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与加强国际和平...(1975)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750702
妇女参与加强国际和平和消除种族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及制止用武力取得领土
男女地位和任务的当前趋势和变化,以及取得平等权利、机会和责任将需克服的主要障碍
妇女作为同男子的平等合作者参与发展过程

A.第二委员会的报告
1、工作安排
173.第二委员会在沙普尔·拉塞克赫(伊朗)主席主持下,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七月一日举行了十七次会议。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以鼓掌方式选举埃德蒙德·德佛(比利时)、安妮·吉雅格(加纳)和安娜·佩普(匈牙利)为副主席;菲利斯·克莱尔·麦克弗森一拉塞尔(牙买加)为报告员。
174.第二委员会按照本会议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决定,负责审议议程项目9(男女地位和任务的当前趋势和变化,以及取得平等权利、机会和责任将需克服的主要障碍)和项目10(妇女作为同男子的平等合作者参与发展过程)。委员会在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次会议上,决定一并审议这两个项目。
175.委员会在项目9的审议工作上,收到了E/CONF. 66/3和ADD.1和3号会议文件;取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二类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世界乡村妇女协会所提出的一项声明(E/CONF. 66/NGO/2);以及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及列入名册的三十九个非政府组织联合提出的一项声明(E/CONF.66/NGO/3)。
176.在项目10的审议工作上,委员会收到了E/CONF.66/4 号会议文件及取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二类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两项声明,一项是由国际女律师联合会提出的(E/CONF.66/NGO/6),一项是由国际消费者联合会组织提出的(E/CONF.66.NGO/9)。
177.此外,委员会收到下列背景文件:E/CONF.66/Bp/5;E/CONF.66/Bp/7;E/CONF.66/Bp/8ADD.1;E/CONF.66/Bp/11;E/CONF.66/Bp/12;E/CONF.66/Bp/13;E/CONF.66/Bp/14 ;E/CONF.66/Bp/15;E/CONF.66/Bp/16。
178.委员会在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七月一日第一次至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了项目9和10。
179.按照本会议第十七次全体会议采取的决定,在议程项目8下提出的所有决议草案都交由第二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E/CONF.66/L.2至E/ CONF.66/L.8号文件中所载的这些案文。

2、讨论与项目9和10有关的一般问题

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平等
180.委员会共同认为,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证明世界各国决心提高妇女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妇女的地位,并保证妇女在家庭里和在社会上以及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内,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代表们一致希望会议将导致国与国间的更好了解和团结,鼓励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并想出各种方法和战略,使妇女与男子有同等机会积极参与发展过程,并参加为实现世界和平所必须的一切工作。代表们呼吁所有国家进行坚决的、迫切的、和真正的全面彻底裁军尤其是核裁军,通过实施具体有效的措施,来达成世界和平和国与国间的了解。
181.代表们认为,为妇女谋求真正平等的斗争是各国人民的民族解放、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谴责世界上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的一切形式的压迫和征服--新老殖民主义,基于性别的歧视,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以及用武力取得领土--他们宣称这些情况侵犯了基本人权和自由,也违反了各国人民自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
