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世界行动计划草案和宣言草案(1975)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750702
审议世界行动计划草案和宣言草案

A、第一委员会的报告
1、工作的安排
95.会议在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把议程项目11(世界行动计划)分配给第一委员会审议,但了解:如果有人提出宣言草案案文,该案文将由第一委员会与这个项目一并审议。
96.第一委员会在珍尼·马丁·西塞(几内亚)主席主持下,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七月二日举行了十二次会议。委员会在第一次和第三次会议上,以鼓掌方式选出尼利马·易卜拉欣(孟加拉国)、查洛斯拉夫·哈夫尔卡(捷克斯洛伐克)和格拉迪斯·弗雷勒·德阿迭戈(马拉圭)为副主席,约翰·布鲁斯·坎贝尔(澳大利亚〕为报告员。
97.委员会在第二次至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项目11。为审议这个项目,委员会收到秘书处编写的世界行动计划草案(E/CONF.66/5和CORR.1)。还收到了作为背景文件的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协商委员会的报告(E/CONF.66/BP.18)以及下列各背景文件:E/CONF.66/BP/1和ADD.1、 E/CONF.66/BP/2、E/CONF.66/BP/3、E/CONF.66/BP/4、E/CONF.66/BP/16和E/CONF.66/BP/17。 委员会还收到取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类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福利协进会所提出的声明(E/CONF.66/NGO/1)。
2、一般性辩论摘要
98.委员会按照第一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对这个项目进行了简短的一般性辩论,并规定一般性辩论的发言以五分钟为限。委员会在第二次至第四次会议上举行了一般性辩论。
99.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叙述了按照大会第3277(XXIX)号决议设立的协商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审议了行动计划草案。她强调说,行动计划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具体实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及其他文书中所载的各项原则。她说,现在是采取根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的有效行动的时候了。行动计划应能刺激、启发这项行动,并对它提供指导。
100.会议副秘书长在介绍订正行动计划草案(E/CONF. 66/5和CORR.1)时说,协商委员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起草一项对发展程度极为不同的国家普遍适用的计划,草案载有详细的虽然不是完备无遗的行动指导方针;各国政府应根据行动计划所载的各项建议,拟订它们自己的战略和优先次序。她特别促请注意建议在一九八○年以前达成的各项最低限度目标(E/CONF66/5,第35段)。她指出行动计划草案要求宣布妇女发展十年(一九七五至一九八五年)时,强调需要采取有效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联合国系统所有各组织在有效执行行动计划和按照该计划第六章规定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方面,都可发挥作用。
101.绝大多数代表们支持行动计划,并同意行动计划是会议最重要的文件,他们祝贺联合国秘书处和协商委员会编写了这份综合文件,给讨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行动计划中所载的妇女发展十年(一九七五年至一九八五年)的想法,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大家都极力强调,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必须有效执行行动计划,并强调对达成各项目标所获进展进行审查和评价须有适当规定。
102.许多代表指出,行动计划反映出实施国际妇女年的目的和目标--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主要准则。这一文件特别强调必须对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并为世界各国人民的独立自主、国际和平和社会进步进行斗争。
103.但是,有两位代表认为,这个文件并不令人满意,它既没有揭露对妇女歧视的根本原因,也没有指出妇女解放的正确途径,他们说,妇女解放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进行斗争。没有这个斗争,不可能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104.代表们强调,需要拨足够的经费,来执行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他们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850(LUI)号决议设立的自愿基金应在暂时的基础上予以扩大。
105.有几位代表承认,男女之间法律上的平等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经做到,但是法律条文的实施,却遭遇到各种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根深蒂固的歧视态度的阻碍。
106.鉴于妇女地位问题同目前的各种世界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许多代表认为,需要参照联合国的其他文告,如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许多代表认为其基本要素为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参照扫除新老殖民主义、种族歧视、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外国统治等政策来审议妇女的情况。关于这一点,若干代表说,大批人民从外国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这是过去十年最有意义的成就。
107.有几位代表说明了他们在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的成就,他们还说,行动计划应更详细地阐明世界和平同男女平等和发展的关系。他们建议,行动计划内应载入从历史眼光来看妇女对和平与各国之间合作的贡献。他们还建议,行动计划应呼吁彻底核裁军和全面裁军。有几位代表提到被监禁入狱受到折磨的妇女,他们吁请委员会采取积极的行动,来减轻这些妇女的痛苦。
108.委员会许多代表赞成会议通过一项包含其中一些观念的原则宣言。多数代表认为,第一委员会是审议这一宣言的适当机构,以便保证宣言可以与行动计划相辅相成,同时避免这两个文件之间的重复之处。
