播媒介工具(无线电、电视、电影、报纸、杂志、小册子等等)在决定社会态度和价值观方面以及在促成社会变革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
深知大众传播媒介工具影响想法、促成舆论,并且能够帮助大家对男女在社会上的任务新的态度,
认识到大众传播工具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消费品的推销方面,往往一再重复地以老一套的、侮辱性的和不道德的方式来形容妇女,
1.谴责社会上某些大众传播媒介把妇女当做性的象征和各种经济利益的工具,加以侮辱性的利用,
2.请各国政府和各主管组织,斟酌情况,促使鼓励本国的大众传播媒介以一种庄重和正当的方式来形容妇女,不要把妇女当做广告宣传的工具,也不把妇女当做推销消费品的对象,以期改变男女双方的态度和想法,以利妇女得到平等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3.请各国政府敦促所有宣传机构在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修改节目,保证男女得到经济、专业和文化方面的教育;
4.还请大众宣传机构的负责人员,特别是在色情书刊中,逐渐放弃和废除对妇女作商业化、低级趣味、老一套的形容,也不利用妇女来描写性犯罪和强暴罪行,不传播任何使人对重新评定妇女任务所需的各种变革存有偏见和消极态度的信息;
5.要求妇女以批评和创造性的态度,参加一切大众传播机构的节目编订、制作、分配、收取和消费品推销方面的工作;
6.请国际性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主持宣传机构里教育方面工作的组织,举办讨论会、集会和其他方式的活动,以便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宣传妇女焕然一新的形象;
7.请秘书长就这方面情况,向妇女地位委员会下一届会议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