182.代表们强调,如果要提高妇女的地位,实现男女真正平等,就必须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实施彻底的改革。许多代表认为,这些改革中意味着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将需要妇女更大幅度地参与所有各领域生活。但其他代表则指出、他们对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存着反对意见。代表们还说,除非克服歧视妇女的传统和态度,否则妇女地位就不可能有重大的改变。这种态度在男女中都有,往往是以间接的或伪装的方式表现出来。

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
183.有些代表指出,在法律上承认男女权利和责任平等方面,已有重大的进展,而这种平等是某些国家几十年来政府政策和立法方面的一个特色。他们还说,若干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仍然含有男女不平等待遇和对妇女歧视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应废止,并用新的立法来代替,新的立法应当采用中性的用语。有人认为还应该着重设立人权委员会或民权委员会、请愿委员会等机构,由政府给予充分的支持,负责处理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具体案件,并有系统地审查法律和规章,以保证其中的规定没有歧视性,而且公平适用。
184.大家希望妇女地位委员会目前正在拟订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能够毫不迟延地由大会通过,成为对各缔约国有约束力的一项完备的国际文件。
185.许多代表认为,需要有特别措施谋求妇女的利益,并且在未来许多年内,仍然会有这个需要。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妇女还要克服许多障碍,才能取得同男子平等的地位,并真正参与发展过程。他们特别提到还没有设立特别机构的国家应该设立特别机构,例如全国委员会或妇女事务局。这些机构应由政府在最高阶层设立,同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合作,并定期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
186.大家同意,要实际享受平等权利、机会和责任,不但要靠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要靠许多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因此,这种平等是每个国家的全面政治形势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必须创造条件,使男女都可以发挥他们在智力上和身体上的潜力,并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以平等的地位,积极地参与政治过程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方面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的草拟、制订与执行。
187.大家都认识到,在大多数国家里,妇女的法律地位同实际地位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他们强调,在穷苦的情况下,男女都必须利用一切努力、时间和精力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因此,法律上的平等,的确没有什么意义。
188.委员会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的妇女在法律上目前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尽管如此,正式承认这些政治权利与妇女实际参与本国政治结构这两者之间仍有很大的差距存在。有人指出,在大多数国家里,妇女在政治机构内的代表权范围受到了限制,实际也完全没有按照妇女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和她们的能力。不过,许多代表认为有一件可喜的事,就是由于大家逐渐认识必须使妇女更充分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结构,有时候是由于受到妇女组织和女权运动集团的压力,近年来世界各地都有进展。有人提出警告说,象征主义和有限进展是危险的,可能使妇女永远受歧视,并继续使整个社会不能发挥人类一股丰富的潜力,对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189.上面所提到使妇女在参政方面受到限制的各项因素包括:所受的教育--尤其是公民和政治教育--不够、缺乏自信、不愿意接受担任公职--特别是领导地位--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社会上的态度和习俗不鼓励妇女积极参加政治生活,因此造成不正当的社交生活。
190.委员会共同认为绝对需要大量促进妇女担任地方一级、国家一级及国际一级由选举产生的和委任的职务,并且达成男女两性的公平代表性。有几位代表建议,初期应在政治机关里,给妇女设置保障名额,直到社会接受妇女积极参加政治生活为止。还有一些代表强调,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来鼓励妇女参加政治团体、政党和工会各级--包括最高级--的工作。还有人提议大规模推行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教育。他们认为,如果要这类的措施成功,就必须广为宣传各国政府一般都正式支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特别是支持妇女积极参加政治生活,以便加速其作用。