109.许多代表认为,行动计划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和和城市贫穷妇女的需要。他们觉得,行动计划的某些部分,特别是关于住房的一节,没有适当地反映出她们的需要。他们认为,一九七六年生境:联合国人类居住会议上应有妇女代表参加和发言,这是极端重要的。
110.许多代表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应付农村妇女--特别是从事维持生计农业的妇女--的需要。另一些代表则强调城市妇女的实际真正需要以及她们的疏离问题。
111.许多代表指出,虽然经济发展是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她们参与社会生活方面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提高经济和社会增长率并不一定同提高妇女地位直接有关。
112.有些代表认为,人口状况同妇女地位和妇女福利有因果关系,不过因果性质因不同文化而异,而且反映出区域和国家各级不同的问题。他们认为妇女常常被用来作为政策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与生育子女有关的人口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往往使妇女没有对生育子女作出选择的自由。依据这个意见,就生育子女来说,妇女的需要和愿望常为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所左右。他们主张,行动计划应提到上述各点,并应更加强调妇女的发展以及妇女自己的愿望和目标的实现。
113.在这方面,若干代表团还强调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应由各个夫妻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而人口政策则应由每个主权国家来确定。
114.代表们强调,国内人口流动和国际移民的情况和方式,往往使妇女受到种种个人方面、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困难,也与发展的条件和特性彼此相关。有些代表还指出,国际移民应切实视为人口政策的一个因素,同时特别注意到妇女及其家庭的情况,鉴于这些问题的范围广大,对采取行动的建议应包括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
115.有几位代表建议重新分配男女之间的任务和职责,以便消除许多妇女负起的双重负担,有人说,家务工作应展开成为一种社会事业来发展,同时应由国家负责提供托儿服务。他们指出,绝大多数妇女都无法要求较好的工作条件,因为她们没有参加工会,因此在这方面没有集体组织起来。
116.有些代表详细说明了他们本国政府如何协助家庭抚养子女,并协助它们履行家务方面的责任。
117.大家倡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协助改变态度,以达成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他们建议成立一个非营赢性的国际宣传网,给每一个国家的新闻机构提供面向发展的资料,并且让人民知道妇女的新任务,知道妇女争取男女平等的斗争。
118.许多代表认为,行动计划应多多注重各级教育,使妇女作好准备,更广泛地参加社会生活,特别是参加决策层面的工作。
119.许多代表注意到,虽然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但是它的利益没有得到公平分配,尤其是劳动妇女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120.有些代表促请立即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各项国际文书。其他的代表则强调需要从新评价过时的、可能对妇女就业机会有不利影响的各项国际公约或宣言。若干代表敦促加速拟订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12l.有一个代表团认为,为了普遍保障现代妇女作为国家和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并作为儿童的启蒙者的权利、地位和任务,联合国应考虑详细拟订一个有关这方面的宪章。
122.有几位代表宣布,他们的国家已经设立了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研究中心,来研究妇女问题。另一些代表提到设立诸如全国委员会和妇女事务局等的国家机构,以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获悉,东南亚国家协会[1]已提议成立一个妇女事务常设委员会,作为负责办理区域活动的机构,以改善妇女情况,并贯彻执行世界行动计划。委员会也获悉,拉丁美洲在美洲妇女委员会支持下,将设立一个区域性中心,负责进行研究、训练、技术合作和新闻方面的工作,预料该中心将同未来可能设立的其他区域性中心和联合国各机构进行充分合作。
123.委员会还聆听了各民族解放运动观察员的讲话,他们强调,在仍受殖民或外国统治的国家境内,妇女受到双重的歧视--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基于种族的歧视。争取国家解放的斗争不可能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斗争分开,因此进行斗争应使两方面的目标一同实现而不牺牲任何一方面,妇女的解放需要男女双方的积极参加,而国家的解放不但需要男子的积极参加,也需要妇女的积极参加。
124.有些代表赞成采用一个协调的系统来审查和评价妇女地位方面的已获的进展和遭遇的问题,并希望这个系统能同有关国际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报道,合并起来。
125.若干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对行动计划草案表示欢迎,认为是一个很好的讨论基础。他们表示支持这个计划,并强调执行这个计划的重要性。
126.一位观察员提到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偏僻地区的消费者所遭受的欺骗,建议妇女应起主导作用,向大会提议对现行惯例和标准进行研究,以提供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 拟定保护消费者的模式法规,并在联合国系统内成立保护消费者的机关。
3、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127.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上,根据主席团的建议,未经表决即决定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以便参照大多数与会者向秘书处提出的许多修正案,逐段审议世界行动计划草案(E/CONF.66/5和Corr.1),并在委员会正式会议上,分章审议行动计划草案。
128.非正式工作组自行分成A,B两个分组,分别研究世界行动计划草案的导言和第一章。
129.因为时间不够,委员会不能逐章审议秘书处编制的行动计划草案。
130.在第六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阿尔及利亚代表的提议,未经表决即决定原则上同意通过经委员会非正式工作组修正后的世界行动计划草案的导言和第一章(E/CONF.66/5和Corr.1)。
131.在第七次会议上,塞内加尔代表以非洲集团的名义发言,提议委员会不用表决方式,决定通过经非正式工作组修正后的世界行动计划草案的导言和第一章以及秘书处根据协商委员会的建议编制的第二章至六章(E/CONF.66/5, 第二章至第六章),连同已经编制的区域行动计划和可能编制的区域行动计划,作为会议将来通过的世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132.在第八次会议上,委员会未经表决,决定通过世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塞内加尔代表在上次会议提出的各点要素,委员会也同意,各国代表关于行动计划的声明和建议应附载行动计划。(见第154和156段)
4、各国代表关于世界行动计划的发言
133.许多代表虽然欢迎世界行动计划草案的通过,但对委员会不能审议提出的许多修正案表示遗憾。有几位代表说,这不应当对将来别的会议造成一个先例。有人建议,在未来类似会议中,应规定在开幕前几天截止提出提案和修正案,以便能够适当地审议各项修正案、决议和声明。
134.许多代表认为,行动计划的执行和第六章内关于审查和评价的规定最为重要,须予以加强。别的代表也强调亟须立即采取行动执行行动计划。
135.有些代表着重指出,正如行动计划所说,每个国家应当考虑到它本国的计划、优先次序、社会和文化条件及国家传统,来执行这个计划。
136.各国代表所作其他说明和具体建议附于世界行动计划后面。(见第一编,第二章,B节)
5、审议决议草案的经过[2]
137.委员会在第九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为提高非洲妇女地位进行研究和训练"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23)。经口头修正增加新的执行部分第5段后,委员会未经表决通过了口头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 66/C. 1/L.23)为决议草案一,(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59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号决议一)。
138.委员会在第九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旨在达成世界行动计划各项目标的计划项目下的国际合作"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26).委员会未经表决,通过了这件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二,(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0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号决议)
139.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南非、纳米比亚和南罗得西亚的妇女地位"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l)。
140.决议草案(E/CONF.66/C.1/L.31)的共同提案国宣布接受对决议草案提出的修正案(E/CONF.66/C.1/L.34)。委员会也审议了各项口头修正案,其中若干部分列入按照E/CONF.66/C.l/L.34号文件的提议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1)。
141.在同次会议上,委员会对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1)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a)序言部分第5段以57票对14票,4票弃权,获得通过。
(b)序言部分第6段以57票对5票,9票弃权,获得通过。
(c)执行部分第4段进行唱名表决,以53票对12票,13票弃权,获得通过[3],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巴西、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中国、刚果、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也门、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斐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约旦、科威特、马来西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秘鲁、波兰、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罗马尼亚、塞内加尔、苏丹、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比利时、丹麦、芬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菲律宾[4]、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缅甸、中非共和国、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象牙海岸、日本、新西兰、西班牙、瑞士、泰国、
(d)经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1)的全文,以55票对零,17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三,(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1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号决议)
142.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联合国系统在世界行动计划执行方面的任务"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3)。
143.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经对该决议草案各节提出许多口头修正后,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a)对序言部分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以27票对17票,18票弃权,被否决;
(b)该决议草案(E/CONF.66/C.1/L.33)序言部分第3段,以54票对9票,6票弃权,获得通过;
(c)对该决议草案执行部分第2段提出的修正案,以37票对29票,6票弃权,被否决;
(d)该决议草案执行部分第2段,以58票对9票,7票弃权,获得通过。
(e)对该决议草案执行部分第3段(a)和(b)分段提出的修正案,以39票对11票,15票弃权,被否决;
(f)提议增加新的执行部分第4段,以51票对两票,8票弃权,获得通过。
144.委员会在同次会议上未经表决,通过了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3)的全文为决议草案四(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5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4号决议)。