就业
191.有些代表指出,在许多国家内,不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生活的比例,多多少少都是有限的。同时有人指出,在妇女之中,就业不足和担任边际性职业的现象极为普遍,而边际性的职业的工作条件难以调查,因而往往形成重大剥削。
192.另一种更加普遍的歧视形式是使妇女集中担任最不需要技能的工作;这样,男女即使同工同酬,但妇女的工作报酬平均就较男子为低。
193.男女就业真正平等方面的障碍,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障碍。在经济障碍方面,许多代表特别指出发展不足、国内地域不均衡和投资的倾向。最常提到的社会障碍是为儿童、病人及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不足。文化方面的主要障碍则是社会上男女分工的传统观念,最显著的例子是教育方面在量和质上的差异。

家庭
194.代表们很高兴地看到,许多国家在最近几年来制订了法律,以强化家庭单位,并且使配偶双方在结婚时、结婚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他们还注意到一些国家几十年来都把夫妻平等和共同合作关系的原则列入国家的法律中。
195.一些代表谈到制订法律废止或限制一夫多妻制问题,认为这种习俗与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不相符合,也是妇女提高地位和参与发展过程的障碍。也有人提到某些国家已制订法律,减除嫁妆制度所引起的各种陋习。
196.若干代表很高兴地看到提高结婚最低年龄的趋势。他们强调,早婚往往阻碍少女完成学业或训练,使她们整天留在家里,很早就怀孕,而且怀孕次数频繁,使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此成为她们参与发展过程的一个主要障碍。他们敦促尚未加入《联合国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结婚登记的公约》的各国政府,加入该公约。
197.有些代表对处于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流动的急速过程中的核心家庭所面临的迫切问题,表示忧虑。有人提到应鼓励三代同堂的家庭,作为促进家庭成员相互了解、和谐和团结的一个方法。同时还讨论到需要革新的住房方案和适当的基本设施。一些代表团还指出家庭以外的支持性团体的重要性。其他若干代表团则强调所有的人,不论其婚姻状况,有无子女,都有权利享受社会立法的利益。
198.有人认识到,尽管在法律上有了进展,家长掌握家庭权力和决策的制度仍然不容易改变,而且,一般来说,不论男子是不是被公认为一家之长,总是由他作出影响家庭的重要决定。大家普遍认为,不同国家和在这些国家内的社会集团创造了各种家庭形式,来配合它们在经济和文化上不同的需要,因此,这些家庭形式本身的价值没有高低之分。有人认识到,在迅速变化的社会中,某种形式可能落伍了,实际上可能成为这个社会中妇女任务改变过程的一个阻碍。他们建议每个社会按照其家庭制度对妇女的平等、经济独立和自我发展的影响来审查这种制度,并拟出适当的方案,协助它们适应潮流。
199.也有人注意到,在大多数社会中,一切繁重家务几乎都由妇女和少女担负,往往从童年到老年都是如此。虽然某些国家在最近几年有夫妻分担家庭责任的趋势,如果夫妻都外出工作尤其如此但并不是在公平基础上分担责任。代表们注意到需要有支持并促成负责任的生育的各项政策,并表示希望夫妻逐渐分担为人父母和家务劳动方面的一切工作和责任。有些代表认为,如果父母分担家庭的责任,他们的子女长大以后,最有可能承认男女真正的平等。
200.有些代表强调,妇女需要得到经济独立,各国政府也应协助她们取得这种独立。有人注意到,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因为没有得到经济独立,使很少有选择的机会。举例来说,他们指出,已婚妇女在家庭中低人一等的地位往往是直接因为丈夫掌握经济权力,使他可以对妻子颐指气使,因为妻子通常没有能力维持自己和子女的生活。
201.一般都认为,适当的保健标准,特别是产妇保健的标准,是行使各种权利和利用各种机会的先决条件。有人强调,情况必要时,各国政府应发动卫生和保健以及食物和营养方面的全面教育方案,保证大家都有充分机会参加保健方案并规定男女有同等权利参加社会保险。
202.有些代表指出,许多社会目前生育率很高的情形造成妇女体力的极度消耗,常常使她们没有精力和时间求进步和学习各种技能。有人指出,生育率高通常造成妇女低微的地位,往往也同发展落后有因果关系,因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203.许多代表强调,各国有主权权利制定和执行本国的人口政策,以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他们指出,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同社会经济进展的水平有关。许多代表强调必须把计划生育当做一种基本人权和解决人口问题的一个方法。他们认为,各国政府应为人人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必要常识和指导,并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服务,使个人和夫妇能自由并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培养年青人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有人说,因为没有机会得到这些设施和服务,所以妇女及其家人都遭遇很大的困难和痛苦,也使社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204.有人主张应该有妇女代表广泛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委员会和机关,特别是主管家庭和人口问题的机构。还有人表示,为保证现有资源得到最适当的利用,应要求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协调它们关于人口事项的活动。