145.委员会在第一次和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标题为“妇女与健康”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5)。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以66票对零,12票弃权,通过了口头订正后的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五(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5号决议)。
146.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各提案国撤回了下列各决议草案:
(a)E/CONF.66/C.1/L.24号,标题为“农村地区”;
(b)E/CONF.66/C.1/L.25号,标题为“教育”;
(c)E/CONF.66/C.1/L.27号,标题为“妇幼保健方案”;
(d)E/CONF.66/C.1/L.29号,标题为“大众传播媒介”;
(e)E/CONF.66/C.1/L.30号,标题为“发展和参与”。
147.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未经表决,决定不审议E/CONF.66/C.1/L.28号文件所载标题为“妇女与人类发展”的决议草案。
148.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参加联合国大会第七届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各机构的其他会议”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2)。
149.委员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以83票对零, 10票弃权,通过口头修正后的决议草案(E/CONF.66/C.1/L.32)为决议草案六(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8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6号决议)。
150.委员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收到了两件宣言草案案文(E/CONF.66/C.1/L.22和E/CONF.66/C.1/L.37/REV.1)。委员会还收到了对后者的修正案(E/CONF.66/C.1/L.39)。委员会在同次会议上,未经表决,决定一并审议这两件草案。
151.委员会以68票对5票,18票弃权通过一项程序性的动议后,决定在进行表决时,优先表决E/CONF.66/C.1/L.37REV.l号文件内所载的宣言草案,标题为"一九七五年关于妇女平等地位及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草案"。
152.因此,委员会表决了宣言草案的订正案文(E/CONF.66/C.1/L.37/Rev. 1),和对此宣言草案提出的修正案(E/CONF.66/C.1/L.39),表决结果如下:
(a) 对序言部分第4段的修正案(E/CONF.66/C.1/L.39),以39票对9票,29票弃权,获得通过;
(b)委员会进行唱名表决,以59票对19票,25票弃权,决定保留序言部分第8段和第11段以及执行部分第24段和第25段内“犹太复国主义”一词。投票情形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刚果、古巴、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埃及、加蓬、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约旦、肯尼亚、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马采西亚、马里、蒙古、摩洛哥、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斯里兰卡、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厄瓜多尔、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
弃权:阿根廷、奥地利、巴巴多斯、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罗马教廷、洪都拉斯、日本、墨西哥、尼泊尔、秘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上沃尔特、委内瑞拉。
(c)委员会以68票对14票,17票弃权,通过序言部分第8段和第1段和执行部分第24段和第26段;
(d)委员会以83票对6票,7票弃权,通过执行部分第18段;
(e)委员会以8l票对5票,10票弃权,通过执行部分第19段;
(f)委员会进行唱名表决,以89票对1票,14票弃权,通过修正后的订正宣言草案(E/CONF. 66/c.1/L. 37/Rev.1)的全文。表决情形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巴西、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加篷、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几内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罗马尼亚、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瑞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以色列。
弃权: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罗马教廷、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西班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169段和170段;宣言草案的最后案文(E/CONF. 66/C.1/L.37/Rev. 1)见第一编第一章. )
153.在同次会议上,E/CONF.66/C.1/L. 22号文件内所载宣言草案的提案国决定不坚持将该案文付诸表决。
6、第一委员会的建议
154.第一委员会建议本会议通过为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草案,包括草案中的导言和第一章(E/CONF.66/C.1/L.36)和第二章至第六章(E/CONF.66/5和Corr.1)连同已拟订的区域行动计划(E/CONF.66/BP/2和E/CONF.66/BP/3 )及将来可能拟订的任何其他区域行动计划,这些区域计划都附于世界计划后面);一九七五年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及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草案(修正后的E/CONF.66/C.1/L.37/REV.1);以及委员会已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决议草案一至六)。

B、全体会议对第一委员会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155.在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上,第一委员会报告员提出了委员会的报告(E/CONF.66/C.1/L.38/REV.1 和E/CONF.66/L.38/add.1一3),其中委员会建议本会议通过一项世界行动计划草案、六项决议草案(决议草案一至六)和一项宣言草案。
世界行动计划草案
156.本会议在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上,未经表决,通过了《为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草案,其中包括E/CONF.66/C.l/L.36号文件所载导言和第一章的案文,以及E/CONF. 66/5和CORR.1号文件所载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案文。通过了第一委员会的建议,将已经拟订的区域计划(E/CONF.66/BP/2和 E/CONF.66/BP/3)和将来可能拟订的区域计划的案文,附于世界行动计划后面。本会议还同意把各方在第一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世界行动计划的各项声明(E/CONF. 66/L. 38/add. 3)也附于行动计划的后面。(世界行动计划原文和有关文件,见第一编,第二章。)
决议草案
157.在本会议对各委员会建议通过的决议草案采取行动之前,会议秘书长指出,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凡有委托联合国秘书长负担的职务的规定,这种规定都必须经过联合国主管机关核可之后,秘书长才能负担这些职务。
158.本会议对第一委员会建议的六项决议草案采取了下列行动。
159.决议草案一(“为提高非洲妇女地位进行研究和训练”)未经表决,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号决议。)
160.决议草案二(“旨在达成世界行动计划各项目标的计划项目下的国际合作”)未经表决,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号决议草案。)
161.决议草案三(“南非、纳米比亚和南罗得西亚的妇女地位”)未经表决,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号决议。)
162.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和挪威等国代表说,他们没有参加共同意见,有的说如果决议草案付诸表决,他们必定弃权。菲律宾和海地两国代表对这项决议提出了保留意见。
163.联合王国代表,在美国代表的支持下,要求对委员会建议通过的其余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164.在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上,埃及代表援引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提议本会议后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的简单多数作出。经过大略讨论后,本会议以76票对13票,6票弃权,通过了埃及的提议。
165.决议草案四(“联合国系统在世界行动计划执行方面的任务”)的表决情形如下。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要求,对第2段和第3段单独进行表决。以82票对9票,6票弃权,决定保留这两段。整个决议草案以90票对零,11票弃权,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4号决议。)
166.决议草案五(“妇女与健康”)以97票对零,两票弃权,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一号决议。)
167.洪都拉斯、哥伦比亚、罗马教廷和智利等国代表相继发言,提出保留意见或解释投票。
168.决议草案六(“妇女参加联合国大会第七届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各机构的其他会议”)在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上,以85票对零,13票弃权,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6号决议,)。
宣言草案
169·本会议在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一九七五年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草案(E/CONF.66/L.37/REV.1)。经以色列要求,对草案中序言部分第8段和第11段以及执行部分第24段和26段内"犹太复国主义"一词,单独进行唱名表决,以61票对23票,25票弃权,决定保留这一词。表决情形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也门、埃及、刚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兰、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斯里兰卡、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厄瓜多尔、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危地马拉、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揣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
弃权:阿根廷、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共和国、斐济、芬兰、格林纳达、罗马教廷、洪都拉斯、象牙海岸、日本、尼泊尔、巴拉圭、秘鲁、葡萄牙、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士、泰国、上沃尔特、委内瑞拉。
170.宣言草案以89票对3票, 18票弃权,获得通过。(案文见第一编,第一章。)
171.丹麦代表说,该国代表团对宣言误投了反对票;它原意是要弃权的。罗马尼亚代表说,表决时他因事无法出席;他如果在场,会投赞成票。
172.宣言通过后,丹麦、罗马尼亚、芬兰、索马里、中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爱尔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意大利、以色列、比利时、菲律宾、美利坚合众国、哥斯达黎加、加拿大、厄瓜多尔、日本、挪威、瑞典、危地马拉、法国、荷兰、阿根廷、智利、乌拉圭、阿尔巴尼亚、牙买加、乌干达、冰岛、斐济、哥伦比亚和埃及等国代表相继发言,解释投票或保留意见。

注:
[1]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2] 向第一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决议草案的一览表,及共同提案国国名,见附件一。
[3]加拿大代表团说,它弃权,但它的一票未列入记录。
[4]菲律宾代表团在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它投票赞成而不是反对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