教育
205.代表们注意到世界许多地方,尽管法律上保证妇女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实际上妇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有人对某些国家的文盲率,甚至缺乏初级正式教育的设施,表示十分关切。虽然男女都有文盲问题,但妇女文盲问题特别普遍,大家认为必须紧急采取国家和国际行动,来对付这一个问题。
206.关于妇女在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问题,有人提到几个成因。因为传统文化习俗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任务所持的态度,在资源和设施有限的地方父母宁可让儿子优先受教育,因为他们认为儿子将来有养家的责任。妇女本身也有各种顾忌和矛盾,她们往往在选择继续接受教育还是结婚生育子女时,左右为难并且很少得到帮助,使两者都能兼顾。少女必需协助母亲处理家务或从事田间劳动,并抚养弟妹,造成少女尤其是在中等教育阶段很高的退学率。
207.有人提议应进行研究,查明那些习俗、惯例、态度和偏见为何阻碍提高妇女地位,以便建议各国政府和私人机构采取适当措施,扫除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障碍。并应利用这种研究的结果,使民众了解妇女需要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
208.还有人强调应当鼓励男女同校的免费义务教育,并强调应当为男女学生开设同样的课程。一些代表认为,在文化习俗许可的地方,应提供男女同校教育。应修改课本,删除有关男女任务和地位的歧视性教材。应敦促父母和子女认识到必须培养女孩将来达到经济独立和自足。
209.为了扫除成人文盲,应展开大规模的非正式教育方案,为妇女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技能。在农村地区,应制订方案,来培养实用的识字能力、教人使用农村需要的简单技术,并培养训练人员。农村地区的妇女应得到符合她们需要的职业和技术训练,而不是城市里比较常见的传统训练。
210.为使更多儿童能够上学,有人还建议由学校免费供应膳食、衣服、医疗、课本和交通工具。
211.许多代表强调,应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系统,为男女老幼免费提供终身教育,并特别致力使失学的人可以继续接受教育。他们强调,应该为有意提高自己文化和知识水平并增进自己职业选择机会的人,制定各种方案。应当充分利用一切形式的传播工具和技术,作为非正式教育系统的一部分,尽可能使最多的人得到这种教育。

妇女参与发展过程
2l2.有些代表注意到,加紧行动,巩固妇女的社会地位,并促进她们参与发展过程,是为大家争取社会和经济进展的目标的一个部分。在这个世界上,社会、经济和政治普遍不平衡,国内各集团之间和国与国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很难达到这个目标。许多代表肯定认为,虽然国家的发展机会和妇女参与发展问题取决于很多因素,但是在平等、主权和国际合作与了解等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一个先决条件。
2l3.讨论期间证明妇女的情况、所享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参与发展努力的程度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但这显然不仅是经济成长或经济发展阶段的问题,因为有人指出发达国家的妇女和发展中国家的妇女有许多共同的问题。
214.除非采取特殊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否则发展工作及经济和社会目标即使实现,妇女显然并不一定就能够充分参与及平等参加。有人强调,不论国家的发展阶段或方式如何,均应加紧采用这类措施。
2l5.发展概念中的一个要素是,除了经济成长外,发展过程还意味着社会上、结构上、技术上和态度上的改变。许多代表团认为社会上发生激烈和根本的 经济和社会改革,是改善妇女状况的先决条件。还有人提到,这一改变对男女的状况都会有深长的影响。男女应共同努力,使双方都得到合乎人类尊严的地位。
2l6.有人还讨论到,妇女在改变过程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妇女因为负有生育子女的功能和家务上的主要责任,而被认为不像男子一样,可以利用机会全面参加社会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2l7.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妇女可能丧失因担负传统职能而得到的经济自立和地位。在许多情形中,特别是在农业部门,新式机器、新改良的技术以及信贷和其他设施,只供给男子利用。其发展结果是城市中心建立了新工业,吸引男子离开农村地区,把妇女留在农村独自撑持。发展也可能意味着妇女在工厂里担任长时间的劳动,下班回家以后,还要担任长时间的家务劳动。需要制订具体措施,促进妇女的经济独立,帮助她们负起生育子女和教育下一代的社会功能。
2l8.许多代表认为,妇女只有在可以顺利兼顾经济、社会、政治和家庭生活的职能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有人指出若干措施可以协助妇女兼顾所有这些职能,包括促进卫生、教育、营养、托儿、公民训练和政治训练、职业辅导和训练、社会福利服务和农村改良等方面的措施。还应该特别注意残疾妇女的需要。
219.代表们建议采取一些措施,扫除阻碍提高妇女地位并阻碍她们参与发展的各种文化习俗和态度。他们提到应该使用各种宣传方法,扫除继续使妇女处于不利情况的各种文化偏见,使妇女了解现有的服务和新的机会,并对大众宣传有关妇女的各种新标准和新价值。有人建议,可为男女举办有关家庭生活和抚养儿女的非正式教育,以期促成态度的改变,并应为各种年龄的学童开设以促进男女平等为目的的学校课程。有人建议妇女应设法为发展另下定义,说明发展是指提高人人的生活素质,而不仅是指增加国民生产总值。
220.有几位代表主张优先改进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他们认为应该特别着重可以帮助她们改进农业生产力、健康水平、经济基础并使她们参加社区生活的各项措施。在这些努力中,妇女协会和团体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
221.一般都认为,因为许多国家没有指标可以说明妇女的地位,并明白确实地说明妇女的情况,这些国家的社会无法了解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意义。在某些地方,妇女目前所作的贡献没有用经济的方法来衡量,因此没有健全基础,据以设计战略来增加或改变这些贡献。代表们指出,需要收集关于妇女的实际数据和充分而正确的资料,并提高统计资料的质量。有人讨论到下列几个需要研究的个别部门:全面研究各国妇女的真正情况,包括工作的类别和收入以及男女固定的分工;收集有关在养育子女和在教育方面维持性别定型的因素的资料;大众传播工具对妇女的形象的描写方式;以及阻碍或限制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例如保护劳工法,以及这种法律及其执行对妇女的影响)。还有人指出必须找出一个方法,来评定家庭妇女的工作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222.有人建议设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研究训练所。这个机构将负责收集和传播若干这类资料,特别作为政策和方案拟订工作的一个基础,并负责训练研究员在本国对妇女问题从事别开生面的研究。
223.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代表们强调妇女积极参与发展的努力、并更广泛地参与决策过程,是很重要的。尽量利用人力资源问题是发展方面的一个重要考虑之点。有人还提到妇女参与机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损失。希望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国家和国际事务,成为达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以及各国国内和国与国间的了解和合作的一个主要贡献。
224.有人强调联合国系统应发挥重大作用,促使实施新的发展方案和创造有效实施这些方案所需的条件。
225.有人坚决建议,为了执行各项方案和所提出的各项建议,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和国际机构,以及各项双边援助方案,应对各国政府提供各种方式的援助。应鼓励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在以促进妇女参与发展为目的的各项活动中,负起支援的任务。

3、在项目9和10下提出的决议草案的审议经过[1]
226.委员会于第七次至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了在项目9和10下提出的决议草案。
227.总共提出了五十八个决议草案,其中E/CONF.66/C.2/L.1号至E/CONF.66/C.2/L.14号是以所有的工作语文印发的。E/CONF.66/C.2/L.15号至E/CONF.66/C.2/L.58号文件则暂时以原提案的语文印发。许多决议草案主题相同,因此组成了非正式的工作组,以便订出合并的文本。协商结果,提出了二十个决议草案,并复制成E/CONF.66/C.2/L.10/REV.1号、E/CONF.66/C.2/L.59号至E/CONF.66/C.2/L.77号和E/CONF.66/C.2/L. 79号文件。
228.委员会在第七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防止剥削妇女和少女”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10)。在第九次会议上,又收到了订正案(E/CONF.66/C.2/L.10/REV.1)。订正决议草案在讨论期间再经过修正,然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一。(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3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7号决议.)
229.委员会在第八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女职员的情况”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59)。在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这项决议草案经过讨论,并在讨论期间经过修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4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8号决议。)
230.委员会在第八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幼健康的保护”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0).委员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未经表决,通过了订正决议草案(E/CONF.66/C.2/L.6O/Rev.1),为决议草案三。(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5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9号决议。)
231.委员会在第八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取得财政援助的权利”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l)。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四。(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0号决议。)
232.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关于人口和妇女参与发展的研究”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2)。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以70票对零票,5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五。(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7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1号决议。)
233.委员会在第十四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为妇女参与发展提供特别资源”的订正决议草案(E/CONF.66/C.2/L.63/Rev. 1).这项订正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再订正和修改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六。(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69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2号决议。)
234.委员会在第八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包括年长和残疾妇女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险”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4)。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收到了决议草案的订正案文,委员会在第十四次会议上,收到了决议草案进一步订正的案文(E/CONF.66/C.2/L.64/REV.1)。该订正决议草案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并在讨论期间再订正后,以96票对1票,8票弃权,获得通过(见决议草案七)。(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0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3号决议。)
235.委员会在第九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研究拟订关于妇女参与发展过程的政策”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5)。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未经表决,通过了经各提案国订正后的决议草案案文为决议草案八。(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2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4号决议)
236.委员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计划生育和妇女充分参与发展”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6)。委员会在第十三次会议上,收到了决议草案的订正案文。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订正决议草案以29票对13票,10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九,(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3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5号决议。)
237.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民众的参加”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7)。该决议草案在讨论期间经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5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6号决议。)
238.委员会在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标题为“家庭”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8).该决议草案在讨论期间经修正后,以38票对1票, 32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一。(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7号决议。)
239.委员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政治的参与和社会的参与”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69)。
240.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二。(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8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8号决议。)
241.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和大众宣传媒介”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0)。
242.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三。(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79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9号决议。)
243.委员会在第十五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作为同男子的平等合作者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过程”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1)。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和修改后,以77票对7票,16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四。(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80-28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0号决议。)
244.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农村妇女的情况”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2)。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以62票对5票,5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五。(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88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1号决议。)
245.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与发展”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3/Rev.1),委员会以22票对9票,46票弃权,通过了经讨论期间订正的订正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十六。(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0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2号决议。)
246.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修正和扩大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4)。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七。(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2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3号决议。)
247.委员会在第十三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教育和训练”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5)。委员会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未经表决,通过了在讨论期间订正的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十八。(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3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4号决议。)
248.委员会在第十三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男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6)。该决议草案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十九。(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第294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5号决议。)
249.委员会在第十三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提高妇女地位国际训练研究所”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7)。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十。(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5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6号决议。)
250.委员会在第十五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为帮助妇女参与发展的措施”的决议草案(E/CONF.66/C.2/L.79)。该决议草案经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十一。(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7号决议。)

4、在项目8下提出的决议草案的审议经过
251.委员会在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在议程项目8下提出的若干决议(E/CONF.66/C.2/L.2至L.9)。
252.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参与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决议草案(E/CONF.66/L.2),及对它提出的修正案(E/CONF.66/L.9),决议草案的提案国随即接受了该修正案,在同次会议上,委员会未经表决,通过了经订正后的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二十二。(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8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8号决议。)
253.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参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参与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外国统治的斗争”的决议草案(E/CONF.66/L.3)。经讨论后,委员会以58票对1票,28票弃权,通过了在讨论期间订正的决议草案为决议草案二十三。(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299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9号决议。)
254.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称为'运河区'的巴拿马领土的问题”的决议草案(E/CONF.66/L.4和Add. 1)。经讨论后,委员会以58票对零、41票弃权,通过决议草案(E/CONF.66/L.4和Add. 1)为决议草案二十四。
255.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妇女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的决议草案(E/CONF.66/L.5)。在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订正后的决议草案以72票对零票,8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十五。(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302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1号决议。)
256.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巴勒斯坦妇女和阿拉伯妇女”的决议草案(E/CONF.66/L.6).决议草案序言部分第5段单独进行了唱名表决,委员会以65票对13票,34票弃权,通过该段,表决情形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刚果、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也门、埃及、加蓬、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毛里求斯、蒙古、摩洛哥、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卡塔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和酋长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巴哈马、比利时、丹麦、芬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裴济、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格林纳达、海地、罗马教廷、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日本、墨西哥、尼泊尔、新西兰、巴拉圭、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西班牙、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委内瑞拉。
257. 经以色列要求,委员会举行唱名表决,以71票对3票,40票弃权。通过决议草案(E/CONF.66/L.6)的全文为决议草案二十六。表决情形如:
赞成: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刚果、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也门、埃及、加蓬、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秘鲁、菲律宾、波兰、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西班牙、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巴哈马、以色列、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加拿大、中非共和国、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斐济、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3]、海地、罗马教廷、洪都拉斯、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葡萄牙、圣马力诺、瑞典、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303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2号决议。)
258.委员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援助越南人民”的决议草案(E/CONF.66/L.7)。经讨论后,订正的决议草案(E/CONF.66/L.7)以91票对零,7票弃权,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十七。(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文第305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3号决议。)
259.委员会在第十七次会议上,收到标题为“智利妇女的情况”的决议草案(E/CONF.66/L.8)。该决议草案(E/CONF.66/L.8)经于讨论期间订正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为决议草案二十八。(全体会议采取的行动,见下306段;最后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4号决议。)

5、第二委员会的建议
260.第二委员会建议本会议通过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草案(一至二十八)。

B.全体会议对第二委员会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261. 在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上,第二委员会报告员提出了委员会的报告(E/CONF.66/C.2/L.78和Add。1和2),建议本会议通过委员会所通过的二十八项决议草案(决议草案一至二十八)。本会议第二十四和二十五全体会议上审议了这个报告。
262.本会议审议了报告中与议程项目9和10有关的部分,并对委员会建议的各项决议草案采取了下述行动。
263.决议草案一(“防止剥削妇女和少女”)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7号决议。)
264.决议草案二(“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女职员的情况”)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8号决议。)
265.决议草案三(“妇幼健康的保护”)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9号决议。)
266.决议草案四(“妇女取得财政援助的权利”)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0号决议。)。
267.决议草案五(“关于人口和妇女参与发展的研究”)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1号决议。)
268.在决议草案五付表决以前,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三国代表作了发言,解释投票。
269.决议草案六(“为妇女参与发展提供特别资源”)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2号决议。)
270.决议草案七(“妇女包括年长和残疾妇女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险”)以91票对零,14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3号决议。)
271.洪都拉斯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代表发言解释对决议草案七投票的理由。
272.决议草案八(“研究拟订关于妇女参与发展过程的政策”)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4号决议。)
273.决议草案九(“计划生育和妇女充分参与发展”)以77票对4票,15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5号决议。)
274.决议草案九表决后,乌拉圭、墨西哥、阿根廷、秘鲁、埃塞俄比亚和古巴等国代表对其投票作了解释性的发言。
275.决议草案十(“民众的参加”)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6号决议。)
276.决议草案十一(“家庭”)以84票对零,16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7号决议。)
277.乌拉圭代表发言解释对决议草案十一投票的理由。
278.决议草案十二(“政治的参与和社会的参与”)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8号决议。)
279.决议草案十三(“妇女和大众传播媒介”)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19号决议。)
280.在审议决议草案十四(“妇女作为同男子的平等合作者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过程”)期间,本会议通过了危地马拉提出的两个新段。
281.第一段插在执行部分第9段的后面,原文如下:
“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并加紧执行为少数民族团体而设的特别方案,使他们与新社会融为一体。”这项修正案以3l票对1票,16票弃权,获得通过。
282.第二段插在执行部分原有第12段(现第13段)之后,原文如下:
“请各专门机构于各国政府请求时,提供协助,以达成这里所述的各项目标,并使土生妇女获得较好的生活”。修正案以34票对10票,11票弃权,获得通过。
283.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对草案执行部分原有第12段(现第13段)提出了一项修正案,要求把“政府组织”之后的字句改为“采取必要措施,使妇女与男子可以平等参与决策的制定”。修正案以66票对零,11票弃权,获得通过。
284.秘鲁代表提议在序言部分第4段“对世界上的国际合作、和平与安全的不断改善作出贡献”前面增加“行使权利”等字,修正案以75票对1票,l5票弃权,获得通过。
285.秘鲁代表还提议把草案执行部分原有第13段(现第15段)中“三重任务”改为“作为家庭成员、作为生产工作者和积极改革分子,和作为改善社区前途的共同参与者的三重任务”。修正案以50票对两票,6票弃权,获得通过。
286.决议草案十四经修正后,全文以90票对6票,13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0号决议。)
287.瑞典、中国、阿尔巴尼亚、瑞士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代表作了解释性的发言,说明对决议草案十四投票的理由。
288.在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决议草案十五(“农村妇女的情况”)以56票对零,8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1号决议。)
289.巴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代表发言解释对决议草案十五投票的理由。
290.决议草案十六(“妇女与发展”)以80票对3票、13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2号决议。)
291.阿尔巴尼亚代表发言解释,对决议草案十六投票的理由。
292.决议草案十七(“修正和扩大国际标准职业分类”)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3号决议。)
293.决议草案十八(“教育和训练”)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4号决议。)
294.决议草案十九(“男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5号决议。)
295.决议草案二十(“提高妇女地位国际训练研究所”)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6号决议,)
296.决议草案二十一(“为帮助妇女参与发展的措施”)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7号决议。)
297.本会议在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委员会的报告的一部分,其中委员会建议通过在议程项目8下提出的七项决议草案(E/CONF,66/C.2/L78/ADD.2)。这些决议草案原先作为决议草案E/CONF.66/L.2至L.8在全体会议上提出,后来按照本会议在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来采取决定,发交第二委员会审议。本会议对委员会建议的决议草案采取了下述行动。
298.决议草案二十二(“妇女参与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8号决议。)
299.决议草案二十三(“妇女参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参与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外国统治的斗争”)以75票对两票,22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29号决议,)
300.瑞典和阿尔巴尼亚代表作了发言,解释对决议草案二十三投票的理由或保留意见。
301.决议草案二十四(称为“运河区”的巴拿马领土的问题)以58票对零,33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0号决议。)
302.决议草案二十五(“妇女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获得一致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1号决议,)
303.经以色列代表要求,决议草案二十六(“巴勒斯坦妇女和阿拉伯妇女”)进行了唱名表决,这项草案以66票对3票,35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形如下:
赞成: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埃及、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已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越南南方共和、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西班牙、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马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上沃尔特、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
反对:以色列、荷兰[4]、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格林纳达、危地马拉、罗马教廷、洪都拉斯、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尼泊尔、新西兰、挪威、巴拉圭、斯威士兰、瑞典、瑞士、泰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2号决议。)
304.以色列、意大利、阿根廷、约旦、葡萄牙、乌拉圭、委内瑞拉和伊拉克等国代表对其投票作了解释性的发言。
305.决议草案二十七(“援助越南人民”)以94票对零,6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3号决议。)
306.决议草案二十八(“智利妇女的情况”)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的案文,见第一编,第三章,第34号决议。)
307.智利、阿根廷、巴西、美利坚合众国、巴拉圭、哥伦比亚、洪都拉斯、象牙海岸、哥斯达黎加、斐济、乌拉圭、玻利维亚、厄瓜多尔、中国和尼加拉瓜等国代表对其投票作了解释性的说明。
308.本会议的这个工作阶段中,一些代表团作了一般性发言,解释对第二委员会在议程项目8、9和10下所建议的各项决议草案投票的理由或保留意见。这些发言补充了若干代表团在通过某些决议草案后所作的上述其他发言。下列各国的代表作了一般性的发言:阿尔巴尼亚、瑞士、芬兰、巴西、瑞典、古巴,中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秘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波兰、伊朗、尼加拉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比利时。
注:
[1]向第二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决议草案一览表及共同提案国的国名,载于附件一。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向委员会说,他对序言部分第5段所投的票应登记为反对票,而不是弃权。
[3]圭亚那代表说,他对决议草案全文所投的票应登记为赞成票,而不是弃权。
[4]后来,荷兰代表说,荷兰代表团原意是要对这项决议草案弃权,而不是投反对票。